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超風行者

    古代連坐制度凸顯了古代法律的無情性,反映了古今法律責任的本質差異,同時古代法律只服務於單一的君主或統治者,造成被統治者處於完全被控制的地位,這是由於身份等級制度的侷限性所導致的。現今的法律責任則更加平等和公正,不再侷限於某一特定身份或階層,而是面向全體公民。

    古代連坐制度是不人性化的,將罪犯和無辜的人一起處罰,缺乏對個體權利的保護意識,而現今法律責任則更加註重對個體權利的保護。任何歷史現象的發展是不斷進步的,加上現代法律體系的建立使得法律責任更加人性化,也更加註重個體的權利保護與責任擔當。

    古代連坐制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直接相關,這也是古人“單獨行動”現象較少的主觀原因,同時也是古人連坐制度起到短時間內最大威懾的心理作用,也是由於古代法律的權威影響程度容易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而現代法律則與資訊傳播途徑相結合,使得法律意識大眾化成為了普遍現象,這也導致了反國家安全犯罪群體無處可躲的地步,這一切是因為法律意識與國民意識的相重疊程度較高,這也是歷史必然性的結果。

    古代連坐制度主要出現在歷史程序的初期或中後期,這是因為國家處於最不穩定的時期,那時舉報制度和暗查手段是最為流行的,這主要是因為古代資訊不對稱和交通條件惡劣所造成核查難度係數增強。現代法律有“法不責眾”的原則,這與現代國家意識有關,這一原則也是民心所向,但它也會造成法律行為的不確定性,此外法律最終追究的是主犯行為和從犯行為之間的較大差異。

    古代連坐制度是一個反映皇帝好生之德、人物性格或政策導向的重要側面,然而連坐制度執行後也會導致以下犯上的“口誅筆伐”現象的增加,使得該制度真正執行的次數降低。與此不同的是,現代法律強調“人人平等”,因此承擔責任的相關法律行為具有參考意義和教育作用,這主要是因為死刑核准機構是最高法院的級別,使得古代的“獨夫行為”無法在現代社會得到語言環境的支援。

    古代的連坐制度常常被用於解決內部矛盾激烈或白熱化的事件或案件的僵持階段,這種制度是古代統治階層用來改變自己不利局面的最下策之一,通常能夠遏制連鎖反應的發生,也能夠減輕朝代的危機感。而現代法律中的死刑則是為了對社會影響最大或對群眾切實利益相關影響程度較為深刻的“死刑犯”或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使得在現代社會中死刑的使用也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以保證公正和合法性。

  • 2 # 星瀚之2023

    國家制定了限制罪犯子女考公務員、參軍等政策,有其道理,並不是一棒子打死,其子女還有很多的選擇。

    制定限制政策,使人在犯罪行為實施前應有所考慮,也有一些顧忌。“罪責自負”已做到了,罪犯家人並未為其分擔罪責,沒有“禍及家人”,只是其子女前途受到了影響,是“殃及家人”,而“殃及家人”的是罪犯本人,並非國家政策。

    在考公、參軍受到影響了,不能去埋怨國家政策。雖然重在看本人表現,如一個叛國罪犯的子女在政府或軍隊擔任了重要職務,會不會還會受到重用,難道就不受影響?

    生在一個罪犯家庭,的確很委屈,在人的潛意識裡對罪犯子女也有偏見,不僅是就業,還有婚姻等,路很難走,但也不能絕望,也要堅強的走下去。也希望社會各界多給一些溫暖和關心。

  • 3 # 正航23

    罪,看是什麼罪?個人獨立犯罪,未惠濟家人,罪當自負;如果類似經濟犯罪,家人分別都得到享受,且犯有包庇行為,必須同時得到相應的懲罰。

  • 4 # 農叟1951

    兩個都有理,看什麼人來回答。

    如果,我是有過犯罪前科的人,我認為“罪責自負”有理。

    如果,我是普通人,沒有過犯罪前科,那麼我認為“禍及家人”有理。

    從歷史上看,古代就有“株連九族”之說。舊社會有“連坐法”,一戶違規牽扯到幾戶受罰。

    解放以後,為了更好的鞏固無產階級專政,保衛人民政權,更好的建設社會主義,確定了階級成份。

    成份高的,地主,富農及反壞右分子,都是專政物件。沒有參政資格,不能當幹部,不能參軍。

    現在取消了階級,沒有了成份,每一個人都是中國公民。公民身份也有兩個區別,一個是合法公民,一個是違法公民(服刑期間)。

    言歸正傳,刑滿釋放人員有了犯罪記錄(檔案),通常稱之為有前科。這裡說的“罪責自負”,就是他的前科只是作用他自己,影響他本人。這裡說的“禍及家人”,通常指影響到他的兒女未來政治前途,比如參軍、考公務員等。

    本農叟支援“禍及家人”。

    理由是加重犯罪成本砝碼,震攝犯罪心理。

    禍及家人也是有道理的,你看啊:大貪汙犯的家庭過著怎樣的享樂生活,僅憑他的工資,買得起幾臺千百萬豪車嗎?買得起幾處洋房別墅嗎?包得起二奶金屋藏嬌嗎?且不說他的子女是官二代,至少是富二代。這財富是他們創造的嗎,可他們揮霍享受了。那麼他們就應該負有責任和擔當,吃了還怕燙嗎?影響到你參軍、考公務員是合情合理又合法。

    禍及家人也是有道理的,你看啊: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前科人員的家庭,過著什麼樣的生活,物質生活享受自不必說。看看他們的子女在道上混得風聲水起,且不說巧取豪奪,哪一個不是橫行鬧市暗藏刀?試想讓他們子女考上公務員,

