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事物存在終究有其價值和理由,也總有人來抨擊抑或是讚揚。狗仔隊就是一個很鮮明的例子。
我們不妨來看看狗仔隊的定義:
不難發現,至今為止狗仔隊已有59年的職業歷史。這說明其存在是有相當大的需求價值的。而據史料記載,狗仔的鼻祖其實是五代南唐的宮廷大畫家顧閎中,李後主很想知道韓熙載夜夜笙歌都在幹啥,派了顧閎中潛入,將其party憑印象"實況轉播"在畫上供李後主參考。狗仔隊的需求看來是自古就有啊~
如果按照上述的行為框定,我們不難分析,狗仔隊的許些行為的確侵犯了法律,給很多公眾人物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例如1997年8月31日,英國儲妃戴安娜王妃的司機保羅在法國巴黎駕車擺脫狗仔隊跟蹤時發生車禍,戴安娜王妃及其男友多迪喪生,令人關注狗仔隊對目標人物的滋擾。
2006年,組合Twins的鐘欣桐在馬來西亞雲頂高原一次演出中被香港《壹本便利》週刊記者偷拍其更衣畫面。該批照片被刊登在同年8月22日出版的《壹本便利》第761期,引起軒然大波,香港演藝人協會對此強烈不滿,並召開記者會聲討。成龍、張學友等人更是呼籲香港政府頒佈法律以制止有關不良行為。針對種種不良行為,更有藝人出身的美國加州州長阿諾德·施瓦辛格簽署透過《反狗仔隊法》,2006年生效;該法案對“以非法手段取得名人照片者”處以高額罰金,僱主連帶受罰。種種事件反映出公眾人物對於狗仔隊這種古老的職業強烈反應。
既然狗仔隊對於公眾人物的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什麼大多數狗仔隊都平安無事,甚至在歷史上存在了將近60年呢,個人分析有以下三個原因:
公眾人物要想在社會上保持一定的熱度,就必須向大眾散佈一定程度的熱度資訊,而狗仔隊恰好迎合了公眾人物對此的需求,尤其是對於一些剛起步的藝人,免費的勞動力誰不喜歡呢,更不用說有些藝人甚至故意在狗仔隊面前暴露自己的相關資訊。明星名流與傳播媒體之間原本就是共生互惠的關係。
如何獲得更多的idol資訊是fans不屑的追求目標,而狗仔隊提供的大多數資訊直逼idol的隱私,更是fans求之不得的爆炸資訊。
中國法律屬大陸法系,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即案件在審理中,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也就是說,即使狗仔隊的行為涉嫌侵權,只要當事人不進行追究,該行為就不予受理。當事人不起訴,大部分情況下可以說明,其合法權益受到的侵害程度不足以讓他們採取法律途徑來維護,或對此案在合法範圍內有什麼不想為外人所知的細節。此時如果被司法部門橫插一槓子,也很容易出現費力不討好,好心辦壞事的現象。
臺灣藝人田麗認為,狗仔隊有存在的必要,“多少有監督功能。”
楊瀾老公吳徵力挺狗仔隊,狗仔是否應該偷拍,是否應該公開明星的隱私,並不看獲取的手段,而是要看狗仔獲取的新聞是否真實,這些新聞是否符合主流價值以及正能量取向。對於文章被曝光出軌一事,狗仔的爆料顯然是真實可取的,另外狗仔的爆料也是對於全民的一次道德教育:出軌並非新潮,偷情就該受到道德的審判。吳徵還認為,狗仔並沒有使新聞蒙羞,反而讓更多得意忘形的兄弟們覺醒,無論是在娛樂圈還是在現實生活中,浮誇會讓人飄飄然。
總之,狗仔隊,屬於走在法律邊緣上的職業,對他人隱私權有無可辯駁的侵害,但是法律沒有對他們的明文限制。現實狀況又是,狗仔跟拍司空見慣,司法部門不告不理,公眾人物又默許其存在,有的甚至還靠他們搞熱點,忍不了就打一頓再公開道歉,對狗仔來說這完全是正常工作內容。群眾又一邊罵著一邊期待狗仔爆料,實質上給了他們足夠的支援於是就導致了對狗仔這一群體的違法行為的高度縱容。不合法,但是有市場,各方都給不出合適的途徑和理由進行處罰。還是那句話,任何一個事物存在終究有其價值和理由,狗仔隊作為一個古老的職業,我們應當以客觀的心態來看待,這是社會持續運轉的要求,也是我們不斷努力的方向。
任何一個事物存在終究有其價值和理由,也總有人來抨擊抑或是讚揚。狗仔隊就是一個很鮮明的例子。
我們不妨來看看狗仔隊的定義:
