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孫九郎

    這個有個例項,一位80多歲的老爺爺,在街上不知為什麼和別人吵架了,結果當時就去了醫院,最後死亡了。和老爺爺吵架的賠了15萬。

    其實他們不是因為什麼大事,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槓起來就越來越有勁。歲數大的人就怒火攻心,在現場就倒下了。

    所以,見到歲數大的人發怒你一定要冷靜。該尊讓就尊讓點,沒什麼不好的。

    現在街上也有碰瓷的人,離他們遠點比較好。少惹不必要的麻煩。

  • 2 # 律師呂叢

    因為對情況說得不夠明確,沒辦法瞭解到具體的細節,所以也只能大範圍的解答,因為各個情況是不一樣的。

    善意就是在不知道對方身體有病的,出自於真誠互助,主觀上沒有任何的故意與敵意。

    惡意就是在知道對方身體的情況下,想要透過氣人的方式,引起對方情緒失控而亡。在道德層面上也會受到譴責。

    如果在和對方吵得過程中,對方已經大喘氣,客觀上能察覺快不行了,這邊還是不依不繞,眼睜著對方去世,不採取任何急救措施,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主觀上存在過錯。

  • 3 # 楓葉4q0G

    當然要付責任,他的死與你和他吵架直接有關,你是脫不了關係的,人命關天!所以,你要拿出真誠,積極的態度,給與人家一定的補償,(數目協商)事已至此,無法挽回,爭取取得人家家人的原諒吧,同時自己也要深刻檢討下自己了。

  • 4 # 毓秀法談

    氣死人法律責任是否承擔、以及承擔多少,看的是下面幾個因素:加害者的語言、行為是否有侮辱性質、是否會使一般人血壓升高,腎上腺素增加;加害者是否知道對方年老或可能有心臟病等容易引起呼吸不暢、氣血上頭的狀況等。此外, 分幾種情況對待:

    第一種情況

    先說一個極端的情況,假設甲和乙吵架,乙自己有心臟病,遭不得情緒大起大落,甲明知這一點而且就是想氣死乙,把乙之前給人戴綠帽子被一頓暴捶的醜事全抖露了出來,乙急火攻心,最終心臟病發而死。那麼甲可能要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不過,畢竟甲在表面上並沒有親自實施殺人行為,死亡結果有一小部分可歸結於乙自身的體質,此時可以(不是應當)減輕甲的刑事責任。

    第二種情況

    甲雖然不知道乙有心臟病,但是在公開場合對乙惡語相向,或者虛構事實對於乙進行謾罵,甲 的行為涉嫌侮辱罪或者誹謗罪,承擔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此外,如果最終乙因甲的謾罵心臟病發而死,這通常也只能算作是意外事件,甲對乙的死亡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但通常應該對乙之死亡進行民事賠償。翻看相關案例,這類的賠償往往金額很少,因為死者自身也有責任。

    第三種情況

    諸葛亮和周瑜私下裡吵架,諸葛亮不知道周瑜有心臟病,而且諸葛亮在吵架過程中反而被周瑜給壓制一頭,諸葛亮也有種心臟病發的感覺,此時周瑜因為罵得嘴瓢了太興奮,引起了心臟病發而死。此時諸葛亮不對周瑜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而且按道理來說,諸葛亮在吵架中被壓制一頭,周瑜的死亡是自己太興奮所致,諸葛亮也不用賠償。

    但實際上,在判決的時候往往會認為周瑜的死亡源於兩人的開始吵架,此時諸葛亮仍要給付周瑜方比第二種情況下更少量的金錢,事後將其稱為“人道主義的賠償金”。

  • 5 # 法能量傳遞

    視具體情形決定,但肯定的是不知道他有疾病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因果關係。法律理論一般認為,因果關係,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在發生了某種危害結果時,司法機關首先要確定誰的行為造成了該危害結果,然後進一步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承擔責任的構成,最後得出是否承擔責任的結論。研究因果關係,顯然不是研究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確定某種危害結果是由某種危害行為造成的。

    民法上是否構成侵權。可以肯定的是,“他被氣死”適用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以下列四個條件同時符合方承擔責任。一是,違法行為。爭吵一般不能以違法行為評價。二是,損害事實。死亡就是損害事實。三是,因果關係。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在通常情形下會導致該損害事實的發生,或者至少它在相當程度上增加了損害事實發生的可能性,那麼這一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就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但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造成了該損害事實的發生,不過僅是特例,又或者按正常情形是一般不可能的,那麼這一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就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通常吵架不會致人死亡。四是,主觀過錯。四是,主觀過錯。過錯是指行為人透過違反義務的行為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應受非難的心理狀態。吵架過程中,一方發現對方即將“被氣死”而不救助,應當認定為主觀過錯。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肯定因果關係不等於行為人有罪。認定某種行為與某種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只是確立了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特定危害結果。在具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沒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與過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所以,有因果關係不等於有刑事責任,例如,甲因瑣事與乙發生爭執,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導致乙心臟病發作,救治無效而死亡的,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條件關係,但是,如果甲對乙的異常體質並不知情,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預見可能性,就不應當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而應認定甲無罪。

  • 6 # 宇哥玩房車

    經過法醫鑑定,如果吵架生氣和死亡有直接關係,那就要負責任,但是責任很小,如果法官判決判決一般都是精神撫慰金,這樣的案例已經有很多,可以查!

  • 7 # 六O後打工大叔

    當然有責任,責任大小看具體情況了,是嚴重的情況還有可能坐牢,大部分情況賠錢了事,結果如何看公安機關定性死亡原因及法院判決。

  • 8 # HT敬往事一杯酒

    以前只在開玩笑中聽說過,氣死人不償命,難道現實中真有這種情況嗎?有懂的嗎?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嗎?氣死的需不需要負責任?我也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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