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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荷在職場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任何企業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與考勤管理制度,我相信對於考勤中經常會出現的遲到、早退現象都有明確的、相應的處罰措施。其目的我想並不是公司為了能夠罰沒員工多少款項而設定設立這樣的制度,是希望如果在考勤管理過程中,如果出現遲到、早退等違紀行為,有相應的應對措施可循。

    對於公司一名員工來講,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與考勤管理制度,這是一名員工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與考評標準。如果一名員工連最基本的是否能夠準時上班,都需要透過處罰來監督解決,我想這樣的員工是否能夠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就可想而知了。

    言歸主題,正如題主所言,如果一員工,全月出勤天數有70%的時間都是遲到,可想這名員工每月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上班天數是出現遲到現象的。而且多次警告這位員工卻無動於衷,可以想象這名員工對於其處罰,是抱著無所謂的態度來應對的。

    但可以因此而開除他嗎?我的答案是公司可以主動提出中止合同,具體如下:

    01.如果員工還處於試用期,公司有權因此提出中止試用。

    如果該員工還處於試用期間,公司可以儲存員工試用期間的考勤記錄,之間的溝通警告證明資料,然後以該員工拒不執行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為由,向該名員工書面提出中止試用期的通知。

    公司在進行員工培訓時,培訓內容需包含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的相應內容,並有員工參加新員工入職培訓的培訓簽字記錄,清楚的記錄該員工入職培訓時已經熟知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內容。

    02.如果該員工已透過考核完成轉正工作,構成嚴重違反的行為可以中止合同。

    如果該名員工已完經過公司的試用期考核評估,已完成轉正手續時。公司則無法直接進行開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條款中所規定的嚴重違反行為,則公司除保留其嚴重違反公司考勤制度的證據外,還需有超過三次及以上因該員工違反考勤管理,對內造成惡劣影響的書面函件後。同時保留期間要求該員工遵守考勤管理的記錄內容。多次警告無效後,可以書面中止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一位員工每月70%出勤都是遲到的現象確實十分少見,其中應該溝通出現問題的原因,如果確因員工個人行為導致經常遲到,並屢教不改時,其實已經沒有再在公司工作的必要了,除有損公司正常運營管理外,也會給其它員工帶來不良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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