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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入門的憤怒的小鳥

    謝邀!首先要搞清楚什麼叫認購合同?交給開發商10萬元屬於定金還是預付款或訂金?本案中認購合同是購房人與開發商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購房合同之前,雙方約定的擬購買商品房或擬簽訂的商品買賣合同文書,該擬購買合同簽訂後,購房者向開發商繳納一定定金,約定在一定期限內與購房者簽訂房屋預銷售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雖然不知道該購買商品房總價幾何,但不影響購房者交付10萬元作為定金的事實。如果以本案描述人認為是預付款的話,且又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或購房合同,開發商要求購房者支付完認購合同約定的金額,購房者拒絕交付的,開發商當然可以解除合同,返還購房者10萬元預付款,為什麼呢?按照《合同法》第132條規定,標的物(房屋)在交付(交房)前本案的交房前,開發商對該房擁有所有權和處分權,而《合同法》第167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據本案問題的描述,本案10萬元顯然屬於購房定金的事實而不是描述的訂金或預付款的事實。認購合同是簽訂正式房屋購買合同實現買賣成就為目的的一個要約承諾合約,購房者支付10萬元是為了實現與開發商買賣目的而先履行的承諾義務,從開發商收到購房者定金該合同即為有效,本案中經購房者多次催告,開發商未履行自己應盡義務(即達成購房合同),視為開發商違約。本案十萬元僅是簽訂認購合同購房支付的價款,應是定金,如果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才是預付款或訂金,本案開發商收取定金而不履行出賣房屋義務顯然屬於欺詐行為,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開發商應該雙倍返還購房者定金即開發商要向購房者支付20萬元人民幣,如果房屋認購合同約定了違約金的,購房者還因開發商違約造成損失的,購房者還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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