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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菠蘿轉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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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冬日Sunny1009
嫖娼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如果在嫖娼完之後,用暴力強迫女子進行二次交易,這就構成了強姦罪,所謂強姦罪就是違背婦女的意思,採取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進行姦淫婦女的行為。採取暴力強行與他發生二次交易,那就是違背了婦女的意志,自然會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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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閱享知道
我們知道嫖娼和強姦都是違法的,但是處罰還是差很多。嫖娼不付錢,能不能算強姦?案例分析張某在喬居寺某旅遊城市遊玩時,遇到一名失足婦女,欲進行賣淫活動。張與失身女子商量以800元嫖娼,後帶失身女子賣房。張某與李某發生關係後,張某發現手中僅剩500元,便與李某商量將嫖資減至500元或與自己一起去銀行取錢。李覺得不舒服,嘲笑張窮。兩人吵完架,張某摔門走了,一分錢也沒付。李報案稱被強姦後,警方介入調查。不交錢賣淫不屬於中國刑法規定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與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關鍵是違背女性意志。嫖娼中,雙方行為自願,不違背女方意願,故不能構成強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嫖娼不交錢算不算強姦,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對嫖娼行為有約定,且只要行為發生時沒有被強迫,即使事後沒有付出,也不屬於強姦,公安機關不會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男方是被迫的,不管給錢不給錢都是強姦。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拉客資金的糾紛,女方會選擇報警,謊稱男方強姦。如果辦案機關查證屬實,該男子將不作為強姦案立案。相反,女性往往因為報假警誣陷男性而被追究誣告陷害的刑事責任。
強姦中有兩種欺騙:
2.動機欺騙這種欺騙就是本案中的欺騙。演員A透過付錢欺騙B,使B對發生性關係的動機產生了錯誤的認識。類似的例子還有欺騙女演員“和她上床,給她一號”,然後和女生髮生關係的“潛規則”行為。本案中,被害人B對於發生性關係(與誰發生性關係)的事實環節並沒有犯錯誤,只是對於發生性關係的動機(給錢還是不給錢)犯了錯誤,這將直接阻止行為人實施犯罪。本案中,敏感車認定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關係是自願的,加害人A不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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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南以南無楠
男子嫖娼後,使用暴力強迫女子二次交易,涉嫌強姦罪、強迫交易罪。
首先男子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第二次交易是屬於強迫下進行的,構成強迫交易罪。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嚴重情節或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整個過程,犯罪嫌疑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就是透過暴力的方式與女子發生關係。這個行為即侵害了交易的平等性,又侵害了女子的性自主權。
一個行為侵犯數個法益,觸犯數個罪名,刑法稱這種現象叫想象竟合,依法擇一重罪處罰即可。
強姦罪、強迫交易罪兩罪之中,強姦罪重些。故最後定該男子一罪,按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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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cnog程
如果是嫖娼完成了交易後再二次暴力強迫女子第二次交易,這就得看暴力完成第二次產生的後果,如果對女方達到輕傷害或者是重傷害就按嫖娼加傷害罪達到了刑事案件處罰。如果沒達到輕傷以上的也就是按嫖娼進行行政治安處罰,但是女方也逃脫不了對賣淫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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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超山生活之法
看來這男子有變態的行為,雖然第一次嫖娼只是為了跟女的達成協議,才會變成這樣的慾望,雖然現代社會上國家法律嚴禁擁有這種做法。
但此時對方還未同意的情況下,已經構成強姦,更何況還產生暴力手段用強行逼迫,已經讓人覺得單身女性害怕和恐懼感覺。
男人出門在外,一定要遵守法律,千萬不能幹不正當,也要潔身自好,雖然有些女性色情的慾望,也要及時拒絕,少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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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貧困戶大叔
老司機告訴你!犯了嚴重的刑事罪!法律明確規定,違背婦女意願的性行為就是犯強姦罪!這個罪刑很重。起碼都得進去踩縫紉機幾年!
