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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翰墨雲海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國有企業為減員增效,增強企業活力,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企業與部分富餘職工簽訂了“停薪留職協議”。

    停薪留職協議的內容:企業富餘職工與企業簽訂停薪留職協議後,仍保留職工身份及勞動關係和檔案工資,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企業不再為其發放工資、獎金 ,停薪留職職工還要向企業繳納一定的管理費。停薪留職職工可以自主創業開展經營。

    國有企業停薪留職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是計算工齡(繳費年限)的。

  • 2 # 0老三兩0

    “停薪留職”,從字面解釋,就是薪水停了保留編制。這個編制,主要是指那個時候的事業單位和國企員工的“正式工”身份。

    我們國家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是從九二年開始建立.。九五年全面建成的。

    九五年之前停薪留職人員,所在企業如果是正規大型國有企業,且手續齊全,證據確鑿,依照“保留編制”的條款,可以視同工齡。但這有個前提條件,就是停薪留職期滿後,要及時返崗。

    九五年以後停薪留職的,為了保編制,要自己出錢“買工齡”。事業單位的情況比較複雜,一般由勞資雙方協商。

    必須提出的是,在這件事上,國家有關部門,並沒有統一的明文規定,基本上是各地各行各業各自為戰。

    您退休時,假如碰到衝突糾紛,不要聽律師瞎掰,莫走法律程式,因為,現在的問題,你和單位當初都有責任,而時過境遷,就算現在的人社部門想幫您,也找不到幫您的準繩。

    所以,您退休時,停薪留職那幾年,能否算到工齡,全憑您的運氣,任何人說了都不算。

  • 3 # 中線客

    九十年代後期,為了分流人員,鼓勵下海自謀職業,各單位都實行了停薪留職,與單位簽訂合同,合同規定在留職期間,向單位全額交納養老保險並交了管理費的保留連續工齡。養老保險最後認定工齡改由連續交納養老金年限。

  • 4 # 劉正民

    九十年代停薪留職幾年,計算工齡嗎?

    我認為,所謂的停薪留職,就是經職工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後,本人離開原工作崗位,單位按規定必然會停發他的在職工資,而僅保留其公職身份而已。因此,停薪留職期間是不可能計算連續工齡的,這是毫無疑義的。

    上世紀九十年代,在市場經濟取向改革的條件下,國企生產經營困難重重,生產任務不飽滿,富餘人員問題更加突顯,為了徹底打破“一招定終身”的鐵飯碗,國家鼓勵職工自由流動,自主創業,這就是部分職工為什麼可以如願以償辦理停薪留職手續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很顯然,辦理停薪留職手續人員,他們大多數為單位的固定工身份人員,他們走向社會,下海經商,自謀生路,成為名副其實的“兩不找”人員。即,單位不找他們上班,他們也不找單位要工資。在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在建立了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制度,職工按政策規定需要繳納社保費用時,能夠履行相關參保繳費義務的停薪留職人員,也就是按時足額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用的停薪留職人員,他們則另當別論,也就是在停薪留職期間,是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反之亦然。

  • 5 # 樹下酒仙

    九十年代停薪留職幾年,計算工齡嗎?

    記得我們單位1993年開始減員增效,號召有能力的職工走出去創業(也稱下海經商),實施“停薪留職”政策。

    本人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與單位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協議內容有一條很明確;就是“停薪留職”人員需要按季度,向單位繳納“職工人事管理費”、工會會員費……,具體繳納多少有規定;單位按在冊職工同等,給予工資級別增調、代扣養老保險福利金,發放“獨生子女”費。

    凡簽訂“停薪留職”的人員,合同期限一年、三年;合同期滿可以續簽或回單位上班。

    停薪留職期間,單位只負責保留“職工與單位的工作關係”,不負擔工資福利待遇;自負盈虧。如果停薪留職人員未按協議,按時繳納管理費的;單位會按協議條款追繳或書面催繳管理費,方可與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待遇。(指調資、福利分房、退休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障,獨生子女費等)

    可以肯定地告訴你,“停薪留職”人員,簽訂幾年的合同的工作年限,退休時算工作年限,不影響你的工齡年限累計數。

    但是,如果你未履行“協議條款”,不按協議條款繳納管理費的;協議書到期後未續簽合同的,超過合同約定的有效期內,仍不到單位報到上班;單位根據職工管理條例、企業規章制度中曠工處理,如果玩失蹤的,單位會書面通知個人(家人),仍不回單位的,單位將上報系統局處理;嚴重的“除名”甚至是開除公職。

    我單位就有一位停薪留職人員,簽訂停薪留職協議三年,不繳納一分錢管理費;單位多次書面告知,他我行我素就是不答理;最終被單位上報系統局,被除名處理。

    後期這些停薪留職人員,除被單位“除名”的外;2000年被召回,與單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書”,買斷工齡領取工齡補償金,成為下崗職工。後自己續繳靈活就業社保費,現如今基本上到齡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生活,在這群人中還沒發現因“停薪留職”幾年,而影響“繳費年限的”(工齡),退休時一切正常。

  • 6 # 長金老者

    如你是92年社保制度改革後停薪留職,那隻要期間你個人繳足了社保費用,當然算工齡(其實就是繳費年限),反之則不算。如果你恰在社保制度改革前後發生了停薪留職這種事,情況就比較複雜了。因為現在退休,改革前的工齡是做為視同繳費年限對待的,所以就牽涉到原單位當時對你檔案是怎麼處理的,社保局現在怎麼認定的問題,那可去社保局問清楚這事。

  • 7 # 綠水青山1390

    據題分析,停薪留職四個字當中關鍵的字眼即後二個字"留職",甭管是多少年,說明你入單位時是經過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按招聘相關政策登記在冊或所屬單位正式編制的人員。

    以數十年工齡或數年工齡在崗位工作後,由於單位生產產品的市場經營效益原因,還是你自身某方面的原故曾停職留薪過幾年。那麼單位給予你以停薪留職的性質仍繼續保留你的廠籍。

    換言之,也就是你仍屬於單位正式職工,只不過沒有月薪罷了,顯然停職留薪按政策仍應計算工齡的。

    況且又發生在90年代的事,最早的省市已在1992年~1996年的不同期間,即實行了社會城鎮養老保險,同時單位也會將你例如社保最低繳費名單,

    顯然個人部分自己出或單位先予填付,那也是必然的,其實在實行社保繳費制度後,你的社保實際繳費年限就算作工齡,否則也無意義。

    因為單位能將你列入停薪留職名單,說明你也肯定有某方面的專業特長或特殊困難,否則也早已辭退或者說與單位不搭界。以上僅為個人見解。

  • 8 # 海海147035523

    一:正式辦理過停薪留職的合同,並按規定、交納費用的,完全計算工齡(繳費年限);

    二:停薪留職期滿、沒有按時回單位上班(復工)的,超期的年限、單位不予承認工齡,更不計算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三:停薪留職期滿、超期的年限,屬於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工齡)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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