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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底層百姓說事

    很多人看到警方的處罰和答覆,覺得不可理解,認為處罰太輕,或執法不公。其實這是正確的處理流程。因為,中國辦理各種案件都有嚴格的程式規定和遵守法律規定,只是門道外的人不懂才產生質疑。

    這是一起故意傷害案,傷害案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傷害程度決定

    事情的起因是湖北一對新婚夫妻,新年回孃家,丈夫在媳婦大哥家裡,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

    因為華人有習俗,寧可給人停喪,不願給人成雙之說,於是,女子羞憤難當,用剪刀剪下了丈夫的下體。

    這個案件,無論什麼理由,女子的行為都屬於故意傷害。

    事情發生後,警方給予女子拘留十天,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網友們看到這份處罰不幹了,因為男人的下體是男人的命根,把命根子都剪了,這傷害多大,怎麼不立刑事案件而進行行政處罰了事呢?這明顯重案輕辦,處罰過輕或顯失公正。

    其實,這些疑問和認知,都是大家對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和刑法的法律條文不懂,是主觀認識得出的質量。

    中國巜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構成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構成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情節嚴重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從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故意傷害案是根據傷害程度來決定立案和處罰依據的。

    而《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這是故意傷害構不成刑事案件的處罰規,即治安處罰規定。

    透過對以上法律的瞭解,我們心中對傷害案的處理有了底,就是凡是傷害他人身體的案件,都是以傷害程度來決定處罰輕重的。

    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程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有嚴格的程式規定,案件符合行政案件的,比如偷盜少量財物,一般性打架鬥毆和一切輕微違法行為,一眼可看出未觸犯刑事犯罪的,均立治案案件,即行政案件查處。

    立行政案件查處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進行立案查處。

    而能夠一眼看出是觸犯刑法的案件,如入室盜竊,殺人放火,強姦,搶劫,危害國家安全,非法邪教活動,故意傷害傷情嚴重等,會立刑事案件,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程式規定杳案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一樣有程式規定。

    無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的查處,都要經過立案,告知,調查偵辦,結案等經過環節,而每一個偵辦環節,都有嚴格的程式規定,辦案人員不可違反規定非法辦案。

    對案件性質拿不準或無合法證據證明案件性質是,可先立行政案件辦理。而立了刑事案件偵辦而最終不夠刑事處罰的可轉行政案件處法

    很多案件發生後,我們不能當場識別案件的嚴重性,比如傷害案發生,很多傷情不能一眼看出,屬隱形傷,比如內傷,這些要經醫院檢查。這種情況,辦案人員可先立行政案件查處。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六十五條

    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辦理。

    這是法律明確的依據,即行事案件轉辦刑事案件。

    當受害者的傷情查明,經法醫鑑定屬於刑事案件範圍時,由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偵辦。

    而在現實辦案件,有的情況是先立了刑事案件,但最後查著查著,發現案件性質不重,不符合刑事案件處罰。

    這時,辦案人員可以將案件由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查處。

    一句話,立行政還是刑事案查辦案件,並不是一錘定音,最終是有改的,即可根據查證後的事實轉辦。

    湖北案件的處理的看法

    這個傷害案件,發生在夫妻之間,這是特定物件。

    而男人不遵守當地風俗,回良家都等不得,讓妻子丟臉,激怒了女方,女方傷害他男人有錯。

    而目前男方到底傷情如何,是連根剪掉了還是隻剪了包皮,或剪傷了等,都沒有詳細說明。

    根據我認為,男人的傷勢不重,而且得到了受害人諒解,警方才作出了拘留十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規定,凡是這中家庭中和鄰里出現的傷害案件,得到受害人諒解的,均可減輕或從輕處理。

    而且警方的迴應並無不妥,因為要等男方出院後,經法醫鑑定後,如果構成刑事違法,就算給了行事處罰,一樣可以立刑事案件辦理。

    並不是按行政案件處理了,就不能再立刑事案件了。此外,這事還得考慮當事雙方的關係。如果男方最終可以醫治,他會選擇願諒妻子。能得到受害人原諒,可以減輕處罰。

    結束語:湖北女子剪掉丈夫下體(是否剪斷,傷害程度不詳),警方處理並無不妥,先行政後刑事有法可依。

    只是透過這件事警示我們男人們,就算是你老婆,你的慾望應該有所收劍,應多尊重她,更應遵守民間傳統風俗和道德規範,夫妻來日方長,別總急一時,否則激怒了對方,會釀下苦果的!

    我們是人,而不是獸。人要臉,樹要皮的。而夫妻之間,更要相互尊重,多想想對方的感受,這樣的夫妻長能長久,才更幸福!

    以上這些觀點,就是我的看法。不知大家是否贊同?

  • 2 # 十方111

    透過上文可以看出該女子涉嫌故意傷害,關鍵看該女子是否構成犯罪,那麼定罪標準主要看是否構成輕傷以上程度!

    1輕傷一級f)龜頭缺失1/2以上。 g)陰囊面板撕脫傷面積佔陰囊面板面積30%以上。h)一側睪丸或者附睪缺失;一側睪丸或者附睪萎縮。

      2.輕傷二級  g)龜頭部分缺損。 h)陰莖撕脫傷;陰莖面板創口或者瘢痕長度2.0cm以上;陰莖海綿體出血並形成硬結。 i)陰囊壁貫通創;陰囊面板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4.0cm以上;陰囊內積血,2周內未完全吸收。 j)一側睪丸破裂、血腫、脫位或者扭轉。 k)一側輸精管破裂。

    3重傷一級  a)陰莖及睪丸全部缺失。

    4重傷二級  n)龜頭缺失達冠狀溝。

    鑑定機構法醫根據傷情來鑑定人體損傷程度,如果真正將下體剪掉,明顯達到輕傷以上傷害的公安機關應到將行政案件轉立刑事案件追究法律責任,前提是妻子有犯罪故意且符合客觀不法與主觀有責的犯罪構成!不會是鬧著玩,過失等因素造成的!

    從描述上看妻子故意的話,情節還是比較惡劣的,不但對人體進行了傷害,也對精神上給予了沉重打擊,最狠婦人心,能下這麼大決心傷害丈夫,可見對妻子的心傷的也夠徹底,傷害別人就等於傷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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