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庚子朔,定文淵閣官制。
清實錄乾隆朝實錄
安、百色歸順州三處。已至一千一百餘名之多。因率同署按察使周升桓、親往南寧駐劄督辦。所辦亦好。昨據李侍堯奏、以人數眾多。長途押解。恐有疎虞。令右江道黃邦寧、馳赴鎮安查審。摘提要犯解東。亦屬簡便之法。今人犯至一千一百餘名。較前幾多三倍。解赴粵東。自更不易。該撫既親赴該處。且有署臬司、該道、在彼就近查審。更覺壬子,以甘肅皋蘭等二十九州縣廳旱災,命多留市米以供民食。乾隆四十一年庚申,黃邦寧論斬,逮治前護廣西巡撫蘇爾德、署按察使廣德。
秦廷基1750年高中舉人,並於1766年(乾隆31年)奉旨接替蔣允焄,於臺灣地區擔任臺灣府知府。而此官職是臺灣清治時期此期間,受臺灣道制約的臺灣地方父母官。
嗣據廣西署臬司黃邦寧面稟、該犯秦廷基在監病故。隨率同司道等、親往相驗。秦廷基實系生前自縊身死。並非病故。並訪知該犯原寓省城邊耳巷張姓公館內。並未收監杻鎖。以致在寓投繯。黃邦寧於該犯死後。連夜抬入司監各情節。
請將署廣西臬司黃邦寧、司獄宋紱、一併革職審擬。並自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覽奏殊堪駭異。刑部議奏、定擬辦理秦廷基一案。捏報袒護之已革廣西布政使蘇爾德、廣西按察使廣德、署廣西按察使周升桓等罪名。據廣西布政使蘇爾德會同署按察司事驛監道周升桓詳稱: 乾隆四十年三月初九日奉本部院憲牌,,乾隆四十年三月初八日準署督部堂德 保 諮開:《屈大均文鈔》
諭、此案秦廷基袒護屬員。稟懇總督求免。問擬斬罪。實所應得。然核其情節。尚較康坦嶽之換犯教供。營私作弊者。稍覺有間。使照例解京辦理。朝審時尚不至予勾。或數年後、發往新疆效力。並不至久陷囹圄。乃不將伊即行收禁。致令在寓自戕。
黃邦寧復敢移屍獄中。捏報病故。實出情理之外。若非吳虎炳據實參奏。則上下相朦。伊於何底。
然吳虎炳、亦因李侍堯近在東省。恐其覺察。自幹罪戾。不得不和盤托出耳。
總由粵西官官相護惡習。錮蔽已久。為天理所不容。故爾盡行敗露。實皆若輩之自罹法網。
其黃邦寧一犯。尤屬罪無可赦。業於。勾到時明正典刑。
至原署臬司之周升桓、藩司蘇爾德、臬司廣德、均有應得之罪。
並拏解來京。並提熊學鵬到京。交刑部一併質訊。
今據刑部審明定擬具奏。朕披閱供情。詳加核定。當秦廷基結案時。周升桓正署臬司。豈不知該犯問擬重罪。理應即行收監。乃託辭熊學鵬未將奏稿行知。又未飭令收禁。
此等荒詞。豈能卸罪。刑部擬以發往軍臺效力。自屬允當。即著照所擬行。至熊學鵬、審擬秦廷基、恐擬以輕罪。不能逃朕洞鑑。故不敢不將該犯擬斬。而秦廷基在省。未經收禁。並非不知。故作朦朧。不為察察。是其定讞雖似執法。而於該犯仍不免徇情。熊學鵬亦無可置辯。但已經革職查產。足蔽厥辜。
熊學鵬、著仍往四川。辦理軍需奏銷。以觀後效。至蘇爾德、廣德、俱系滿洲世僕。尤當實心辦公。且蘇爾德曾任巡撫。後因獲罪罷斥。復經棄瑕錄用。用為藩司。自應屏絕情面。以圖報效。當黃邦寧因秦廷基在寓自縊。赴署面商。
伊護理巡撫。卸事未久。若能持正阻止。黃邦寧必不敢徑行作弊。其移屍之意。倡自何人。黃邦寧已死。無可對質。
但蘇爾德、明知黃邦寧欲行掩飾彌縫。聽從弊混。與誘人犯法何異。即立置重闢。尚復何辭。廣德、身任臬司。秦廷基定罪時。廣德既以為定擬過重。向熊學鵬爭執不從。臬司原有奏事之責。何妨就已見陳奏。候朕裁奪。乃在外惟一
武穆文集
【 建炎四年 】 過桃溪贈張完 無心買酒謁青春 , 對鏡空嗟白髮新。 花下少年應笑我 , 垂垂羸馬訪高人。
(原載《昆陵志》,錄自黃邦寧《嶽忠武王文集》卷八)
正方逢辰 日月卻從閒裡過,功名不向懶中求。 (據黃邦寧《嶽忠武王文集》卷八補入) 廣德軍金沙寺壁題記
