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鐵嶺雄關

    對於這個問題,我來從兩個方面為你解答:

    1.在足浴店被抓,只有女方口供,男方又矢口否認,如果沒有其它可以認定嫖娼證據的情況下,是認定不了這名男子嫖娼的。

    2.如果在足浴店被抓的現行,女方如實交代了違法事實,辦案民警又在案發現場獲取了證明嫖娼的證據,男方即使不承認違法行為,仍然可以認定嫖娼的違法事實存在,依法對男的做出治安處罰裁決。因為公安機關的辦案原則是“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況且現場抓獲,辦案民警獲取這些證據是非常容易的事,那麼等待這個男子但是從重處罰。

  • 2 # 良法善治定分止爭

    足浴店被抓,只有女方口供,根據“孤證不能定案”原則,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認定當事人構成嫖娼行為。

    嫖娼行為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明文規定的禁止性行為。

    證據要滿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原則,單一證據不能滿足定罪要求,不能確定犯罪事實。

  • 3 # 十方111

    單一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犯罪!僅有一份筆錄應該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但在實務工作中,公安機關民警在清查娛樂場所,足療店過程中都會攜帶執法記錄儀,全程記錄執法過程,在發展有賣淫嫖娼等違法行為時,會對現場人員進行詢問固定證據,會現場勘驗檢查並提取現場遺留物品,比如手紙等擦拭物,避孕用具,現場人員手機交易資訊,聊天記錄等等,會用其他證據證實其違法行為,在公安機關抗拒執法,認罪認罰態度較差的會被從重處罰!

    賣淫嫖娼違法的,公安機關民警還會通知你家屬,更會給自己家庭帶來內部危機,影響以後家庭生活,和單位領導同事同學鄰居親戚的眼中看法,道德上存在不道德行為在社會上很容易被社死的!

  • 4 # 淮北日月升

    足浴店被抓,僅有女方口供,能否認定男子構成嫖娼?

    光有口供,是不能認定為嫖娼行為的。

    一般來說,公安機關認定嫖娼,要有幾個關鍵的因素。一個是雙方約定支付金錢,二是已經達成合意發生關係,三是有一定的證據支援。

    具體到本案,女方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一般不會認定為嫖娼。當然了警方也不會輕信口供,多數情況會取得其他證據。例如有微信、簡訊或其他協商一致的證據,有支付金錢的證據(例如打款記錄),這些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雙方屬於嫖娼行為。

    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如果拘留,一般會通知家屬,如果公職人員,一般會通知單位。

    所以賣淫嫖娼,除了可能傳播某些疾病,敗壞道德風氣,還會給當事人造成非常大的麻煩,搞不好會造成家庭破裂或者砸了飯碗。所以這種違法行為,千萬不要涉足。

  • 5 # 純鈞RHGL

    不能。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賣淫嫖娼的認定,一定要有行為人雙方涉及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利益的交易行為的證據。

    而“僅有女方口供”,屬於明顯的證據不足。

    這裡必須說一下“口供”的法律效力。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也就是說,在僅有口供的情形下,該口供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雖然賣淫嫖娼是屬於違法行為而不構成犯罪,但道理是一樣的。

    “僅有女方口供”,沒用,不具備法律效力。

    換句話說,“僅有女方口供”等於沒有證據。沒有證據,憑什麼認定行為人違法?

  • 6 # 珠江的過客

    執法機關認定賣淫嫖娼是很嚴謹的,要認定賣淫嫖娼的構成,要有幾個因素,一是雙方約定的價格,二是約定的地點,三是約定的以金錢物質為媒介而發生的性關係,四是雙方的囗供和其它細節的認定。當然,現場抓獲的正在進行賣淫嫖娼的人員會簡單很多手續。

    只要構成了這幾個因素,無論是因身體原因或其它原因未發生性關係,不影響賣淫嫖娼的認定,而且賣淫嫖娼後現場未抓獲的男女,在六個月內發現的,依然會以賣淫嫖娼處罰,賣淫嫖娼從開始到發現超過六個月的,原則上是過了處罰期,但在六個月內已經認定的人員還未抓獲處罰的,是不受超過六個月不處罰的範圍。

    由此可見,只要男子實施了以上行為,加上有失足女的囗供指認,是構成嫖娼行為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到了不同的年紀,你們覺得人生的意義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