個人覺得!這個男子腦回路清奇咎由自取!能用錢解決的事非要暴力解決。就是人家不報警,做這些事情的都有黑道的人,人家打你也白打,為了幾百塊錢如果搞的滿城風雨,盡人皆知,真的是得不償失。
從生理角度來說,已經一次了,強烈需求應該不會有,大部分男人還是需要十幾分鍾到半個小時緩衝的。這個男的這麼做,我想還是貪小便宜心態作怪。不然正常情況下,正常人的思維也不至於第二次霸王硬上弓。這下好了,進去待幾年,不得憋死?衝動與不冷靜是魔鬼。
個人還是建議便宜莫貪,遇上做事要冷靜,要遵紀守法。Sunny向上!因為有些事發生了,是沒有後悔藥賣的,就這麼一次衝動,就會留案底。不光自己要失去幾年自由。而且對子女甚至孫子的前途產生深遠影響。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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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修仙女子會發光
男子嫖娼本是舊社會的殘渣餘孽,在新中國成立後,這些殘渣餘孽都被盪滌得乾乾淨淨了,妓女也都透過勞動改造過上了自食其力的正常生活。按說沒有嫖客和妓女的存在,這個社會的最小單位一一家庭,就會穩定和諧。
可是曾幾何時,隨著經濟的繁榮,嫖客和妓女又應運而生,作為社會毒瘤的嫖客和妓女雖然時常受到公安部門的嚴打,但人家還是躲在黑暗中交易,公安部門階段性的打擊並沒有讓這些人幡然悔悟,性交易場所也頻繁地更換場所,諸如"洗頭妹"和所謂的"洗腳妹"等等,確實危害了不少家庭。
男子嫖娼後,使用暴力強迫女子二次交易,毫無疑問就構成了強姦罪,因為"暴力"和"強迫"這樣的字眼,就已有了犯罪的動機和犯罪的手段,也就違背了女子的意願。雖說人家是妓女,在人家不願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交易,也是犯罪。男子只能進監獄去改造,或者懺悔自己的罪孽。
在和平年代,無論做什麼生意,無論進行哪種交易,,使用暴力和強迫的手段,都是一種犯罪。現如今,有些人總是和Sunny捉迷藏,躲開Sunny到黑暗中交易,有時候交易不成,就把自己交代到了監獄裡。等做了監獄,後悔已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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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夢的方向叫闖Zx
犯強姦罪、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使用暴力強迫女子二次交易、說明這男的性慾太強了、一次沒有過癮、覺得錢花的冤枉、大腦不聽使喚、暴力要挾、肢體衝突、屬於故意傷害罪。如果歐打女子、那看傷勢等級、再於法律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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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時髦孔雀RS
首先男子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男子已支付給對方金錢,與其發生性關係,這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即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其次是犯了搶劫罪,錢男子給女方,但這是他們違法性行為的嫖資,而現在男子又以暴力的形式要回了嫖資,這種行為是刑法中的“搶劫罪”。因為這個男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女方已經取得的嫖資使用暴力強行搶回來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後是強姦罪
男子搶回了此前付給女方的嫖資,違反女子意志行為,構成強姦罪無疑。
這種情況應當數罪併罰,從重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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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專注商業20年
嫖娼本不是什麼大罪過,最多也就是罰款加拘留,涉及不到刑事責任,但使用暴力二次發生性行為,為徵得女子同意這有可能就觸犯刑事責任了,如果被反告很有可能會定性為強姦。
法律上界定嫖娼與強姦很清晰,有錢交易的性行為就是嫖娼,屬於交易行為並不會觸犯刑法,但會觸犯治安處罰條例,雖然也屬於違規行為但按治安處罰條例處理,罪過不大就是丟人而已。
而強姦是違背婦女意願使用暴力強制發生關係,那這種行為就屬於強姦,簡單理解就是如果女性不願意而你“霸王硬上弓”就觸犯刑事責任了,性質的改變就會變得處罰也變得很大。
治安處罰條例最多就是拘役與罰款,而刑事案件最少以年為單位蹲大牢了,所以千萬不要一時衝動幹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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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曾國華33
《毫無疑問是涉嫌強姦犯罪》
一、男子嫖娼,已經違反了社會治安管理條例,構成女子賣淫,男子嫖娼的違法行為,肯定會給予雙方罰款處理的。
二、男子嫖娼後,意猶未盡,使用暴力實施二次交易,如果,女方不反抗,收錢落袋,則仍屬賣淫嫖娼行為,並未涉嫌犯罪。
三、問題是,第一次賣淫嫖娼後,男方欲再次交易,並未獲准女方同意,而是採取暴力去實施交易,已經違背了女方的意願了。
所以,一旦女方報警,那麼,男方便犯了強姦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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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盒子粑好吃
涉嫌賣淫嫖娼違法、強姦、強迫交易罪。
首先雙方第一次是達成性交易並且完成了交易內容的,這是賣淫嫖娼毋庸置疑。賣淫一方將會受到罰款5000元的懲罰,嫖娼者會受到行政拘留10-15日,罰款5000的處罰。
其次在發生第一次性交易之後,男子使用暴力強迫女子二次交易。
這裡面就比較複雜了,我們打個比方
第一種情況:男子在完成第一次性交易之後,使用暴力強迫女子與其發生了一次性交,事後揚長而去。那麼男女雙方的第二次構成強姦罪,因為違背婦女意願與其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會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種情況:男子在完成第一次性交易之後,使用暴力強迫女子與其發生性關係,事後按照之前雙方商議的價格支付了第二次性關係的費用,女子對此也無異議,那麼就構成了強迫交易罪(強迫他人服務或者接受服務。但是考慮到雙方的交易本身就是違法的,且發生第二次性關係是女性不自願的情況下發生的,因此同時也會構成強姦罪,在同一行為同時構成兩種罪的情況下,重罪吸收輕罪,以重罪從重情節處理,因此最後的結果就是犯強姦罪且情節嚴重,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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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明月看法
嫖娼後,使用暴力強迫女子二次交易,涉嫌哪些犯罪?
