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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良法善治定分止爭

    該名男子的行為是非常不值當的。

    僅僅是因為貪圖小利,就被別人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同時,該行為別觸犯了刑法所規定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因為犯罪活動涉及金額剛過立案標準,所以,判處刑法不會過重。

    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 2 # 陌簡在武漢

    只能說聲“罪有應得”!不僅要被抓獲,還應該有高額的罰款,以示引以為戒之用!

    我個人非常反感詐騙,這種給電詐團伙“過橋”,我不懂是啥意思,但一定是在詐騙中起了關鍵的輔助作用!

    詐騙都是詐取別人的勞動所得,寫好劇本,多人演一場戲給受害人看,有些受害人因為被詐騙金額太多,重則丟失性命、失婚失子、家破人亡,輕則損失多年的損失而鬱鬱寡歡,食不知味夜不能寐!

    這等大的罪過,只希望國家能重重懲罰,讓詐騙犯們聞風喪膽!

    我曾經在失業的時候,也被前同事勸說去國外搞詐騙,前同事的老家是我們湖北的有名詐騙之鎮,她勸說我跟她的老鄉去國外搞詐騙,被我嚴詞拒絕,但她不死心,一而再、再而三的勸說我,我後來都發火了,她才作罷!

    雖然我個人家庭狀況很差,但我寧願餓死,也不願去害人,這個我做人的底限!

    所以說:給電詐團伙“過橋”詐騙資金20多萬,自己獲利1500元被抓獲,活該!!

  • 3 # 嫌別年

    刑法所規定的問題,不是值不值的問題,而是行不行的問題

    搶劫兩元錢,也是搶劫罪

    盜竊塑膠袋,也是盜竊罪

    不以惡小而為之,這是刑法指定思想的一部分

    對於本案來說

    協助過橋20多萬,獲利1500元,從經濟犯罪的角度去看,是個很小的案子

    犯罪情節輕微,損害結果也不是很大

    但是,這20萬元,是犯罪所得

    而這種犯罪所得,可能是一個或幾個家庭的老人的棺材本

    也有可能是一些人的救命錢

    更有可能,讓很多原本貧瘠的人陷入一生的自責當中

    山東大一新生被騙學費後自殺的案例忘記了嗎?

    那學費才多少錢?

    誰家拿不出來呢?但是,被害人會陷入到對於自己的自責當中啊!!

    看著只獲利了1500元錢,但是實際上,這是在助紂為虐!

    是幫助更加惡劣的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是在讓滋生犯罪的溫床更加的舒適!

    為什麼將一類犯罪的幫助犯特別的拿出來作為一項罪名來寫在刑法當中

    就是因為這種行為,已經嚴重的危害到了社會中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因此,這件事,不是值不值的問題,而是壓根就不能去觸碰,不能去做的問題!

  • 4 # 青青河邊草

    不管怎麼說自己不知情,都要嚴懲,為繩頭小利,幫電炸集團過橋,也是共犯,不用重刑,怎能讓他們不把身分證或銀行卡賣給犯罪分子,這給破案帶多大麻煩!!!

  • 5 # Sunny138332601

    真不值。我身邊就發生了這樣的情況。現在我們社群群裡邊天天提防人們防止電信詐騙。讓每家得到確認。可是有些人仍然想得小便宜,一步步進入陷阱被詐騙十一萬,十六萬不等,剛開始騙子都是先給你甜頭,一部分人認為得了小便宜,而一天掙了幾百,幾天掙了幾千,認為可投就投去,沒錢借錢去投,家人阻攔都阻攔不動,認為錢這麼好掙,很多投的越多被騙的越多,現在都到派出所去錄資訊,我認為這是詐騙的一種手段,人們不要貪小便宜,天上不會掉餡餅的,不勞而獲的錢不是那麼好拿的,要小心警惕,捂好自己的錢袋子,到街上不要隨便掃碼,不要隨便加群,不要相信什麼老鄉等,都是騙局,做什麼事兒要小心謹慎,以防萬一。

  • 6 # 熱情畫板O

    這也是犯罪。電詐就是犯罪。你卻為電詐過橋詐騙資金20萬,這就是共同電詐,只不過你獲蓋少一點。犯罪就是犯罪,只是從輕發落而已。

  • 7 # 情深緣淺曾曾

    肯定的回答。不值。如果你把自己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帳戶用來給電詐團伙“過橋”就是同案犯了。千萬不要為了蠅頭小利來觸犯法律了。

  • 8 # 愛生活的Sunshine在路

    肯定不值啊,從表面上你是獲利了。但是深究,這個也是犯罪,你屬於共犯。你都不知道多少人因為被詐騙日日夜夜精神折磨自己,更有甚者家破人亡。

  • 9 # 冰雪山

    活該!抓了接受懲罰或教育。

    電信詐騙是環環相扣的騙術,有編劇本的,打電話的,演雙簧的,取款的,還有提供身份證銀行卡的,等等。

    對電信詐騙,公安部門一直嚴格查處,嚴厲打擊,但仍不時發生,使受騙群眾遭受財產損失。對此,人民群眾十分痛恨!

    作為電信詐騙鏈條中的人員,無論什麼角色,都應該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或懲罰,絕不能姑息。

    尤其是為詐騙團伙提供身份證或銀行卡的人員,都是為了在詐騙來的錢財中 ,得到一點兒不勞而獲的利益,充當了詐騙團伙的幫兇。也正是這些眾多的提供身份證銀行卡的人員參與其中,給公安部門及時追查詐騙資金去向,造成很大難度。

    儘管這些人員沒有直接參與電話詐騙,也只拿到一點錢,但也是協助電信詐騙的“過橋”環節。因此,必須對他們進行相應懲罰。

    總之,只要是電信詐騙環節中的人員,就屬於犯罪,就應該受到懲罰。話說回來,為電信詐騙“過橋”詐騙資金20多萬,雖然自己獲利僅1500元,也是犯罪。對其而言,儘管看起來不值,畢竟是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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