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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同常人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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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4310417小云
女子本弱,遭奸必逆,更何況是三番五次的強暴奸惡之行為,首先這種事情行為是違反婦女意願的,並不是倆相情願的,一個弱女子墾定是萬般無奈的操作,在第五次行雲流水時被投毒謀害,寧在花間死,作鬼也風流。記得上次看了一個事情,一個男人多次於一個婦女行苟且之事,女人為報服他在自己的奶上抺上了毒,此男子毫無徵兆的死了過去,屬於蓄意謀殺行為。這個女人在被強暴了多次後,被逼無奈之下的動機,為了股離強暴,情有可原,但仍然是屬於故意殺人的範圍,凡事不要自做主張,以免送了親親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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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翱翔蘭天鷹
我認為是防衛過當,故意殺人。
但,這種情況下,法與情要兼顧:
一、強姦婦女就該死,不過不應女方毒死,而應由法律判決;
二、男方還威脅要殺她孩子,女方被逼無奈,毒死強姦犯,有情可原;
三、女方還有孩子需要撫養,因為孩子沒父親了,她是唯一的監護人,為了不讓孩子流落街頭,判幾年刑,監外執行。
法與情兼顧。雖然不太合法理,但還是要有點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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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老的酒
本村男子對女子,實行強奸四次,為何不及時報案,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以暴制暴,也是違法行為,說到正當防衛,
當你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時,動手反擊,制對方死亡,才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空間狹小,一般人難以把握尺度分寸,
我個人認為,女方毒死強姦犯,不屬於正當防衛,可稱防衛過當,已觸犯了法律底線,應追究個人刑事責任,可減輕量刑處罰,判四緩三,監外執行,
儘管他幾次強抱,他屬於強姦犯,對女方生命,沒有構成嚴重威脅,你用毒藥毒死他人,也是犯法,法律是嚴肅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的責任,誰負任,
做為女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既然你不同意,為何不報案,有顧名譽,也在情理之中,怕丟人,顧臉面,這就女人們缺欠,最終釀成人命,得不償失,回答夠精彩細膩,請友人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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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鐵嶺雄關
看了這個案子的案情介紹,首先對這名女子的表示十分同情,對這名死去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感到憤怒!同時對這名女子最後的做法,感到令人扼腕與惋惜!同情代替不了法律,不得不遺憾的說,這名女子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理由很簡單,在遭到男子第四次強姦後,這名男子明確告訴女子“明天晚上還來,讓其給留門”,女子就應該報警,遺憾的是沒有報警。而是為了免遭第二天的凌辱,產生了殺死男子的想法,經過充分準備,第二天在包好的餃子裡放進農藥,致使該男子吃後中毒身亡。這名女子的行為既有主觀上的故意,又有客觀事實存在,雖然表面上看是為了免遭再次凌辱,採取的所謂自我“防衛”手段,實際上完全超越了《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的規定,而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涉嫌故意殺人罪。感情代替不了法律,這名女子是要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負刑事責任。如果女子不是採取這種極端手段而是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名男子就會因為涉嫌強姦罪被繩之以法,也就不會出現這樣令人惋惜的後果。不過由於女子多次受到男子的暴力侵害,是導致殺人的起因,相信法院會依法從輕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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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路風景美
女子不管遭遇幾次強姦,若不是在強姦行為發生時毒死男子,都不是正當防衛。若是在強姦行為發生時毒死的男子,那就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在行為正在發生時做出的反抗行為,在強姦行為發生前,或強姦行為發生後做出的反抗行為都不叫正當防衛。
女子遭遇同村男子4次強姦,女子第五次毒死男子,這第五次強姦是怎麼毒死男子的?一般不會在強姦行為發生時做出的吧。
若男子已經開始實施侵犯行為了,女子對男子喊道,暫停一下,吃點喝點再進行,女子在男子吃的喝的東西里下了藥,把男的毒死了,那真是這樣的話,那就是正當防衛了。
還有一種可能是正當防衛,那就是女子在自己的身上、胸上抹了毒藥,男子在女子實施強姦行為時,吃到了嘴裡藥,中毒而亡,這樣的話,男子死了活該,女子屬於正當防衛,也不用負刑事責任。
若女子在男子實施強姦行為發生前,或發生後,女子下藥毒死了男子,這就不是正當防衛了,就是涉嫌故意殺人,女子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是不是正當防衛,就要看女子在什麼時候毒死男子的了。大家說說,女子會在什麼時候容易毒死男子?是怎麼毒死男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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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靈巧微風oO
