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就不能一個字麼

    這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有個共同責任的意思在裡面。就是你們所有人一起做這個事,因為這個事導致一人死亡,你們所有人都有連帶責任,只是責任佔比大小的問題。我們每年都能遇到好幾起酒後死亡的事件。一般的看,如果有主體責任的一方(比如工作單位、廠區、公司什麼的)補償比較足,那麼共同喝酒的其他人基本上不會被死者家屬糾纏;如果不夠,死者家屬就會糾纏,公安機關就會處罰相關人員。

  • 2 # 純鈞RHGL

    不是所有情況都賠償。事實上,同桌飲酒,某人出了什麼事,通常採用的是責任自負原則。

    關於這一點,很多人的觀念是被一些不良媒體給帶歪了,聽信了那些胡言亂語。

    只有四種情況需要進行賠償:

    1、強迫性勸酒。

    2、明知對方的身體情況不宜飲酒或者飲酒後會產生嚴重後果,仍對其勸酒。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即使勸酒亦無需承擔責任。

    3、醉酒者失去或即將失去自控能力、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未將其安全安頓。

    4 、未勸阻酒後駕駛。

    第2、3、4種情況,是根據1165條衍生出來的,同桌人員負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護送的義務。未盡義務,因此擔責。

    很多新聞或自媒體宣傳的東西都是錯的。

    根據《民法典》第18條的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飲酒者,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飲酒過量後可能導致的後果應當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他喝死了,只要不是被強灌酒的,主要責任是由其自身承擔。並且由於他本人存在過失,可以減輕同桌人員的責任。

    最重要的是,無直接證據證明飲酒者傷亡和飲酒有直接關係的,由飲酒者本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這裡不看事實因果關係,而要看法律上是否形成因果關係。不能形成的,仍由飲酒者自負其責。

    以“同桌飲酒”來說,之所以可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於損害後果的發生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導致的情況,旨在於合理補償損失。

    所以,這種情況就算賠償,也一定很少。如果賠多了,肯定是錯案。

    導致到現在,還有很多人認為同桌飲酒者喝死了,自己只要同桌就一定賠償很多,這是自媒體造的孽了。

  • 3 # 淮北日月升

    為什麼一桌喝酒的喝死一個人,那些不喝酒不參與的人也賠錢?

    前些年,這樣的案子很少,但是近幾年,類似的案例越來越多了。

    如果是法院判的案子,一般都是法庭認為同桌喝酒的朋友有一定的過錯。

    常見的酒桌“過錯”,有以下幾種情形:

    飲酒

    飲酒

    醉酒

    1、過度勸酒的。例如,明知某甲只有二兩酒的量,但是同桌人員都以各種理由強行勸酒,導致當事人醉酒死亡。

    2、強令或放任酒後開車的。例如,某乙已經喝的九成醉,但是同桌的朋友仍要求其駕車送客人,結果因醉酒駕車導致嚴重交通事故造成死亡。

    3、明知醉酒,沒有盡到照看義務的。例如,某丙喝多了,躺在沙發上,同桌的朋友無一人予以照顧,結果醉酒者因為酒後嘔吐造成窒息死亡。

    4、其他原因。例如,酒局的召集者,對強行勸酒、酒後開車、醉酒後照顧沒有盡到必要的義務的。

    典型案例:

    某日,李某、黃某、羅某等七人邀約溫某一起到飯館吃飯,用餐完畢離開的時候,溫某突感身體不適。李某招呼眾人找車送其就診。路上因為道路不熟耽誤了一段時間。但醫院盡力搶救,溫某仍不治身亡。經司法鑑定,溫某符合飲酒、聚餐誘發冠心病猝死。

    事事後,溫某親屬告到法院,認為同桌喝酒者機飯店老闆有明顯過錯,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五十多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溫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疏於履行對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義務,致使其飲酒後突發心肌梗死,本人應承擔95%的責任。而同桌飲酒者充分、全面、及時履行基於飲酒行為而應承擔的照顧、護送等注意義務,致使溫某錯過了最佳救治時機,對溫某死亡承擔5%的責任,飯店老闆無明顯過錯,依法不承擔責任。

    所以,同桌客人飲酒,要注意文明飲酒,不強行勸酒,不要放任酒後開車,發現醉酒後人員身體不適,應當採取必要的照顧措施,必要時及時送醫救治,這樣的話就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發生同桌人員醉酒意外的發生。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腎陰虛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