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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彧子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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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輕風拂雲A9
有些罪犯及家屬在其被判刑時,已產生了強烈的不服與憎恨,不政審的話,這樣的人入了公職,可想而知,危害有多大。主張取消政審的,大多數居心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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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咋啦0129
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犯罪人員的子女不得入考公務員,但是政務和司法它都會有內部的參考資料…,所以尤其是司法實踐與現實會產生過度。比方:法官和檢察官都可以看到內部的執法參考資料。其實這個內部的執法參考資料簡稱為(執法手冊),所以法官和檢察官在執法時都會按照《執法手冊》中所記載的內容為準。至於律師有很多都不懂!當然象這個《執法手冊》中的內容連公安局長都無法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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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實地拍攝
這!我們是誰?我們的祖先都知道罪不及妻兒!或者有人要拿誅九族說事!第一隻有造反才是,第二以現代人的眼光來看誅九族肯定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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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番水魚
魯迅說:“華人的性情是總喜歡調和折中的,譬如你說,這屋子太暗,須在這裡開一個窗,大家一定是不允許的。但是如果你主張拆掉屋頂,他們就來調和,願意開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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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聰明伊萊莎2n3
羅翔老師作為一名律師,他的職責是為每一個被指控犯罪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辯護。這是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職責所在,也是法律的規定。因此,我們不應該因為羅翔老師為犯罪人員子女的辯護而否定他的職業道德和職責。
另外,每個人都有權利獲得法律援助和公正的審判。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子女,他們也有權利獲得法律援助和辯護。作為律師,羅翔老師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和辯護,符合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職責,也有助於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要對犯罪行為視而不見或者鼓勵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本身就是為了懲罰犯罪行為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但在這個過程中,每個人的權利和尊嚴也必須得到保障。因此,我們需要尊重法律制度,尊重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職責,也需要對羅翔老師為犯罪人員子女的辯護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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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洋洋哥
我按照我的心裡想法分析一下哈
首先,子女並沒有參與犯罪,也沒有包庇,若是子女是同夥或者包庇了犯罪的家人,那就另當別論。如果子女舉報了犯罪的家人,經證實後,國家反而更應該給予鼓勵以及幫助!
其次,子女也有人權,也享有普通人可以享受到的一切權益,他們沒有錯,沒有犯罪,沒有做傷天害理的事,為什麼要限制?天天呼籲著人人平等,那沒有犯罪的人為什麼不能跟別人享受同等權益?如果子女也犯罪了,那就用相對應的法律來懲罰!
最後,即使是犯人,坐牢改造出獄後都可以重新做人(排除死刑犯),那為什麼犯罪份子的子女就要各種限制,批判,打壓,抑制他們的成長及發展,從而影響到他們的一生呢?
其實,想要禁止犯罪行為,透過限制子女權益是起不到根本作用的,我覺得如果不能夠禁止犯罪行為,那就加大對犯罪份子自身的懲罰力度,尤其是二次犯罪,多次犯罪及犯重罪的人!更應該讓他們接受應有的懲罰!
以上僅是我個人的想法,不喜勿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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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柏子人
法理擺在那裡,其實本應沒多大意見。主要原因在於很多人只將目光聚焦於貪腐類犯罪,這種罪犯的子女大機率是享受到了不當有的利益,各種社會資源因犯罪而獲得。
但還有許多犯罪中子女並無任何得利,如過失犯罪、突發的傷害類犯罪等。像之前疫情期間,某地一老人去世,村支書兒子、特崗教師孫女因違規奔喪而被開除、兒子被判有期徒刑的,針對這種罪犯,那些反對的聲音還能那麼理直氣壯嗎?
