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心眼看得更清

    性格、行為、價值觀都會受遺傳和家庭環境的影響。犯罪分子的子女犯罪的機率是大於正常人的。公務員涉及公權力,人員選拔鬚謹慎。另外,限制犯罪分子子女參加公務員考公,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的機率,對守法公民也是一種公平的體現。

    周委員出發點應該是好的,但有點天真。

  • 2 # 優美柑桔n

    政協委員周世虹為誰講話?他的建議是替犯罪分子腐敗分子說話?按他的建議各類犯罪腐敗分子更加有恃無恐更加猖狂?

  • 3 # 楊哥的

    父母犯的罪,叫他們自己承擔後果,叫子女去承擔這個後果,對子女不公平。

    所以,周世虹的建議應該支援。

  • 4 # 鋼1客

    實際法律並沒有對罪犯子女考公進行限制,所謂罪犯只是服刑期間對犯罪人員的的一種稱謂,服刑結束自然也就不是罪犯了。

    服刑期間對罪犯子女考公進行限制是有多種考量的,合情且合理,也是各個國家的通常做法。

    實際操作中對一些曾經有過犯罪行為的人員子女進行限制大部分屬於招錄部門的考量手段,並非直系親屬有犯罪記錄就一概不予錄用。當然也不能排除一些審查人員戴有色眼鏡,存在思維慣性,對一些有前科的人員子女區別對待,但這屬於個人行為,並非法律法規所要求。

  • 5 # 平衡即空

    這是一個涉及極少數群體的議題,不消除或消除都不會對絕大多數老百姓的生活帶來影響,所以不應浪費精力和時間來糾結這個本不應拿出來的議題。

  • 6 # GanPanDeng

    支援。

    筆者個人觀點,這樣可以解放部分犯罪家屬的顧慮,法律說法叫一人做事一人當,與下一代關係不大。可以發現和挖掘人才,尚若犯罪人的後代是了不起的人才,願為國作貢獻。限制了人家的發展,埋沒了人才,也是國家的損失。

    不過,肯定也有敝端。諸如原說年青人當官不敢貪,高薪養廉等願望經不得檢驗,我看很多年輕官員同樣貪,給高薪也擋不住貪腐的手啊。

  • 7 # 大角牛21

    世界上沒有絕對公平法律,法律是統治者制定的,當某些法律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就應該改進或廢止。比如:解決前,社會財富主要掌握在幾大家族和大地主手裡,嚴重阻礙社會發展。毛澤東領導農民運動和工人運動配合,推翻三座大山。進行土改。按歐美法律,當然嚴重違法。所以任何法,都要求利大於弊。回到周委員提案,他最大弊端是犯罪不能累子女。涉嫌為高官尤其貪官減輕懲罰嫌疑,貪官在位時,其家屬及子女享盡榮華,且藏匿轉移財產。其子女幾代人都享不盡。周委員不會好心為輕微刑事案子叫冤吧。現實中這種連代責任,確實減少了不了犯罪。貪官死罪免了,又想子女繼續當公務員當官。確實過分。當然不支援。應該恢復死刑。犯罪才能進一步減少!

  • 8 # 壁立千仞abc

    如若取消對老實遵守規則法律的百姓是不是就不公平,公務員等為民服務崗位有政審是必然的,就要比普通崗位要嚴一點

  • 9 # 文學泉談法

    這個建議有其合理性,現代法治反對株連,當然沒錯,但為什麼網上不少人反對,當局也不採納這種取消對直系親屬政審的要求呢?道理何在?我想有兩個方面:

    一是這些有犯罪記錄的父母與孩子生活在一起,耳濡目染,他們的行為可能被未成年孩子認可和接受,這可能影響孩子的"三觀",學校的正規教育是否能夠徹底矯正,應該說,比較困難。即存在"三觀"不符合主流意識的可能性。而國家公務員,特別是重要崗位的公務員,對考生父母進行政審,排除犯罪記錄者,是有道理的,毛澤東時代,入黨、提幹、招工都要審查所謂"五父"社會關係(父親,伯(叔)父,姑父,舅父,姨父),及曾祖父,外曾祖父,並非毫無道理。

    二是這種規定本身具有預防犯罪的作用,不可一下子廢除。如果父母希望孩子能夠參加到體制內,那父母就應該帶頭遵紀守法,並教育子女遵規守紀,遇事不會衝動,講究以合法手段維護權利,這當然就減少了犯罪。

    當然,不區分具體犯罪情況,一概由孩子為父母行為買單似有不妥,可從三個方面區別和限制:

    一是從犯罪性質上限制:父母犯罪除職務犯罪外的過失犯罪,不影響子女考取公職人員政審,父母犯罪畢竟是過失,不應由子女買單。

    二是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下的輕罪(緩刑期限也不應超過),不影響子女考取公職人員政審。但重要崗位例外(重要崗位一般指司法,國安,保密等崗位)。

    三是從出獄時間上限制:父母犯罪刑滿釋放後五年以上沒有違法記錄的,不影響子女考取公職人員政審。五年內無違紀違法記錄,可以初步證明父母已經改造了,成功融入社會生活。但重要崗位例外。

  • 10 # 熱鬧鯨魚MG

    不可能這樣做。因為這幾乎是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通用做法,我們國家叫政審,多數國家叫查驗本人及家族是否有不良記錄。公務員是國家事務的管理人員,必須對其本人及直親在品行道德守法誠信等方面有更高的標準,人民才能放心。起碼入職時要嚴格把關。

  • 11 # 是您讓我心動

    對於這位代表的方案(建議)我不能贊同與支援。

    一、不想拖累後一代,就別犯罪。

    二、加大犯罪成本,是讓官員不敢犯罪,從而有減少貪官腐敗出現的效應。

    三、貪官腐敗後代一旦做了大官,他們會因為他們的貪官腐敗父母被懲治過,他們會有報復社會的危險因素,這個就後患無窮。

    我的回答很不成熟,萬望大家給補充並說說自己的看法。

  • 12 # 快樂恆銘

    有點草率了,違法犯罪成本降低了,罪犯“後顧”減少了。

    沒有相應的懲戒,法律怎會有威信?

    我們不希望滿大街都是“張三”,一些地方個人極端主義抬頭,致使整個社會動盪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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