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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高飛公社

      第一條範圍和物件:本市市區(原十區,下同)範圍內,市屬及市屬以下黨政機關、財政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中(含市屬及原十區企業離休幹部)的無房和住房面積不達標的職工。  第二條補貼方式:對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簡稱老職工,下同),屬離退休的,實行現金髮放購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簡稱住房補貼,下同);屬在職的,實行購房(購房改房除外)時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對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簡稱新職工,下同)實行逐月發放住房補貼。本《細則》釋出前,新職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職工逐月補貼。  本條中所稱工齡係指職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齡。  第三條離休職工的住房補貼應優先安排,可直接發給本人;退休職工的住房補貼也應優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長短順序直接發給本人;在職職工的住房補貼在購建住房時支取。  第四條住房補貼資金主要由單位住房資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單位自有資金(含預算外資金,下同)解決,並經財政稽核後使用。不足部分申請財政專項補貼資金(含預算安排資金和直管公房銷售收入)。  第五條住房補貼資金按下列順序使用:(1)單位住房資金;(2)單位自有資金;(3)財政專項補貼資金。  第六條住房面積按下列方式認定:  1、以夫婦任何一方名義承租或購買的公有住房(含房管部門管理和單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集資建房、安居房)均計為雙方的住房面積。  2、職工同意將分配給其的公有住房,由其子女承租或購買的,仍認定其職工夫婦的住房面積,不計為子女的住房面積。其中住房面積超標準部分未按規定支付超標準款的,計其子女的住房面積(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寧委辦發[2002]82號文規定,不符合過戶條件的除外)。  3、職工離異前購買的公有住房,離異後不論歸誰所有,也不論是否再婚,仍計為離異各方的住房面積。再婚後又取得的公有住房,均同各自再婚前取得的公有住房合併計算(含已購公房)。  4、職工夫婦婚姻期間承租的公有住房,在本《細則》釋出前離異的,法院判決或自行協議並經單位批准給一方的,認定該方的住房面積,不再計算另一方的住房面積;本《細則》釋出後離異的,不論住房歸屬哪一方,雙方均計算其住房面積。  5、本《細則》釋出之前,公有住房經產權單位同意調換的,以調換後的房屋計算其住房面積;擅自調換住房的,以調換前的原住房計算其住房面積。  6、單位為回原籍的離、退休職工建房的,所建房屋計為其住房面積;給予安家補助費的,安家補助費應當從住房補貼款中扣除。  7、公有住房被拆遷後以公房安置的,以安置給該職工的住房計為其住房面積。其中同住人單位支付新增面積補償款的,新增面積不計為同住人住房面積,但應當在同住人領取的住房補貼中扣除新增面積補償款。  被拆遷房面積大於安置面積的,職工單位可結合具體情況按被拆遷房或安置房的面積計算住房面積。  8、軍隊幹部1999年(含)以前轉業的,其夫婦在軍隊或地方的住房應當計為其住房面積。退出軍隊住房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軍隊住房後住房仍未達標的,實行差額補貼。  9、住房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未領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按具有房屋測繪資質的機構測定的面積為準,或按使用面積乘以係數計算,其中高層住宅係數為1.5;多層成套住宅為1.4;非成套住宅為1.3;平房為1.1。同幢同套型的其它住房已登記發證的,可按已登記發證的房屋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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