所以,羅翔老師的理是沒問題的,不過在具體施行時,用羅老師自己的話說,叫“取折中說”,不同型別的犯罪區別處理就好。但應明確無罪不罰是大前提,然後小範圍區別處理。像現在這樣反對大前提,而認為無罪都該牽連,明顯是不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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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箇中西文化思考者
無產階級公開申明自己的立場。
中國憲法規定,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國家。
公務員屬於國家統治集團,進行一下篩選有何不可。
與這個篩選相適應的是高階領導幹部配偶子女不許經商,這不是連坐,是無產階級對自己的領導集團的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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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周工釣魚
犯罪人員的子女,並不一定犯罪。不需要辯護。
政治上的篩選是必要的!因為那都是一些特殊的崗位。如果不清楚政治審查的人,可以去看一些革命題材的資料或者電視劇。
政治鬥爭,永遠都不會停止。敵人的滲透也永遠都不會停止。政治審查,是一種手段,目的也是為了執政隊伍的安全性,歸根結底還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
關於家庭成員的連帶,並不是現在發明的,也不是中國獨有。
那些嚮往絕對公平,嚮往西方民主自由的人出來走兩步,解說一下,孟晚舟女士,被卑劣的手段綁架並扣留在加拿大,那是為了什麼?難道不是因為其父親任正非先生打造的華為,威脅到了美國的某些科技壟斷地位?雖然孟女士歷經曲折,回國了。難道不是一種連坐?其手段何其拙劣。那就是民主和自由下面發生的~
中國的政治審查太小兒科了,遠遠比不上海盜文化發展起來的強權政治操弄。無論薩達姆用了什麼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服,反正因為不是用美元買的,所以被絞死了。
如果對於政治審查實在有意見,可以去看看那部老的電視連續劇《風箏》,看看前輩們對於政治審查,對於組織,是什麼態度。
目前反對政審的,都把公務員當成一個金飯碗,看重的都是將來的高官厚祿,旱澇保收。從來沒想過,這個崗位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職能,候選人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品格。如果國家和民族遭受危難,這些公務員,應當是要有為國家和民族去犧牲的覺悟的。鐵肩擔道義。而和平年代,其崗位也應該嚴防死守,警惕一切敵人的滲透。
簡而言之:
政治要求>道德要求>法律要求
法律範圍內談政治要求,驢唇不對馬嘴~我個人非常喜歡和敬愛羅翔老師,但不認可羅翔老師關於政審的觀點。公務員,並不是人生而有之的權力,並不能被雨露均霑地分給普羅大眾。也不能視之為大眾與生俱來的權力,大家絕對平等地享而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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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客家麥芽糖
我認同!在大力倡導依法治國的今日中國,任何政黨組織所制定的規章制度都不應違背法治精神!政審能預防犯罪並無科學依據!而要更好預防犯罪,應該是不斷完善各種法律監督機制!政審,審其本人現實表現是有一定必要性,但也根本無法審視其真實的內心世界,更何況審三代?人的本性本身就有貪念!而貪念不能用堵的方式一刀切,而應是在完善各種監督機制上下功夫,加大加快各種立法程序!在法律制度不完善和各種人情世故交錯的今日之中國,如果你手中有權力,誰就能保證自己絕不拿群眾一針一線?誰就能保證自己能公平公正行使公權力?誰能能保證自己在現有的崗位中絕對沒為自己謀過私利?而那些被審判的腐敗分子,哪個沒有被嚴格政審?且那些已政審過沒有東窗事發的人,誰又能保證他們就不是腐敗分子?現在冤假錯案因種種沒有被平反的人,他們的孩子不冤嗎?