    為誰服務?一定有多大權當多大傘,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

    綜上所述,本農叟支援“禍及家人”的說法(提案)。

  • 5 # 老頑童海哥

    法律也應該講政治,也應該講階級性,政審是我黨經過多年革命實踐建立起來的優秀傳統,它保證了我們幹部隊伍的純潔性、嚴肅性,是戰勝敵人的一大法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也對政審問題進行了批評,他認為限制罪犯子女考公並不公平也不合理。因為它違背了法治精神,同時也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2023年全國兩會前夕,全國政協委員周世虹也曾建議,取消對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廢除有關直系親屬、旁系親屬等有過被刑事處罰等處分而影響考生或被政審人政審的規定。他認為,政審應當以被政審人的現實表現為主,注重以實證證據予以證明。

    子女是所有父母犯罪的直接受害者 ,有的父母經濟犯罪,導致子女親屬又是直接受益者,如百分之百的貪汙犯,都讓其子女享受到很好居住環境、優質的教育資源。犯罪的種類很多,不是所有的犯罪會影響子女考公、參軍、入黨。政審只是限制某些重要職業、重要崗位上。任何犯罪的子女都可以從事其它工作,當工人、農民、醫生、科技工作者、自由職業者。目前中國經濟犯罪居高不下,蒼蠅老虎一起打,在這樣高壓打擊下,依然有一些身居高位的父母不收手,少則幾千萬,多則過億。觸目驚心,對這一些父母的孩子必須嚴格限制考公務員、參軍、入黨,保留使用好政審是非常必要的。

    周委員認為,政審應當以被政審人的現實表現為主,注重以實證證據予以證明。有一定道理,建議在實施過程中不具有實際操作性,很容易出現暗箱操作。再說人是善於偽裝自己,人是有變化的,有許多歪理邪念是會隱藏很深的。那些貪汙犯在位低時,都是工作拼命三郎,為社會做了大量有益工作、有效工作。一旦防線失守,就萬劫不復,一步一步走向滅亡。犯罪後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損失。父母犯罪屬於貪汙犯罪、危害國家政權犯罪,參加邪教組織,他們的子女不能從事公務員工作,不能從事軍隊工作。

    根據現實生活中的呈現,能與父母犯罪劃清界限,徹底站到真理和正義一面的子女是極個別的,比例相當小。保留使用好政審這一環節,對那些想犯罪的人具有較大威懾力。尤其是對嚴重經濟犯罪,嚴重的刑事犯罪的人。

    罪責自負”有道理,就是父母犯罪由父母個人去擔當。不搞株連,“禍及家人”也有一定的道理,就是不牽連犯罪父母的孩子和直系親屬。我們經常說不搞成分論,一直在批判賊的兒子一定是賊的觀點。我們不搞犯罪牽連擴大化。但是一些特別重要崗位,特別重要職業,不適合錄用嚴重經濟犯罪,嚴重的刑事犯罪的子女,必須把好政審關,政審沒有違背法治精神,沒有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法律、法治都應該講政治。政審恰恰體現了法治精神,保護了大多數人的正當合法利益,講法治精神,講公平,不能割裂法律與政治的關係,不能割裂法治與政治的關係。

  • 6 # 悠悠萬事順利

    這是兩會代表們提起來以後引發的爭論。我想說沒必要爭論,看看實際情況就行了。禍及家人是考慮到增加犯罪成本,犯罪後會影響到子女的考公、參軍。

    回答哪個有理,就從實際情況出發。考公和參軍有沒有吸引力呢?目前來看是有的,公務員待遇尚可,穩定,手裡有權力。當然這是面上的,至於真正的吸引力在哪,懂得都懂吧。而參軍為什麼有吸引力,是因為待遇確實很不錯,特別是在北方,工資待遇很好。

    所以問題就來了,考公、參軍都有吸引力,罪犯在犯罪前就會有所顧慮。禍及子女就有一定的預防犯罪的道理。部隊一些重要崗位是每年都需要政審的,政審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家人不能違法犯罪。比如說飛行員,他駕駛著戰鬥機上天,如果思想不純潔,是可以幹很多事情的!不是危言聳聽,民航駕機肇事的有沒有呢?戰鬥機那是更可怕。

    公務員也是一樣,父母思想不正,孩子不會受影響?香港之前為啥亂呢?很重要一個原因是當年的一些身份不好的人跑到了香港。他們的後代能堅決擁護黨的領導嗎?佔中、反修例風波暴力遊行,這部分人都是主力。

    禍及子女還是罪責自負,需要從實際情況來看。禍及子女主要就影響考公、參軍,這兩個職業是需要絕對純潔的。他們手裡掌控者權力和武器,思想出問題,很容易出大問題,洩密、武器肇事、貪腐等等。

    政審作為一項優良傳統不能丟,個人認為維持現狀就好,禍及子女還是罪責自負需要從實際出發,不能單純的從法理或者是理論角度來選擇。追求所謂的公平背後是違背事實和造成新的不公平。

  • 7 # 閒看楓林

    “罪責自負”是現代法律一個基本原則。即誰犯罪誰承擔法律後果,這個沒毛病。但是,“禍及家人”這種情況並非法律上同一層面的問題,兩者並非完全對立關係。因而,“禍不及家人”,僅指判刑處罰的法律層面上只針對犯罪者作出。致於,社會與論上、政審上等等的“禍及家人”,這些情況來看,還是具備一定的存在的合理性。因而,這在預防犯罪方面排除某些潛在風險方面有其一定的必要性。

  • 8 # 隨風飄飄的回憶

    罪責不自負難道別人負?禍及家人必定難免,誰家有人入獄難道家人還要慶賀一下?

    所以罪責自負必然禍及家人。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擔心買完家電就降價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