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我的經典回憶

    無論是在情人節還是其他日子,如果兩個成年人自願發生性關係並且有支付金錢的行為,那麼這就屬於嫖娼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在參與一項交易,其中性行為是透過支付金錢來實現的。而約炮通常指的是在沒有金錢交易的情況下,兩個人自願同意發生性行為。因此,情人節第一次見面發生關係並支付了金錢是屬於嫖娼行為。無論何時,任何情況下,嫖娼行為都是不合法的,並且可能會導致法律後果

  • 2 # 真意料之外

    首先,路口左轉警察局,你要安裝一個導航軟體,導航到最近的警察局。問問民警同志算不算,那是最權威的解釋單位。

    第二,你這個問題很有意思,約炮是指兩人你情我願,嫖娼是建立在金錢基礎之上。如果對方不是性工作者,你倆以後還有長期的行為,那就構不成嫖娼,如果你每次都給錢就構成。

    第三,你可以研究一下思聰和吳亦凡之前的區別,畢竟有錢人採取的方式更加能規避風險。

    最後,我奉勸你,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一切都要小心。

  • 3 # cct1130

    從定義出發 未事先約定以金錢支付作為發生性關係的條件 算不上嫖娼

    從實際辦案角度出發 物件只要不是做皮肉生意的 沒有與多數不特定物件發生關係的 就沒有人會舉報也沒有人會去抓了處理 就更算不上嫖娼了

  • 4 # fairyier

    “約炮”和嫖娼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 “約炮”通常指的是有間接酬勞的性交易,一般情況下,男方和女方會透過約定來協商經濟上的交換,大部分情況下,男方會向女方付錢作為補償,以此來避免違法。因此,強調的是協商及經濟補償,而不是暴力或強迫性交易。 而嫖娼則是指向未成年人等特殊存在進行性交易,嫖娼並不是一種公開的、協商後雙方均得利的行為,它一般是有犯罪性質的,需要有強迫性的手段對其實施,而且往往會涉及到未成年人、女性、難民等弱勢群體。 所以,如果情人節第一次見面發生關係,並且需要支付金錢作為補償,這就屬於“約炮”的行為,而嫖娼則可以斷定不是嫖娼。

  • 5 # 博學雲上朗朗書

    那一年我七歲,我妹妹六歲,妹妹走丟了,已經過去十幾年了,我無時無刻不想著有找回妹妹的一天,今天下午我在路邊看到和我妹妹長的很像的一個女孩子,然後我就跟她說了我妹妹的事,女孩子也被我的故事感動了,我就對她說,我妹妹大腿右側內部,有一塊心形的胎記,然後我就把她帶到賓館來了,我想檢查一下胎記,她褲子剛脫下來,你們就進來了,警察同志,你們說這算嫖娼嗎?

  • 6 # 醉愛古天珠

    應該是嫖娼

    首先是第一次見面。正常的男女朋友相處,哪怕是兩個都離過婚的人,也不可能第一次見面就發生關係,至少互相瞭解,互相信任,互相有“愛”,還得繼續發展一段時間,在最少第二次見面發生關係。

    其次兩個人發生關係,所謂的情人節快樂與情人節禮物好理解,不好理解的是支付金錢。

    相關知識告訴我們,陌生人發生杏愛,並支付金錢(現金或線上)就是嫖娼賣淫行為。

    最後,兩個人以後是不是還繼續無杏相處,是不是還常來常往,是不是無杏也單向金錢輸出(真正的朋友會無性也單向輸出,或者雙向輸出)

  • 7 # ad麥阿里

    這個問題得分情況對待。不能把第一次見面發生關係支付金錢就不加分析的定性為嫖娼。

    嫖娼是雙方為了金錢而發生性行為。

    戀愛中的人第一次見面發生了關係,那這肯定是網戀吧?正常的戀愛,一般不會這樣的。

  • 8 # 撒姆黑林

    第一次下海做生意,還挑了一個有紀念的黃道吉日。挺不錯的。但肯定不是第一次發生關係,否則還可以收更多。畢竟有的男人喜歡那調調。

  • 9 # 清友山人

    這還用講嗎?如在一起一段時間,有了一定感情,只在情人節這特殊時間兩人在一起發生關係有情可原,以前都沒見過,情人節才第一次見面,就發生關係,這不就是約炮嗎,嫖娼倒不至於。

  • 10 # guanyu83

    本質上是婊娼,支付了金錢才能發生關係的買賣行為。

    警察抓到的話,之前有情感上溝通,能知道對方名字等一些資訊,可以說是情侶,婊娼的證據不足。

  • 11 # 微塵塵塵

    這種情況應該算約吧,畢竟男友朋友關係也會給紅包轉賬的,人家這是兩人自願發生關係的,還是在情人節那天,這個不就很能說明問題麼,不能因為給轉了錢就說是嫖娼。約炮是正常,而嫖娼就是犯罪了。這可是兩個概念。不能輕易的認定。