羅老師作為資深法律人,他了解民間疾苦,敢講真話,既是法律精神的體現,也是勇於為法治中國獻身出力的良好舉動,如今這樣敢講真話的人真的已經很少了!有人問,現在這個缺少善良正直的人嗎?我的回答是:善良正直的人從古至今都不缺,缺的是為善良正直而發聲的勇氣!試想,社會發展如果沒有這些敢講真話勇於推動社會進步文明的人,我們說不定還在因為家裡無權無勢而活在水深火熱之中,還還因為自己的太公是地主富農資本家而被拉街遊行,還在為計劃生育政策被拆房揭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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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華夏第一號
我們把羅翔老師的這段話拆解開來,分別來看:1.無論能夠實現多麼美好的社會目標,都不能突破無罪不罰這個最基本的底線。羅翔老師這個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對犯罪人員子女的公考限制並不是一種懲罰,他只是用人單位對應聘人員的一種條件限制。設計這種條件限制是有很強的目的性的。它的目的並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或者是某一類人進行處罰,而是為了規避自身行業內,因為用人可能產生的一些風險和嚴重後果。2.法律既不能人為的強化父母的恩庇,不能因為父母顯貴處處讓其加分,也不能讓子女因為父母的過錯就雪上加霜,因為父母犯錯處處減分。羅翔老師這裡談及的處處加分,處處減分,實際上涉及到很多社會現象,但是這些社會現象,都不能或者不適合簡單的用法律概念來解釋。否則的話就會教條機械。我們要認識到,羅翔老師的這段話和我們討論的問題,就不是一個範疇。在範疇上它是錯誤的。並不存在什麼處處加分處處減分的問題。並非所有的行業在用人的時候都對犯罪人員的子女有這樣的限制。只是特定的行業才有這樣的一些要求。不能把個別混淆成普遍,否則討論問題的範疇就會錯誤。另外也不存在父母顯貴就處處加分的問題。當然我們知道有一些傑出人物的子女,他們會有子女高考加分之類的待遇。但是這些人得到這種待遇,並不是因為他們父母身份顯貴,而是因為他們的父母為國家和社會做出了傑出的貢獻,在做貢獻的過程中忽略了家庭,很少有精力用在子女的教育和成長方面,故此才給他們的子女做出一些加分作為補償。這和顯貴沒有任何關係。人們也沒有因為父母的過錯就讓子女雪上加霜,而且應該特別的注意,羅翔老師這裡面的措辭應該用犯罪,而不應該用過錯。我們的社會沒有那麼的冷酷無情,在很多的地方,也有很多的部門會特殊針對犯罪人員的子女給予關愛,幫助他們求學就業等等。所以不存在處處減分雪上加霜的問題。3.子女怎麼能夠決定父母犯不犯法?羅翔老師的這個反問我也不贊同。因為壓根就沒有人說子女能夠決定父母犯不犯法。人們從來沒有這樣的認知,何必發此一問呢?倒是有很多人贊成這種限制規定是認為,這樣的規定客觀上有利於限制有犯罪傾向的人員剋制自己的行為,減少犯罪的發生。儘管這種限制不會100%的減少犯罪發生,但是卻能在很大程度上減少犯罪的發生。如果一種限制能夠減少犯罪的發生,為什麼不去執行它呢?為什麼要反對呢?而且這種為了減少犯罪發生的目的,也不是為了懲罰罪犯的子女。4.法律界為什麼擔憂牽連,就是害怕出現滑坡現象。如果父母有罪,子女不能報考公務,那麼罪責自負的原則就已經被破例,例外的例外就會無窮匱也。羅翔老師的這段話依然我不能認同。首先罪責自負這個原則是刑法當中的原則。罪責自負原則又稱罪及個人原則或個人責任原則。即由犯罪者本人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株及他人的原則。它是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刑法以權利保障為本位,以個體行為為調整物件的宗旨和特徵,不言自明應作為刑法基本原則。那麼很顯然我們這討論的不是一個刑法問題。我們並不是因為某個人犯了罪觸犯了刑法,就要把他無辜的子女也判一個罪名。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自然是人人都會反對。我想老百姓這樣的基本覺悟還是有的。但是顯然這裡不是這樣一種狀況,我們不能用刑法的思維來考慮這個問題。所以自然也不會出現什麼所謂的法律專家擔憂的滑坡問題,也不會有什麼例外的例外就會無窮匱也的問題。關於犯罪人員子女公考的限制,已經實行了多年,出現了什麼滑坡問題?又出現了哪些例外的例外無窮匱也的問題?我們沒有看到這樣的問題,那就說明這樣的問題根本就不存在,或者是即便存在它產生的影響也微乎其微。說到底,對犯罪人員子女公考的限制,就是特定行業的特殊要求,它並非是針對特定人員的一種懲罰或者歧視和迫害。說到底為什麼大家都願意參加公考?就是因為成為國家工作人員之後,工作穩定待遇優越,在目前來看是一個好工作,甚至是很多人眼裡的香餑餑。所以對於這樣的工作崗位,求職者甚眾。用人單位為什麼不好好的挑一挑選一選呢?