這種情況不屬於正當防衛,是屬於故意犯罪!從本案看來,女子一定是受到該男子的威脅不敢報警,從而男子才能夠一次次的得逞。而中國的刑法當中對於普通強姦罪判罰力度太輕,用不了多久就會出來!可能還會對女子及家人進行報復,這也是該女子不敢維權的真正原因!不堪其辱而選擇同歸於盡!別無它法!我呼籲國家加大對強姦罪的判罰力度,無期或死刑,我相信會有絕大多數婦女都會站出來維護自己權益,讓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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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北京陳律師
不是正當防衛,是故意殺人,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行兇的犯罪實施,才叫正當防衛,你採用毒藥的方法,肯定不可能是他正在強姦的時候,你直接毒死他,你肯定是提前預設好的,或者是他強姦完畢之後,你再給他下毒,那麼這個,都不能算正當防衛。
如果你是提前準備一把刀,等他來強姦實施的時候直接用刀捅死他,這個數可以算正當防衛。用毒藥的方法一般肯定是構不成正當防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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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中隊長
第五次被強姦如果是正在被強姦時毒死該男子,是正當防衛。
但第五次強姦發生前或者強姦行為已經結束時,毒死強姦人,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是過失(故意)殺人了。
如何操作,難度極大,無法取證。兩人的事,一方已經死去,只憑另一個人的“口供”,很難區別。就是立刻報警,出警的執法人員都無法準確判斷案情。
第一次口供非常重要,好的律師的幫助很關鍵,還有法官的水平、善良和認識才是決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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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靈巧的漢克
你的描述不夠具體,為了便於分析我把情節具體一下:該同村男子四次闖入女子家,使用暴力強姦該女子。某天,該男子第五次闖入女子家,要對女子實施強姦,女子孤立無援,於是欺騙該男子吃下一塊甜點(實際上是老鼠藥),該男子不知情中毒身亡。
先說結論:肯定是屬於正當防衛的!
《刑法》第20條第1款 “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女子毒死強姦男的行為,是為了制止強姦男對其人身的不法侵害,所以肯定屬於正當防衛。接下來要考慮的是女子的行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
《刑法》第20條第2款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從該女子已被強姦四次的情況來看,面對強姦男該女子是沒有反抗能力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女子別無他法,只有在強姦男使用暴力之前毒死強姦男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若等到強姦男實施暴力,女子就失去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了。
此外《刑法》還有特殊的正當防衛規定:
《刑法》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而該女子該女子遭遇是強姦,屬於上述的特殊正當防衛。
當年上刑法課的時候,我記得我們的刑法老師給我們講過一個類似的案例:
上世紀80年代,在安徽的某個縣,有個叫小芳的女幹部,每天都要從山這邊到山那邊去上班,然後下班後又從山那邊回來。
某天,小芳下班回家,剛走到走到半山腰,出現一個男的,見小芳秀色可餐,便欲強姦。
小芳大聲呼救,苦苦哀求,可是一點用處都沒有。且那男的人高馬大,自己只是個弱小女子,見逃脫無望、孤立無援,小芳只能假裝順從。
好在小芳對周圍的地形地勢比較熟悉,於是對男的說:“大哥,這裡位置不太好,我們換個位置吧。”
男的一聽心花怒放:這女的怎麼這麼識趣!於是就跟了過去。
小芳把這男的領到一處平地,而平地附近有個糞坑。
然後那男的開始脫衣服,衣服剛包住頭,矇住眼睛,小芳眼疾手快把男的準確的推進了糞坑。
那男的在糞坑裡掙扎著要爬上來,剛把手伸上來,小芳剁了一腳,他就掉了進去;男的第二次往上爬,小芳又剁了一腳,他又進去了;男的第三次往外爬,小芳再剁一腳,男的再次下去了。然後男的淹死在了糞坑裡。
這個案例我們老師給出的結論是正當防衛。
在這個案例裡,小芳的行為造成了該男子死亡的結果,但小芳有的選嗎?如果這名男子爬上來之後會發生什麼?
所以提問中的那名女子和小芳一樣,遭遇的都是強姦,是適用於特殊正當防衛的。法律不會冤枉每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任何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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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默默沉香
應該是報復殺人,不算正當防衛吧?
正當防衛應該是在侵害進行時,而不是5次侵害才施行的投毒行為。因為之前你有4次報警求助的機會,完全可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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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雨後驕陽518
正確的做法是:
當第一次被強姦後,應該盡最大努力保留好原始證據,及時報警,尋求法律援助。假如由於受到暴力脅迫確實做不到上述這些,而後又連續遭遇傷害,不慎將犯罪分子打暈打殘是為了正當防衛,萬一失手打死也應定性為正當防衛。但是,能不弄死卻故意懷恨毒死則不應該,有點防衛過當之嫌!當然,囿於環境所限,事出緊迫,這個分寸也難以把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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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天涯小哥96
不是正當防衛,是故意殺人。正當防衛是受害者被非法侵害的過程中,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您說的這個案件,該男子有錯在先,女子可以酌情減輕處罰,但絕不會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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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為正當防衛。
女子是防衛過當了(要負一定的責任),男人咎由自取(難道不懂強扭的瓜不甜)。
這樣的悲劇自古以來沒有斷過,男人們千萬不能圖僥倖心理、應該覺醒。想一想啊,人來世上只有一遭,怎能不好好珍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