涉嫌強姦罪。理由如下:從題目可知,男子有使用暴力是手段,二次交易是目的,既然要使用暴力手段來達到目的,顯然被害人不願意再進行二次交易。
男子透過暴力手段強行和被害人發生性關係,違背其性自主權。這個自主權不但包括之前的同意也包括第二次的不同意,第二次不同意,即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權。所以構成強姦罪。即便事後給被害人錢財,並不能因此改變案件的性質,當然,如果被害人拿錢後不報警,預設這一交易事實,嫌疑人的行為自然不會被追究責任。
在很多人的觀念中。認為賣淫女的本職工作就是和他人發生性關係,也同意第一次發生關係,所以之後即便不同意,男方使用暴力手段強制和其發生性關係,也不會構成強姦罪,如果傷情嚴重,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賣淫是違法行為,自有法律依法懲治,但其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不能因為具有賣淫女的身份,而非法剝奪其人身權利。
所以,男子嫖娼後,使用暴力手段強迫女子二次交易,只能構成強姦罪,不構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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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珠江的過客
看來這名男子的慾望很強烈,第一次嫖娼感覺不過癮,居然還要強行來二次交易,把自己送進了班房,享受國家的免費飯吃了。
賣淫嫖娼這一醜惡現象,歷來是有關部門嚴歷禁止和打擊的重點。男子第一次嫖娼,是與賣淫女達成了交易的價格,取得了賣淫女的性自主同意權,發生性交易後,只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規定的賣淫嫖娼案件的構成,是治安案件,不涉及刑事犯罪,只會受到拘留和罰款的處罰。
而第二次的強行交易,並未取得賣淫女的同意,侵犯了賣淫女的性自主權,並且使用暴力強行發生性關係,符合強姦罪的行為。
在男子使用暴力強行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使賣淫女的身體受到了傷害,則會構成傷害罪,如果是在第一次嫖娼後,強行令賣淫女不準離開,從而為第二次發生性行為創造條件,時間過長,則可能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賣淫女儘管是違法之人,但她也有自己的性自主權,未經她同意而強行發生性行為,同樣構成強姦罪。
男人在外,一定要耐得住寂寞,經得起誘惑,潔身自好,不做違法之事,才能家和萬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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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完成了交易後,再二次暴力強迫女子第二次交易,這種行為可謂是極其輕率且可恥。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很多,歸根結底是男子沒有對女子進行基本的尊重,也沒有考慮到她的感受。這種行為破壞了市場規則,也損害了女子的身心健康,是十分不應該的。
首先,男子沒有恪守交易的誠信原則,完成第一次交易後,仍然採取暴力手段來迫使女子第二次交易,這是對女子的身體和精神的侵犯。此外,男子也沒有考慮到女子的感受,沒有尊重她的人格,這種行為可謂是極其不負責任、肆無忌憚。
此外,這種行為也會破壞行業規則,影響行業的公平性,也會影響行業的正常執行,危害行業的發展。如果形勢沒有得到改善,將會嚴重的影響社會的進步,也不利於促進社會的發展。
總而言之,男子嫖娼完成了交易後,再二次暴力強迫女子第二次交易,這種行為是十分不應該的,也是非常可恥的。我們應該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感受,尊重他人的權利,遵守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的公平性,以此來促進市場的發展,實現社會的進步。
對於男子暴力強迫女子第二次交易的行為,我們可以說是一種不可接受的行為,它有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犯罪行為。從根本上講,暴力行為是一種不尊重他人的行為,並且可能給受害者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都應受到嚴厲的懲罰。
在這種情況下,男子暴力強迫女子第二次交易,屬於強迫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強迫他人從事某種行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男子的行為被認定為強迫犯罪,他將面臨嚴厲的法律懲罰。
此外,男子的行為還可能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危害他人的,處十年以上徒刑,並處罰金。因此,如果男子的行為被認定為犯罪,他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懲罰。
總之,男子暴力強迫女子第二次交易的行為是一種不可接受的行為,有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犯罪行為,如果男子的行為被認定為犯罪,他將面臨嚴厲的法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