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事情,是小區管理中的難點,也總是讓各方都感覺很頭疼。
那些不自覺的人,佔用共用空間往往還感覺自身很有理,言之鑿鑿,不聽規勸。
受侵害的相鄰業主又總是很無奈,不好辦。
純粹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這類行為肯定是涉嫌佔用消防公共通道,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典在這個問題上的相關條文出現在第286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如果小區有業委會,那麼它們應該出面積極處理,該規勸的就去規勸,不聽的就上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那麼仔細分析這個問題的話,不管小區有沒有成立業委會,物業公司在這個事情上都是義不容辭責無旁貸。接到業主投訴後,應該出面積極協調處理,而不是一推二六五。
從現行《消防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只要小區存在物業公司,那麼它就是該住宅小區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
實踐中,物業公司往往麻痺大意,普遍忽視小區消防管理。不出事則已,一旦出事必然難辭其咎。就是說,它應該在日常工作中就把各類預防措施落到實處,杜絕安全隱含,及時發現並杜絕各類侵佔公共區域的行為。做不到,那就是“怠於履行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職責”。
物業不管,怎麼辦?
一、拍照存檔,留案備查,拒付物業費,以此督促物業公司履行職責,保障各類通道暢通,排除消防隱患。
二、打幾個電話,向你當地的物業公司上級主管部門投訴。各地不一樣,有的是“物業辦”管,有的是城管局管,還有的是國土局管,等等等等吧,就以“物業公司漠視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消防隱患”為由,要求上述部門督促整改。
這類事情,是小區管理中的難點,也總是讓各方都感覺很頭疼。
那些不自覺的人,佔用共用空間往往還感覺自身很有理,言之鑿鑿,不聽規勸。
受侵害的相鄰業主又總是很無奈,不好辦。
純粹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這類行為肯定是涉嫌佔用消防公共通道,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法典在這個問題上的相關條文出現在第286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如果小區有業委會,那麼它們應該出面積極處理,該規勸的就去規勸,不聽的就上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那麼仔細分析這個問題的話,不管小區有沒有成立業委會,物業公司在這個事情上都是義不容辭責無旁貸。接到業主投訴後,應該出面積極協調處理,而不是一推二六五。
從現行《消防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只要小區存在物業公司,那麼它就是該住宅小區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
實踐中,物業公司往往麻痺大意,普遍忽視小區消防管理。不出事則已,一旦出事必然難辭其咎。就是說,它應該在日常工作中就把各類預防措施落到實處,杜絕安全隱含,及時發現並杜絕各類侵佔公共區域的行為。做不到,那就是“怠於履行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職責”。
物業不管,怎麼辦?
一、拍照存檔,留案備查,拒付物業費,以此督促物業公司履行職責,保障各類通道暢通,排除消防隱患。
二、打幾個電話,向你當地的物業公司上級主管部門投訴。各地不一樣,有的是“物業辦”管,有的是城管局管,還有的是國土局管,等等等等吧,就以“物業公司漠視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消防隱患”為由,要求上述部門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