    定義是約,很大程度上要看是不是帶著感情,屬於自己願意的,誰規定第一次見面就不能發生關係了,誰又規定發生關係後就不能轉錢了?大把的情侶之間轉賬發紅包啥的,這個很正常。除非男人給的心不甘情不願,女的又主動要錢。或者女人不是自願的。

    要是約好了是去做交易的,那才能說是嫖娼,這個不是奔著錢去的,就不能說是嫖娼。

    現在的人思想比較開放,見面第一次也會犯禁忌,這也不是什麼新鮮事,你情我願的,男人給女人轉點錢也是為了哄女孩子開心,怎麼能往嫖娼上想呢!

  • 12 # 虎怕唬

    定性是需要結合主觀故意、客觀行為以及最終結果綜合評定。

    發生關係前約定以支付金錢作為對價的,就是嫖娼;事先沒有約定以錢為前提的性行為,事後就算給了錢也不應該認定為嫖娼。

    至於說“約炮”,應該是事先就是抱著打遭遇戰目的見面,並且不以支付金錢為對價的、為前提的,應該就是“約炮”。事先沒有“約炮”的想法,先“約”後臨時起意“炮”的,整個過程連起來是“約炮”,拆分開就是“約”和“炮”兩件事。

  • 13 # 律眾雲法律服務

    警方一般會根據雙方的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多方面調查。

    如果雙方以金錢財務為媒介發生性關係的一般會被定性為賣淫嫖娼,一般情況下警方會了解雙方相識的目的和動機,是否有感情基礎等情況。

    如果雙方相識後不以金錢財務為媒介而發生了性關係,只是為了尋求刺激或者其他需求而發生關係的,且事後沒有發生交易行為的,一般情況下不被定義為嫖娼。

    說白了給不給錢很關鍵,如果就是以給錢為目的找人來發生性關係的,那就是賣淫嫖娼;如果雙方相識後尋求刺激一時興起而發生關係不以金錢為目的的就不是嫖娼。

  • 14 # 漠然

    要看怎麼商定的。

    見面之前就談好了服務內容,價格,那無論是不是情人節,都是嫖娼。哪怕談好了,最終沒有實施,被打斷抓獲了,都是嫖娼。

    如果見面之前沒有相關協定,屬於偶然突發事件,事後你給錢,就不算嫖娼。

    另外別想著刪了聊天記錄就安全了,雲裡什麼都有,想查你肯定跑不了,遵紀守法吧

  • 15 # 幫兄聊社保

    我認為屬於嫖娼。嫖娼的定義是雙方發生關係,支付了金錢作為交易,就屬於嫖娼行為。

    按照這個定義,只要雙方不是正常的男女朋友關係,情人關係,或是夫妻關係,只要在發生關係以後支付了現金,這就是典型的嫖娼行為。

    雖然你們這件事情發生在情人節,但並不是真正的情人。情人主要是要指情侶之間,以男女朋友關係相處,雙方知根知底,雖然平時男方也會花費一定的金錢,比如吃飯,給女方買買衣服,送一些禮品。但雙方的動機是以結婚為目的,支付金錢的目的不單單是為了性。

    還有另外一種情人關係,比如婚外情,雖然也要花費一定的金錢,但這種花費不完全是以性為目的,而是你情我願的一種饋贈。

    雙方或是熟人關係,同事關係,或是認識很長時間的朋友關係。他們這種關係超出了朋友的友誼範圍,屬於出軌行為,雖然沒有違法,但屬於不道德行為,有違社會公德良序。

    在情人節期間,很多無聊的男女,透過社交軟體,約定了時間和地點發生關係,沒有發生金錢交易的不構成賣淫嫖娼,只要發生金錢交易就屬於賣淫嫖娼,不管是情人節還是其他任何時候都是如此。

    綜上所述,情人節第一次見面發生關係,彼此之間即算不上熟人,更算不上朋友,發生關係後還支付了現金,其性質肯定是屬於嫖娼行為,應該受到治安處罰法的處理。

  • 16 # 囧天寒士

    這不好界定

    真沒必為了那點事

    傷腦筋

    多想點有益的事

    多做點回報社會的事情

  • 17 # 將近將遠

    以金錢為代價、與不特定人發生性關係就是嫖娼。第一次見面就沒有什麼感情基礎,符合不特定人的主體要件,支付金錢為代價和發生性關係符合嫖娼的客觀要件,第一次見面支付金錢發生性關係構成賣淫嫖娼,並非網友見面自願性關係而無金錢交易的“約炮”。

    賣淫嫖娼是違法行為,按照《治安處罰法》應受到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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