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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YC資管創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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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蔡林228536002
應該算報案。
因為酒醉女當時表示不報案,是擔心生命受到傷害,加上自己喝醉了酒,無力反抗,也跑不掉,只能表示不報案,而被帶到酒店發生關係卻是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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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米二毛酒
女人動不動去喝酒,迷藥流行危險,報案算,拿證據,醉酒是不知道的。我一次醉酒體驗,過年不知什麼的喝醉了不知道,吐了桌子菜,客人沒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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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熟可樂v
在強姦罪涵蓋的範圍裡,醉酒女與他人發生關係是一種特殊的情形。強姦的"強"不是我們普通理解的強力、暴力,只要有違背婦女意志的皆屬"強",當婦女醉酒不能控制自己,對自己的行為作出正確的判斷時候,意味著她與外界的接觸行為不一定是是她內心的真實想法,她對自己的行為無法認知。如果雙方沒有正常合理的交往,這更符合"不情願"的情形,所以與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的"醉酒女"和"幼女"(另一種情形)交往,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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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包子的二兩生活
算!我個人認為犯法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不可能說你今天違法了,然後明天就不算了,違法了就是違法了,只要有證據證明即使天涯海角也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10年有期徒刑。具有“2人以上”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為他是在違背婦女的意願上,已經是醉的不省人事的情況下進行的性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姦罪。
這種事情我發現經常會發生尤其是女孩子,如果一個人的時候為什麼要在外面把自己喝的爛醉,一個大老爺們都不敢在外面喝的爛醉,也是自己不知道心疼自己,如果是一群朋友在一起喝的他們不管你的 話那這些朋友也沒有必要在做下去了,純酒肉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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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閩鄉古意人
肯定算,不要以為女的喝醉了,就可以對她“亂來”,法不容情,違法了自有法律來辦你!
我年輕時也比較愛玩,經常去夜店,接觸網路也算早,02年就開始上網,足跡更是遍佈大半個中國。
所以看到、聽到男女關係的故事也比較多,說實話,我最看不起那些故意把女孩子灌醉的男人。
根據我的瞭解,在現實中確實有些男的,會用請女的喝酒,在酒桌上拼命的灌她們酒。
這樣做的目的只有一個,趁著女生喝醉了,把她帶到酒店,強行發生關係。
從法律上來講,女的在喝醉的情況下,已經失去了自我判斷意識,她們只能任人擺佈,反抗的力氣也變弱。
這種情況下,男人和她發生關係,事後,只要女的追究,男的絕對會以QJ罪被起訴。
提問的人,想知道,女孩子當時不報案,事後報案,還算嗎?
事實上,只要保留有證據,事後報案,同樣有效。並且有時候當場表示不追究,離開酒店後再報案,對女生反而更安全些。
比如說,某個男的趁著機會把女的灌醉了,再將醉的不省人事的女生帶到酒店,強行與她發生關係。
第二天早上,女生醒來明白自己昨晚被人下套了,有些男的害怕女的報案,就會找藉口,像是我昨晚也喝多了,或者我很愛你之類的,對女孩子進行哄騙。
女孩子要是心軟了,男的目的就達到了。
但要是女孩子沒有心軟,男的開始害怕,有人就會對女孩子進行言語上的威脅,以此來達到讓女孩子不敢報案的目的。
這時候,女的為了自己人身安全(如果女的太強硬,有些男的害怕東窗事發可能會走上極端)。
一些聰明的女孩,她們選擇暫時穩住男的,答應不追究這件事情,等出了酒店,回到自己家,確保自己已經安全了,才開始報案。
只要證據充足,遲一些報案,並不代表,男的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一些女的思想傳統,害怕要是報案了,被身邊的人知道了,她以後就抬不起頭做人,所以她也不敢當場報案。
而當她身邊的人知道這件事情,鼓勵女孩子,勇敢的站出來,在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同時,也能避免更多的女性被傷害。
這種事後再報案,同樣會被受理的!
寫在最後:女的喝醉了,不經過她的同意就將她帶到酒店,還趁著女生喝醉強行對她發生關係,只要女的追究,不是說非要當時就報案,事後報案也是可以的。
注意,女孩子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最好要保留證據,有利於更快的將別有用心的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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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淑芹515
灌醉,下藥,或是趁人醉酒姦淫婦女的犯罪嫌疑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女子酒後,或在遭受威脅的狀態下,女子表示不報案的承諾,不應該成為減輕或是豁免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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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沉著漂流瓶0
此事是爭議不大,但也有點爭議的行為。一種是有百分之九十的椴率,一種只有百分之十的可能。
首先我們來看刑法對強姦罪的定義: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對於此事件,找們從強姦罪的四大特徵來逐一分析:一是客體,就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犯罪物件是女性。
二是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使婦女處於不敢反抗,無法反抗的狀態,乘機實施強行姦淫的行為。此事件中,酒醉女是自己願意與人發生關係,發生關係的時候表示不報案,整個過程中沒有暴力和脅迫,不是強行,所以不符合犯罪時在客觀方面的表現。
三是犯罪主體,本罪屬特殊主體,即十四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
四是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此事件中男方雖有與女方發生關係,即具有姦淫目的,但男方並沒有使用暴力和強制手段,不是強行與女方發生關係。
所以,本人分析認為,該男子不構成強姦罪,酒醉女事後報案百分九十不算強姦。該女子在頭腦還清醒情況下,自己性事意志不堅,守護不嚴。搞了也白搞。
另外百分之十可能是:發生關係時女方受威脅不敢報案,威脅解除後,亊後才報案,那強姦就有可能成立,但必須有紮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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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曾國華33
《事後報案才是真實的意願》
一、酒醉女被人帶到酒店發生關係,無論什麼情況 ,女方處於酒醉階段 ,意識模糊,因此,她的表態都是無效的。
二、行為不軌者乘女方酒醉,帶往酒店奸宿,屬於有意為之 。從其帶酒醉女入住酒店至發生兩性關係 ,已經構成了強姦婦女罪。
三、朋友聚會,難免飲酒助慶,難免有人飲醉酒,也難免有人乘機搏蒙,做出傷天害理的事來的。
所以,對於這樣的渣男,一經酒醉女清醒 報警,這種人渣必將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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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珠江的過客
這是妥妥的有目標計劃好的性侵,符合強姦罪中的灌醉條件,使醉酒的女人無法無力也不敢地去反抗,讓對方在女子酒醉後得以如願以償的性侵。
當性侵發生後,醉酒女子當場說不報案處理,是為了自身的安全和脫身,這是一種明智的做法。如果當時說報案處理,惹怒了性侵她的人,說不定會有什麼不幸的事發生,只有儘早脫身,到達安全的地方,再選擇報案,才是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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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表示不報案,事後又去辦案當然不予立案。
強姦案件的核心在於是否違背女性意志,當時不報案就證明沒有違背女性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