有大把用起來更可靠,家世清白的人員不用,為什麼要用有潛在風險的,犯罪人員的子女呢?國家公務崗位,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很多崗位甚至關係到國家和社會的安全,必須儘可能的防範各種風險。而犯罪人員的子女有可能危害到這些安全,是有科學依據的。無論是從遺傳學的角度,還是從人生長的家庭社會環境的角度,還是從犯罪人員子女更容易產生報復社會心理的角度,這種特殊崗位的用工限制都是有科學性的。有科學依據的問題更不是對特定人員的懲罰。我們反對特定行業犯罪人員子女從業,和鼓勵在更廣泛的求學就業等領域上,給犯罪人員子女提供幫助是不矛盾的。該限制的地方限制,該寬容關心愛護的地方寬容關心愛護,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恩威並施才能更好的減少和預防犯罪,從而實現真正的更加美好的社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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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史遇春之塵境心影錄
一般人只知道有“株連九族”甚至“株連十族”,但是,大多數人不知道,明朝還有過“瓜蔓抄”。所謂瓜蔓抄,乃是朱棣奪位後誅戮建文諸臣的惡毒手段;因殘酷誅戮,妄引株連,如瓜蔓之伸延,故名。建文四年(公元1402年),朱棣攻佔南京後,左僉都御史景清行刺未遂,朱棣下令夷其九族,盡掘其先人冢墓;又籍其鄉,轉相攀染,至使村裡為墟。後遂以瓜蔓抄泛指朱棣窮治忠於建文諸臣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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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葉律師
關於限制罪犯子女考公這個問題。
羅翔認為,對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是不合理的。它違背了法治精神,同時也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因此,我們應該重新審視這種做法,採取更加公正合理的措施來懲治犯罪,同時保護罪犯家屬的權益。
羅翔作為法律專家,這個看法從法律層面來說,沒有任何問題,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內涵。
前面我發起了個小投票,其實支援取消限制的人數跟不支援取消限制的人數基本持平。也就是說,這個問題在現實中並不是一邊倒的情況。有的人說,不限制的話,以後子女會走父母的犯罪道路,不放心將這麼重要的崗位交給他們。但要這樣說的話,那父母犯罪,那子女已經是公務員的,要怎麼處理?
這是個政審問題。這其實也就註定這個問題無法用法律來解決。如果法律層面分析,那必然是取消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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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似水流年12
要理解我們的文化,比如,大家反對貪汙,其實並不是反對那件事,而是反對的是那些人,為啥要反對呢?並不是因為他拿了國家的錢,而是因為他是社會上層,跟底層人不是一夥的,所以不管他做什麼都要反對,不光是貪汙。反對醫生拿紅包也一樣,他們一邊反對,但轉身就會給醫生送紅包,一點都不耽誤,絲毫不覺得這兩種行為有什麼矛盾之處。
至於貪汙,如果反對者自己有機會貪汙,那這些人是絕對不會反的,也就是說,並非因為貪汙而反,要看誰貪汙,別人貪汙要反,自己貪汙則是可以的。如果醫生能給自己好處,那他絕不反對醫生收紅包,更不會覺得自己送錢給醫生有什麼不妥。
這就是多數人思考和處理問題的邏輯,為何要反對羅翔,因為羅翔不是社會底層的代表,他的意見代表了上層人,所以不管對不對都要反對,罪犯相比普通人來說處於更加低的社會層次,這些普通社會大眾,既然惹不起社會上層,那就會轉過頭來去損害比他層次更低的人的利益。
比如,阿Q,惹不起趙四老爺,惹不起假洋鬼子,那就去欺負吳媽,欺負小D,欺負小尼姑。再比如紅樓夢那些高階丫鬟,他們對低階的丫鬟是要跟主子一樣去教訓,去剝削,去壓迫的。
封建思想的影響仍然很廣泛,不僅是罪犯問題,也不僅表現日常生活中,這種思想的腐朽性連資本主義社會都無法接受。
如果社會上這樣的人太多,那必然會導致社會倒退,實現民族復興是不會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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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生就是一場修行N
