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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蒙歌先生

    之前提到了畢業生在找工作中一定會遇到的一個環節,那就是簽訂三方協議。如果因為企業的緣故想要而強行毀約,那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很多企業來參加校園招聘是有時間和金錢成本的,因此很多企業是確實是真誠的心來招聘的,而某些企業卻在這場招聘中看到了推銷自己的機會。於是這些無良企業去各大名校參加招聘會,宣講會搞得非常隆重喧鬧,全國各大高校都巡迴宣講。但是他們的目的不是來招聘的,而是來宣傳公司而已。因此,他們會設計更多的環節,花費更多的時間用在宣講接受上。對於入圍面試的幾個同學都會想辦法把他們刷掉。這就是一些無良企業的套路。那麼如果是簽訂三方的,也就是給了學生髮了offer(錄用通知),那麼一般情況是這是一種法律行為。對於被招聘方,如果你拿到了多個offer,選擇其中某個,而拒絕其他的,你是不需要向其他公司賠錢的。但是出於辦事手續閉合考慮,我們應該要通知一下那些hr,因為很多時候他們會為你保留職位,你早點告訴對方,他們可以早點做打算。這樣也是我們本分該做的事情。

    但是如果企業簽訂了三方,卻又改變計劃,想要毀約,那麼熱自然他應該按照合同賠償你的損失。前提是拿著你的書面形式的證據去找他。因為勞動法是傾向於保護弱者勞動者的。因此,我們要在迅速尋找新的工作的前提下,找回屬於自己的權益。

  • 2 # 同道眾人

    三方證明學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的共同協議,這樣做的目的是利用學校的資源來制約用人單位單方違約,反過來也是一樣的。所以當你簽過三方之後想違約,就需要用人單位出具的違約證明,學校才會給你第二份三方協議。

    國企一般做事比較規範,不用擔心他跟你耍什麼心眼,但是在簽訂協議同時會有一份補充協議規定違約金和違約條件。這需要和用人單位溝通解決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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