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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鍾聊托育

    雖然從法律角度上講,每天必須工作10小時以上是不合法的,但是在現實中,有這樣要求的企業還是非常多的,尤其是網際網路企業。

    不合法的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從第36條,認認真真看到第45條。條款內容,就不一條條展開說了。網際網路下的資訊社會,很容易找到這些法規內容。

    如果企業強制要求加班,或者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資,請到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撥打政府服務熱線12345進行投訴。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1.想當然的老闆,還有不知法或對老闆唯命是從的HR

    有不少老闆,在外聽了企業培訓管理的課程,回來後熱血沸騰,也要“狼性文化”,推行“996”或者“711”。

    而HR,要麼不懂法,要麼對老闆唯命是從,也配合著執行。

    尤其是在沒有任何薪酬分配與績效激勵制度相配合下,就一意孤行。最終結果,無非就是怨聲載道,核心人員流失,只留下混日子的人,甚至還帶來勞動爭議糾紛,得不償失。

    2.企業管理的形式化與低效率

    企業效益不佳的時候,有不少企業不是從管理流程與管理效率上找原因,而是片面地找員工的原因。

    8小時上班時間,不想著如何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有效產出,而是放任員工渾水摸魚,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及時完成工作任務。老闆一拍腦袋,那就加班,自認為多加班就多產出,其實反而是“多加班多摸魚”。

    3.無奈之舉

    當下的經營環境整體上來講,還是比較困難的,為了生存,只能減員增效。有些企業,會事先與員工溝通,協商一致,裁撤工作量不飽和的崗位,進行崗位合併;最佳化績效不佳的員工,推行提高績效優異的員工待遇;實行“345工資法則”。

    另外,還有個別員工,出於經濟壓力的需求,也會主動提出加班要求,希望透過“多勞多得”的方式,獲取更多的報酬。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企業和員工協商一致,且員工的加班能夠得到合理報酬,個人認為也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沒有與員工協商一致,或者沒有給到員工合理報酬,是違法的,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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