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先看一下法律針對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規定了行政責任: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該法律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應當是經營者,即經營者才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員工通常情況下不是經營者,其實施的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的行為自然難以被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如前文所述,員工自身也有可能是獨立的經營者,其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關於制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1款第4項擴大解釋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增加規定了:“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的保守商業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該規定還在第七條進一步明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此擴大解釋,員工(不限於經營者)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可以被追究行政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員工只有違反公司保密協議情況下即可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用人單位在聘用之初應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同時保密協議中明確規定相應的保密條款,在雙方知情瞭解的情況下,如員工觸犯其條規應按照保密合同進行處罰或依據法律程式進行維權。
個人認為是可以的。畢竟公司內部資料不可以洩露,這是守則,也是員工的義務,我覺得公司應該主張自己的權利去追責
首先我們先看一下法律針對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規定了行政責任: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該法律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應當是經營者,即經營者才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員工通常情況下不是經營者,其實施的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的行為自然難以被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如前文所述,員工自身也有可能是獨立的經營者,其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關於制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1款第4項擴大解釋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增加規定了:“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的保守商業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該規定還在第七條進一步明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按此擴大解釋,員工(不限於經營者)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可以被追究行政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員工只有違反公司保密協議情況下即可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用人單位在聘用之初應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同時保密協議中明確規定相應的保密條款,在雙方知情瞭解的情況下,如員工觸犯其條規應按照保密合同進行處罰或依據法律程式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