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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拍磚引玉

    這個問題的題幹比較簡單,不明確問題是聚眾鬥毆的現場處置,還是問聚眾鬥毆案件後期如何開展審訊調查工作。那麼,都簡單地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聚眾鬥毆現場處置工作。一般在工作實踐中,接到類似報警時,要注意以下幾個環節:一是儘量讓報警人準確反映出現場所在位置,現場參與的大致人數,參與人員是否持有兇器(持何種類兇器),參與人員是否開始實施鬥毆行為,是否有人受傷等情況,掌握上述資訊為開展下一步工作和向上級部門報告作好準備。二是根據警情所反映的情況,立即安排一名指揮人員負責組織相關警力趕赴現場(一個單位的警力肯定是不夠,在佈置現有警力同時,第一時間向上級部門進行彙報,尋求警力及技術方面的支援)。注意,出警民警必須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防護裝備以及電臺,警戒線,高音喇叭,執法記錄儀,攝像機等輔助裝備,為到達現場後民警開展工作提供保障。三是到達現場後,指揮員要迅速瞭解掌握現場大致情況,如現場已經有受傷人員或者有持明火,易燃物品時,要立即上報聯絡醫護部門和消防部門到達現場支援。四是,指揮人對警力進行分工,並且明確任務。一個要安排人員在視野比較好的,比較安全的地點持執法記錄裝置,攝像機對現場整體情況以及重點人員進行記錄留存相關影音資料,為下一步依法處理提供證據保障。一個要根據現場實際地利情況利用準備的警戒線儘量將中心現場和周邊無辜群眾隔離,並安排警力維護秩序,防止鬥毆傷及群眾。一個是在支援警力到達後,組織警力攜帶警械裝備,在盾牌等防護裝備的保護下進入中心現場,與參與鬥毆人員形成對峙或者包圍態勢,同時利用高音喇叭制止參與人員鬥毆行為,服從民警處置。如果參與人員停止鬥毆行為,則安排警力逐一將參與人員帶離現場,如參與人員攜帶凶器,要將兇器一併提取並註明所有人是誰,為下一步處理提供證據。如果,鬥毆在警方多次提示制止下,仍然採取違法犯罪行為,那麼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在請示上級指揮部門後,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對參與人員不同程度的行為逐級使用警械具,但是要在非緊急情況下確保無辜人員人身財產的安全。五是在將參與人員帶離現場後,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工作,提取相關痕跡及物證,之後立即清理現場,勸離圍觀群眾,迅速恢復現場秩序。

    下面,再說一下後期審查工作要注意的幾點:一是確定指揮人員,組織審訊力量開展審訊工作。二是明確審訊重點。聚眾鬥毆案件的審訊重點,就是分清主次,釐清脈絡,確定行為,給下一步定罪量刑提供支援。透過初次訊問,在眾多參與人員中要分清此次鬥毆的組織者,糾集人,積極參與人員以及一般參與人員。同時,還要問清人員糾集的來龍去脈以及途徑。例如:甲乙丙三人是丁糾集的,那麼也要問清楚丁是誰糾集的,或者被誰指使的。在釐清上下脈絡後還要問清楚透過什麼途徑參與鬥毆的,是被人叫去的,還是透過電話,微信糾集的,形成脈絡圖便於下一步重點訊問重點人員。最後是確定行為,不僅僅是本人在鬥毆的行為,同時還要指證其他參與人員行為。三是調查取證,簡單說:一個案發現場周邊證人證言,一個現場周邊監控影片及執勤民警現場留存影片,一個在現場調取的物證及痕跡鑑定工作,一個受傷人員人體損傷鑑定,一個鬥毆過程中如有物品損壞還要進行價格認證等等。

    至於聚眾鬥毆如何定罪量刑,大家可以參考《刑法》相關規定,不在此贅述。

    最後要說明的是打架解決不了問題,打群架更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激化矛盾,希望大家冷靜對待問題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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