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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小區消防設施維修的費用該誰來承擔?

    各類小區的消防設施差別很大,大型小區裡專門設有消防中控室,設施複雜而齊全;老舊小區裡可能只有幾個消防栓,消防箱等等。

    這些設施裝置的產權問題,最終的歸屬還是由全體業主所共有。

    這些設施的維修費用問題,有一個大方向上的原則。

    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的建設經費,和保修期內的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開發商)承擔

    保修期滿後,其更新和改造費用,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

    也就是說,保修期之內,小區消防設施無論怎麼修、怎麼維護、怎麼改造,產生的費用都由開發商負責。必須要透過相關部門的驗收與核准,這些問題,業主無需操心。

    那麼保修期滿後,這些設施裝置交給業主一方時,實踐中都是由小區物業公司來接手並負責。模糊與爭議就在這個時期開始:

    消防設施裝置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應該自專項資金列支,這個沒有問題。那麼它們的日常維護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呢?這一點爭議較大,尚無定論。

    小區業主認為,這些設施屬於小區的共用設施裝置。按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老百姓交納的物業費中就包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意思就是,交了物業費就包括消防的日常維護費,不應再單獨向業主收取該項費用。

    物業公司持相反意見,認為消防是單列的系統,其維保費用需由業主按建築面積另行交納。

    這個問題,目前各地的具體規定尚不一致。以江蘇為例,規定:住宅物業交付使用後,電梯、消防等設施裝置的日常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

    誰是消防的第一直接負責人?

    一般認為,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其消防的第一直接負責人就是小區的物業公司。

    按《消防法》,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由此就可以認為,物業公司是小區消防的第一直接負責人,應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加強消防宣傳,維護好小區內的各類消防設施。

    這個問題的爭議在於,消防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並不屬於物業服務企業。把公共區域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落到物業服務企業頭上是不合理的。

    由此,在某些地方性法規中,規定:業主是住宅物業消防安全責任人,業主應當委託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員負責本小區消防安全管理

    就是說,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需透過與小區物業公司協調管理職責,明確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懲處措施,確保小區消防安全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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