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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典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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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稅眼看世界
關於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1.目前對公轉賬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必須對公轉賬。不過中中國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提出了使用範圍的具體規定,同時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對轉賬支付實際上變向提出了具體要求。
2.目前稅務機關在查處各類涉及增值稅發票問題時一般都會檢查企業的資金流問題分析業務的真實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於企業實際已支出但是沒有取得發票的特殊情況明確要求看轉賬支付記錄。
3.對小額交易支出按中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要求支付現金沒有任何問題。不過建議對大額交易支出應進行轉賬支付,這一方面有利於企業加強資金管理,同時也為未來可能被稅務機關誤傷為增值稅或者企業所得稅風險納稅人核查時提供自證清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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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慧算賬
注意!發票只能對公轉賬嗎?能不能付現金?
1、開發票一定要銀行對公轉賬才行嗎,不能付現金嗎?
相關案例:
我們向供應商購買材料,偶爾是用現金支付讓對方“開發票”,而不是銀行對公轉賬可否?然後再讓對方開收據且蓋財務專用章作為證明我方已付現金的憑證,如果不行,為何酒店行業就可以收現金開發票?我是問:開發票一定要銀行對公轉賬才行嗎,不能付現金嗎?
◆雙方間款項支付方式暫無稅收相關檔案進行限定。應稅行為發生確認納稅義務時,銷售方根據實際購買方的具體資訊開具發票即可。
2、收取現金開出的發票是不是變成資金流不一致。因為不是通過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
相關案例
發票三流一致: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這三流要一致。可是酒店行業一般開出增值稅發票很多都是收取現金的。而不是根據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會不會變成資金流不一致?該怎麼操作?
◆若酒店發生應稅行為,開具發票時應根據實際購買方的資訊進行填寫,若是現金支付而不是對公轉賬的,並不違背三流一致的原則。
3、取現金開出的發票是不是變成資金流不一致。因為不是通過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
相關案例
我們向供應商購買材料一般情況下,是通過銀行對公轉賬來支付貨款,偶爾用現金支付讓對方開收據且蓋對方的財務專用章,可否?
◆款項支付方式不在規範範圍,使用現金付款的,銷售方也應據實開具發票。
4、檔案依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檔案規定:
“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物件。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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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賬房算經
1開發票一定要銀行對公轉賬才行嗎,不能付現金嗎?[what][what][what]
舉個栗子:
我們向供應商購買材料,偶爾是用現金支付讓對方“開發票”,而不是銀行對公轉賬可否?然後再讓對方開收據且蓋財務專用章作為證明我方已付現金的憑證,如果不行,為何酒店行業就可以收現金開發票?我是問:開發票一定要銀行對公轉賬才行嗎,不能付現金嗎?[what]
◆ 雙方間款項支付方式暫無稅收相關檔案進行限定。應稅行為發生確認納稅義務時,銷售方根據實際購買方的具體資訊開具發票即可。
2收取現金開出的發票是不是變成資金流不一致。因為不是通過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思考]
發票三流一致: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這三流要一致。
可是酒店行業一般開出增值稅發票很多都是收取現金的。而不是根據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會不會變成資金流不一致?該怎麼操作?[what][what][what]
◆ 若酒店發生應稅行為,開具發票時應根據實際購買方的資訊進行填寫,若是現金支付而不是對公轉賬的,並不違背三流一致的原則。
3取現金開出的發票是不是變成資金流不一致。因為不是通過發票上的對公銀行轉賬
舉個栗子:
我們向供應商購買材料一般情況下,是通過銀行對公轉賬來支付貨款,偶爾用現金支付讓對方開收據且蓋對方的財務專用章,可否?[what]
◆ 款項支付方式不在規範範圍,使用現金付款的,銷售方也應據實開具發票。
4檔案依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檔案規定:
