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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不是,但他可以成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之一。

    寄存代售,本身是一種正常商業模式,主要是由委託關係和買賣關係組成,受合同法、民法總則等約束。

    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主要可以歸納為四點,融資行為不具有合法的依據和許可(非法性),對外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付息(利誘性),面向不特定物件集資(不特定公眾)。同時構成這四個特點,就可以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達到一定的刑事立案標準,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而所謂的寄存代售是否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看這種寄存行為是否被認定為從事融資目的。

    注意了,是從事融資的目的才會被認定為非法吸存和非法集資活動,如果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則極有可能是正常的寄存式委託銷售行為。

    這種被指控的模式,多見於收藏品售賣行業,包括紀念幣收藏,字畫類收藏,還比如具有收藏升值價值的茶葉、錢幣等行業。

    比如傑哥以前接觸的一個案件,被告公司從事某種高山茶銷售,該公司的業務人員等銷售團隊在借道、路口等公共場所,向不特定的投資者散發宣傳單和廣告資料、舉行各種旅遊、聚會宣傳推介活動,推銷其產品。如果僅僅是如此,即便其宣傳中有一定的功效誇大成分,也只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推銷行為,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不構成詐騙。

    但是,如果在出售商品過程中,商家還向消費者承諾,可以將相關的商品放在公司寄存代售,並且可以承諾相關的收益,比如1000錢一斤的高山茶,承諾在3年後,可以1600塊的價格賣出,那承諾的每年收益就是20%,這種承諾就可能被視作一種保本付息承諾。

    讓大量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目的就不是為了消費,而是為了增值和投資,如果商家還為這種投資承諾了保本付息,那就連投資行為都不是了,是一種純粹的存款行為,那相關被告公司,所謂的銷售商品行為,其實就是一種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所以核心的問題關鍵,就是這種寄存代售,是否存在保本付息承諾,如果存在這種承諾,相關的消費行為就是存款,就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當然,對於這種承諾的認定,需要進一步的分析,即相關證據能否充分證明這種承諾的存在,而不是投資人自己的誤解,不過此問題比較複雜,以後有空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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