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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從作者的提問看出,應該母親嫁給繼父的時候雙方的孩子都未成年,這種情況下兩邊孩子與繼父母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據此,雙方對繼父母均享有繼承權。

    民法典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同時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 2 # 一紙家書

    這裡需要細分兩種不同情況。在發生在法定繼承(即題主母親、繼父均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指定繼承人)的前提假設下:

    若題主、繼父兒子均與父母分戶,結論是:可以。若題主、或者繼父的兒子有與父母同戶的,結論是:父母過世之後的收入,歸同戶子女。

    以下分三個方面分別說明一下:

    關於繼承人的範圍

    題主提到從小、我們長大了。

    根據此條描述,推測當時題主的母親與繼父再婚時,雙方的子女均未成年。此種情況下,各方的子女,與對方均構成繼父母與繼女子的關係。因此,題主與繼父的兒子,可以簡單理解為:均等同於母親與繼父二人的共同子女。

    因此,按照法定繼承,二人對父母遺產具有均等繼承權。

    關於農村承包地的繼承問題

    題主提到繼父留下來的十畝開荒地,這種型別的土地有兩個特點:

    一是多采取承包制。而承包制,在農村是以家庭戶為單位的。也就是說,只要承包人的戶頭上有人,意味著承包主體存在。二是荒地的承包權,是可以繼承的。荒地不同於耕地、宅基地,耕地的承包權不可繼承,宅基地必須與宅基地房同時繼承。而荒地的承包人過世之後,其承包權依然可以由繼承人繼承,且不限繼承人的戶口。

    因此,荒地的承包權是否發生了繼承,就要看題主、繼父兒子與父母的同戶情況:

    同戶的,荒地承包權不發生繼承,承包權“自然”歸同戶子女。均不同戶,荒地承包權發生繼承,由題主、繼父兒子共同繼承。

    其中,分戶包括了在村集體(包括本集體、其他集體)單獨立戶,或者轉為城鎮戶口。

    之所以談及荒地承包權的繼承問題,與題主提到的每年15000收入有直接關係。

    荒地承包收入,誰能繼承?題主能分走一半麼?

    總體結論是:

    如果荒地承包權發生繼承,則題主與繼父兒子可以平分收入。如果荒地承包權不發生繼承,則非同戶子女不可分得。

    這個結論,結合上部分介紹的荒地繼承問題,應該比較容易理解。再細分一下:

  • 3 # 乖巧柳葉kd

    按照你所說的你和你繼父之間已經形成了扶養關係,

    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對“四荒地”的土地經營權,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所以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承包地的收益;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其繼承人有權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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