六月庚子朔,定文淵閣官制。
清實錄乾隆朝實錄
安、百色歸順州三處。已至一千一百餘名之多。因率同署按察使周升桓、親往南寧駐劄督辦。所辦亦好。昨據李侍堯奏、以人數眾多。長途押解。恐有疎虞。令右江道黃邦寧、馳赴鎮安查審。摘提要犯解東。亦屬簡便之法。今人犯至一千一百餘名。較前幾多三倍。解赴粵東。自更不易。該撫既親赴該處。且有署臬司、該道、在彼就近查審。更覺壬子,以甘肅皋蘭等二十九州縣廳旱災,命多留市米以供民食。乾隆四十一年庚申,黃邦寧論斬,逮治前護廣西巡撫蘇爾德、署按察使廣德。
秦廷基1750年高中舉人,並於1766年(乾隆31年)奉旨接替蔣允焄,於臺灣地區擔任臺灣府知府。而此官職是臺灣清治時期此期間,受臺灣道制約的臺灣地方父母官。
嗣據廣西署臬司黃邦寧面稟、該犯秦廷基在監病故。隨率同司道等、親往相驗。秦廷基實系生前自縊身死。並非病故。並訪知該犯原寓省城邊耳巷張姓公館內。並未收監杻鎖。以致在寓投繯。黃邦寧於該犯死後。連夜抬入司監各情節。
請將署廣西臬司黃邦寧、司獄宋紱、一併革職審擬。並自請交部嚴加議處等語。覽奏殊堪駭異。刑部議奏、定擬辦理秦廷基一案。捏報袒護之已革廣西布政使蘇爾德、廣西按察使廣德、署廣西按察使周升桓等罪名。據廣西布政使蘇爾德會同署按察司事驛監道周升桓詳稱: 乾隆四十年三月初九日奉本部院憲牌,,乾隆四十年三月初八日準署督部堂德 保 諮開:《屈大均文鈔》
諭、此案秦廷基袒護屬員。稟懇總督求免。問擬斬罪。實所應得。然核其情節。尚較康坦嶽之換犯教供。營私作弊者。稍覺有間。使照例解京辦理。朝審時尚不至予勾。或數年後、發往新疆效力。並不至久陷囹圄。乃不將伊即行收禁。致令在寓自戕。
黃邦寧復敢移屍獄中。捏報病故。實出情理之外。若非吳虎炳據實參奏。則上下相朦。伊於何底。
然吳虎炳、亦因李侍堯近在東省。恐其覺察。自幹罪戾。不得不和盤托出耳。
總由粵西官官相護惡習。錮蔽已久。為天理所不容。故爾盡行敗露。實皆若輩之自罹法網。
其黃邦寧一犯。尤屬罪無可赦。業於。勾到時明正典刑。
至原署臬司之周升桓、藩司蘇爾德、臬司廣德、均有應得之罪。
並拏解來京。並提熊學鵬到京。交刑部一併質訊。
今據刑部審明定擬具奏。朕披閱供情。詳加核定。當秦廷基結案時。周升桓正署臬司。豈不知該犯問擬重罪。理應即行收監。乃託辭熊學鵬未將奏稿行知。又未飭令收禁。
此等荒詞。豈能卸罪。刑部擬以發往軍臺效力。自屬允當。即著照所擬行。至熊學鵬、審擬秦廷基、恐擬以輕罪。不能逃朕洞鑑。故不敢不將該犯擬斬。而秦廷基在省。未經收禁。並非不知。故作朦朧。不為察察。是其定讞雖似執法。而於該犯仍不免徇情。熊學鵬亦無可置辯。但已經革職查產。足蔽厥辜。
熊學鵬、著仍往四川。辦理軍需奏銷。以觀後效。至蘇爾德、廣德、俱系滿洲世僕。尤當實心辦公。且蘇爾德曾任巡撫。後因獲罪罷斥。復經棄瑕錄用。用為藩司。自應屏絕情面。以圖報效。當黃邦寧因秦廷基在寓自縊。赴署面商。
伊護理巡撫。卸事未久。若能持正阻止。黃邦寧必不敢徑行作弊。其移屍之意。倡自何人。黃邦寧已死。無可對質。
但蘇爾德、明知黃邦寧欲行掩飾彌縫。聽從弊混。與誘人犯法何異。即立置重闢。尚復何辭。廣德、身任臬司。秦廷基定罪時。廣德既以為定擬過重。向熊學鵬爭執不從。臬司原有奏事之責。何妨就已見陳奏。候朕裁奪。乃在外惟一
武穆文集
【 建炎四年 】 過桃溪贈張完 無心買酒謁青春 , 對鏡空嗟白髮新。 花下少年應笑我 , 垂垂羸馬訪高人。
(原載《昆陵志》,錄自黃邦寧《嶽忠武王文集》卷八)
正方逢辰 日月卻從閒裡過,功名不向懶中求。 (據黃邦寧《嶽忠武王文集》卷八補入) 廣德軍金沙寺壁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