“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物件。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二、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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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康愉子
對企業現金收支的要求,主要是出於納稅的考慮。坐收坐支,小金庫,多數都是因為逃稅需要而存在,也就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
比如,有些公司老闆,會通過個人賬戶給員工發工資, 這樣員工不用交所得稅,公司不要交社保,咋一看去是兩全其美的法子。
但這顯然是有風險的。
發工資的錢,若是從公司走賬,那未來可能就涉及公司分紅的個稅,20%的個稅,虧死了。而且,工資不能入賬,增加了公司利潤,還要多交所得稅。
也因此,老闆就會想別的辦法,讓公司不開票的收入,不入公司賬戶,直接入私人賬戶,省了所得稅,省了個稅,還省了增值稅。
這就變成了典型的“坐收坐支”,如果稅務稽查,肯定是一查一個準。
回到樓主的問題,能不能現金支付,這是支付方式的選擇,沒有問題的。
如果公司是從個人處採購,可以從公司賬戶給個人賬戶轉賬,也可以給對方開支票,當然也可以付現金,只是現在現金業務非常少了。
“三流合一”要求現金流、貨物流、票據流一致,更注重的是實質業務。
比如採購有典型的業務:集中採購。由集團統一簽訂合同,開票給分公司,資金撥付直接從集團統付。
如果機械地套“三流合一”,其實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在集團公司,這種模式很常見,只不過,一般會在合同簽訂環節,對開票和付款提前進行約定。
另外,之前也遇到個一個案例,通過期貨平臺的大宗交易,銷售開票是開給實際單位,但資金是由交易平臺統一匯款的。粗看,資金流也和票據流不一致,但並非不能做。
所以,會計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有時可以用來解釋非常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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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財會小童
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付款的方式也不僅僅是對公轉賬這一種,開票不一定只能對公轉賬。這樣不會影響對“三流一致”的判斷。
1. 對於用何種方式支付,法律沒有做限定。
對於“三流一致”,有個源標頭檔案,就是國稅發[1995]192號文,說的是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所說的三流,即:發票、貨物、資金。但對於資金以何種方式來支付,稅法是沒有做限定的。
現如今結算的方式是多種多樣,其他的支付方式,只要是商業實質沒有問題,並不能說就有違三流一致的原則。
2. 對於管理和風控,一般企業儘量限制現金的使用。
一個是對於內部的管理,如果頻繁地進行現金收付,那麼企業的現金管理就會相對繁瑣。不僅增加財務人員的工作量,還提高了對內控的要求。
另一個是風險的控制,現金交易當中出現問題或者糾紛的情況是不少的,所以,減少現金的使用可以降低這種情況出現的概率。
當然,對於某些以零售為主的企業,本身存在大量的現金收付,只能是加強管理和控制。
對於普通的企業,可以控制使用現金的金額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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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簡淨軒語
國家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對於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鼓勵使用銀行轉賬,減少使用現金,但並沒有限制使用現金。
人民幣是國家的法定貨幣,任何單位不得拒收現金。但現金收支,有一定的限制。金額較少的收付款,可以通過現金來處理。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款方式可以是現金。開票單位在收款後,應當為付款單位開具加蓋財務章的現金收據,作為資金交付的證據。所謂三流一致,指的是現金流,發票流,物流,加蓋了財務印鑑的現金收據,可以作為現金流向的證據。但用現金結算的金額不宜過大。
使用現金結算常用於,支付定金,支付尾款等小額支付。大額支付還是用銀行轉賬比較好。
回覆列表
沒有規定開票只能對公轉賬,可以現金結算。
首先,無論是支付結算管理辦法還是稅法,都沒有規定結算一定要採取轉賬方式。所以,從政策法規的角度理解,現金結算沒有問題。
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結算都適合採取轉賬方式,比如,購買車票費用、過橋過路費以及一些零星的日常費用支出,採取轉賬方式並不現實。因此,只要業務真實,採取現金結算方式是政策所允許的。
所謂三流合一,其出發點也是為了驗證業務的真實性,防止企業虛構交易偷逃稅款,甚至有可能因此產生腐敗行為。但只有業務真實,流程規範,證據齊全,稅務機關並不會因為現金結算而認定為虛假交易。
但我們還是建議,儘可能減少現金交易這種結算方式。因為過多的現金交易,容易出現差錯,還容易收到假幣,還要考慮現金的安全問題。所以,財務人員承擔較大的風險,也加大了其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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