自古以來,有句話叫有其父必有其子,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就是想讓那些犯罪的人顧及一下犯罪的後果會連累到子女,希望他們能在將實施犯罪的時候,能及時回頭。而我們先入為主的觀念,覺得一個人犯罪,也教育不出好的子女,抱著這種偏見的態度,當其他人為犯罪人的子女辯解時,我們首先的想法就是不同意,覺得他們沒有做到規勸犯罪人。
國家這麼規定,就有一定的考量,也是約束大眾少犯罪的保障,就是想讓那些想實施犯罪的人能及時回頭。如果罪犯的子女也享有大家的待遇,和普通人沒有什麼不同,那人在想實施犯罪的時候,就更沒有顧及了。這是約束,也是對那些想犯罪的人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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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醬油大人123
老師上課你淨聽有趣的,一邊喊張三老師籤個名吧,讓你回答問題你先說一句老師的話我不認同?
你們是指課都聽不明白的那群差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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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丁姐日記
因為老百姓心中都有一杆秤!
那就是好人有好報,壞人也應該得到應有的懲罰!
在古代,犯罪都要株連九族!
官員會在起意犯罪前,仔細斟酌,考慮成本!
想到一家老小几十口的性命,有時候犯罪的火苗就熄滅了!
做生意要考慮成本,犯罪更要考慮成本!
我認為政府現行的政策很好,不能予以取消!
只有加重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才能震懾各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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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堅定正念
羅翔老師為犯罪人員子女的辯護並不意味著他支援犯罪行為,而是要維護這些孩子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能夠接受教育和生活保障。律師有職業道德和法律規範,需要尊重並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為客戶提供合法的法律服務,這也是律師的職責所在。
但是,由於犯罪的嚴重性,社會對罪犯和其家屬往往有強烈的情感反應。因此,當羅翔老師為犯罪人員子女的辯護時,可能會引起一些人的不理解和反感。這也需要我們理性看待,避免情緒化的評判,尊重法律和律師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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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內網
我看到很多人對羅翔有意見,但是我想說的是,絕大多數吃瓜群眾都不是法律專業,對法律都是外行。許多人反對的目的是為了懲罰貪官,但我想告訴你們的是,在所有的刑犯裡面,百分之85的是輕刑,絕大多數是普通老百姓,貪官一般都是重刑。法律專家和政協委員談提議,目的是要建立一個和諧公正的法律環境,而不是偏袒任何人,所以我們這樣的吃瓜群眾只是站的角度太低。
回覆列表
我覺得羅老師做的沒錯!
首先,作為一個律師,羅翔老師的職責是在法律框架下為每個人提供合法的、公正的辯護。這包括犯罪人員的子女。無論罪犯本人是否有罪,他們的子女都應該被視為單獨的個體,他們的權利和利益應受到尊重和保護。
其次,在法律上,每個人都有權利獲得辯護。這是一項非常基本的**。如果我們拒絕為犯罪人員的子女提供辯護,那麼我們實際上否定了他們的基本**,並賦予自己對他們的偏見和歧視。只有在經過適當的審判程式確定他們的罪行後,才能認為他們不享有這些權利。
第三,犯罪人員子女的辯護並不等同於掩蓋犯罪行為。相反,辯護律師的職責是確保司法程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並確保所有證據都得到充分評估。如果沒有向罪犯虛張聲勢的道德意義,辯護律師不會有任何問題在案件中為罪犯工作。
因此,我們應該為羅翔老師為犯罪人員子女的提供辯護提供支援和尊重。這並不是在支援罪行,而是在捍衛法律精神和維護基本程序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