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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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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auzi
把學界花哨的“是然與應然”或者“實然與應然”謬誤簡化成“是與應當”很漂亮,文人學士讀不懂西學多半是出於讀不懂書呆子翻譯西學時生造的中文術語。但是,把休謨的“是與應當”理論說成是西方道德學體系中的一個代表,你就上了書呆子翻譯的當了:1、道是中國文化的專利說法,西學哪來的道德一說?Morals and morality的確切翻譯是美德和“善惡觀”;2、道是事實,理論豈可與事實相提並論?
“是”為對事實的描述,“應當”或稱“理應”就是做人為人的規範,ethics,漢語將此翻譯為倫理又是另一個錯誤,倫理來自道德、倫理就是道德的社交實施。休謨認為是與應當之間沒有任何邏輯關係,因此,你不可以說,比如,因為上帝創世(是)你我必須崇拜上帝(應當)。不難想象,休謨是三百年前基督教西方有名的無神論者。當然,學術研討最好免談神學,不妨用一個簡單例子說明,
張三上班偷錢
由於偷竊而丟錢對張三的公司有害
(人不該加害別人)
因此,張三應該停止上班偷錢
上述句1和句2均為“是”句,怎麼就突然蹦出個“應當”的句3和句4?休謨理論認為邏輯上這說不通。顯然,典型的規範推理都對句3覺得“理所當然”、用得“得心應手”,但此“理”或知識從何而來?西學宗教傳統認為那是“神的旨意”,事實上,“不許偷竊”就是十誡中的一誡,但這豈不又是一個“是與應當”的謬誤嘛。也由此可見,西方哲學的規範學(倫理學)實為宗教的衍生代理。休謨的“是與應當”謬誤又稱休謨法則、休謨的斷頭臺,你說他切斷了誰的頭?
二百年後,另一個英國哲學家摩爾提出了一個類似的善惡挑戰,關於“自然的、令人高興的、滿足需求的就是好的”謬誤。此地的自然不指天地自然,而指意念的自然而然。
西方人琢磨不透或者具有“是與應當”的謬誤因為他們沒有像你我所有的道家和儒家的自然倫理教條,他們的祖宗信奉的是超自然之神,當然視而不見自然之道,因此才會有休謨的“斷頭臺”。
上述案例中不許偷竊的“應當”或知識從何而來?不是來自虛偽的超自然之神,而是來自真實的自然。自然為人無為,偷竊有為。什麼是道?道就是無為,只有無為才是做到不害人不傷人的絕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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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與應當”,用當代的哲學術語來說,就是“描述性(descriptivity)與規範性(normativity)”。描述性,有時也稱“實然”,追問的是我們身處的經驗世界(包括自然、社會、以及個體的內心世界)之中究竟存在哪些事物、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哪些事件、以及作用於這些事物及事件的因果法則或統計規律;規範性,有時也稱“應然”,追問的則是我們應當相信什麼、應當如何行動、以及當我們在思考應當相信什麼和如何行動時究竟應當出示怎樣的理據和完成怎樣的論證。哲學問題根本上是規範性層面的問題,而非科學(包括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旨在研究的描述性層面的問題。
對於上述區分,有兩類常見的疑惑。一類疑惑是:諸如“上帝是否存在”這類問題,難道不是關於世界上究竟存在哪些事物的描述性問題嗎?哲學明明一直在討論“上帝是否存在”的問題(而且本文剛剛還聲稱哲學家在這方面比科學家更專業),為什麼又說哲學問題根本上是規範性問題呢?另一類疑惑是:科學研究難道不是常常告訴我們應該這樣、不應該那樣(比如應該少吃高鹽食品否則對健康不好、打雷時不應該在大樹下躲雨否則容易被閃電劈中、稅法不應該採用累退制否則會拉大貧富差距)嗎?甚至不是有人宣稱科學研究(特別是社會科學研究)從來不可能“價值中立”嗎?認為科學問題只是描述性問題而非規範性問題,是不是太過不接地氣?
先回答第一類疑惑。首先,與“以太存在”、“電子存在”等科學假說相比,“上帝存在”假說缺乏任何可以有效檢驗的因果推論。我們雖然無法用肉眼看見電子(以及曾經猜想的以太),但是可以透過衍射實驗、光速差值實驗等等,考察理論假說與現實的吻合度。“上帝”則不然,作為假想中一位超自然的行動主體,任何看似與其存在相悖的經驗現象,都可以千篇一律地用其(不為人類所知的)意圖與能力來解釋掉:比如對於“古生物化石顯示物種一直在演化,而非如《聖經》所言、自創世以來一成不變”,有神論者只消答以“這一切都出自上帝的預先安排”即可,至於上帝為什麼要這樣預先安排、《聖經》所言創世過程究竟是實載還是隱喻,這些技術細節完全可以隨意填充。
這樣一來,就算無神論者駁斥了“上帝存在”的所有“經驗證據”(比如某些信徒所聲稱的親身體驗到了神啟,其實只是常見的心理幻覺機制在起作用),頂多也只是雙方扯平而已。如果只在經驗現象層面做文章,有神論者將永遠立於不敗之地。
如何打破這種僵局?唯一的辦法是去追問:當我(在經驗證據永遠不足的條件下)相信有神或無神時,究竟是出於那些前哲學的直覺(pre-philosophical intuitions)?這些直覺涉及到哪些關鍵概念、暗中依賴於對這些概念的哪種定義或理解?我在其它某個議題上的直覺,是否同樣涉及到這些概念,同時又暗中依賴於對這些概念的另一種定義或理解?當我同時持有的這兩部分直覺相互發生衝突時,我應該捨棄或修正其中的哪一部分?這種捨棄或修正會帶來怎樣的後果、會如何影響到我在二者之外的其它議題上的直覺?就這樣,透過概念的澄清,思想實驗的挑戰,論證的構建、反駁和修正,讓所有相關的直覺和信念接受反思的洗禮,最終達到一種融貫而穩固的“反思平衡態”(reflective equilibrium)。
類似地,我在《上帝與罪惡問題》一文中簡要介紹過,“罪惡與苦難問題”對有神論的挑戰、以及有神論者試圖做出的迴應,無不要求我們對認識論與道德層面上許多相互衝突的直覺進行修正和取捨,比如:怎樣的苦難算是“平白無謂的”苦難;上帝的全知是否與人類的自由意志矛盾;被預先決定了的意志是否還能作為分配道德責任的根據;對有能力阻止的無謂苦難袖手旁觀是否合乎道德;道德應當包含哪些基本內容;如果把“全善”屬性從“上帝”概念中剝離,我們還有理由(在永遠缺乏經驗證據的條件下)相信他的存在嗎;哪些事實(facts)可以被當作理由(reasons)來使用;“充足理由律”站得住腳嗎;怎樣的理由算是好的理由;等等。
可以注意到,這一連串的追問有著共同的特徵:它們把本來看似關於“世界上究竟存不存在某某東西(比如上帝)”的問題,變成了關於“我們究竟應當被什麼樣的理由說服,去相信(或不相信)世界上存在某某東西(比如上帝),並按照這種信念來行動”的問題。換句話說,它們並不是要試圖“驗證”某個命題與經驗世界之間是否存在描述性對應(descriptive correspondence),而是要追問,當某個命題與經驗世界之間的描述性對應(暫時或永遠)無法驗證時,關於這個命題的信念在認識論規範性層面(epistemic normativity)的合理性,以及基於這個信念的行動(或行動準則)在實踐規範性層面(practical normativity)的合理性。所有哲學問題的“哲學性”,都體現在圍繞這兩類規範性的或明或暗的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