狗仔隊指一些專門跟蹤知名人士(例如藝人、政治人物、皇室成員、運動員等)的記者。 狗仔隊這種職業在1958年首次出現,原為義大利文“Paparazzi”,是義大利姓氏Paparazzo的複數形式(出自百度百科)。不難發現,至今為止狗仔隊已有59年的職業歷史。這說明其存在是有相當大的需求價值的。而據史料記載,狗仔的鼻祖其實是五代南唐的宮廷大畫家顧閎中,李後主很想知道韓熙載夜夜笙歌都在幹啥,派了顧閎中潛入,將其party憑印象"實況轉播"在畫上供李後主參考。狗仔隊的需求看來是自古就有啊~
在中國現行法律中,並無提及隱私權字眼的明文條款。 根據中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如果按照上述的行為框定,我們不難分析,狗仔隊的許些行為的確侵犯了法律,給很多公眾人物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例如1997年8月31日,英國儲妃戴安娜王妃的司機保羅在法國巴黎駕車擺脫狗仔隊跟蹤時發生車禍,戴安娜王妃及其男友多迪喪生,令人關注狗仔隊對目標人物的滋擾。
2006年,組合Twins的鐘欣桐在馬來西亞雲頂高原一次演出中被香港《壹本便利》週刊記者偷拍其更衣畫面。該批照片被刊登在同年8月22日出版的《壹本便利》第761期,引起軒然大波,香港演藝人協會對此強烈不滿,並召開記者會聲討。成龍、張學友等人更是呼籲香港政府頒佈法律以制止有關不良行為。針對種種不良行為,更有藝人出身的美國加州州長阿諾德·施瓦辛格簽署透過《反狗仔隊法》,2006年生效;該法案對“以非法手段取得名人照片者”處以高額罰金,僱主連帶受罰。種種事件反映出公眾人物對於狗仔隊這種古老的職業強烈反應。
既然狗仔隊對於公眾人物的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什麼大多數狗仔隊都平安無事,甚至在歷史上存在了將近60年呢,個人分析有以下三個原因:
公眾人物的需求公眾人物要想在社會上保持一定的熱度,就必須向大眾散佈一定程度的熱度資訊,而狗仔隊恰好迎合了公眾人物對此的需求,尤其是對於一些剛起步的藝人,免費的勞動力誰不喜歡呢,更不用說有些藝人甚至故意在狗仔隊面前暴露自己的相關資訊。明星名流與傳播媒體之間原本就是共生互惠的關係。
追求者的需求如何獲得更多的idol資訊是fans不屑的追求目標,而狗仔隊提供的大多數資訊直逼idol的隱私,更是fans求之不得的爆炸資訊。
法律的性質中國法律屬大陸法系,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即案件在審理中,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也就是說,即使狗仔隊的行為涉嫌侵權,只要當事人不進行追究,該行為就不予受理。當事人不起訴,大部分情況下可以說明,其合法權益受到的侵害程度不足以讓他們採取法律途徑來維護,或對此案在合法範圍內有什麼不想為外人所知的細節。此時如果被司法部門橫插一槓子,也很容易出現費力不討好,好心辦壞事的現象。
此外,肯定狗仔隊存在價值的人也大有人在。臺灣藝人田麗認為,狗仔隊有存在的必要,“多少有監督功能。”
楊瀾老公吳徵力挺狗仔隊,狗仔是否應該偷拍,是否應該公開明星的隱私,並不看獲取的手段,而是要看狗仔獲取的新聞是否真實,這些新聞是否符合主流價值以及正能量取向。對於文章被曝光出軌一事,狗仔的爆料顯然是真實可取的,另外狗仔的爆料也是對於全民的一次道德教育:出軌並非新潮,偷情就該受到道德的審判。吳徵還認為,狗仔並沒有使新聞蒙羞,反而讓更多得意忘形的兄弟們覺醒,無論是在娛樂圈還是在現實生活中,浮誇會讓人飄飄然。
總之,狗仔隊,屬於走在法律邊緣上的職業,對他人隱私權有無可辯駁的侵害,但是法律沒有對他們的明文限制。現實狀況又是,狗仔跟拍司空見慣,司法部門不告不理,公眾人物又默許其存在,有的甚至還靠他們搞熱點,忍不了就打一頓再公開道歉,對狗仔來說這完全是正常工作內容。群眾又一邊罵著一邊期待狗仔爆料,實質上給了他們足夠的支援於是就導致了對狗仔這一群體的違法行為的高度縱容。不合法,但是有市場,各方都給不出合適的途徑和理由進行處罰。還是那句話,任何一個事物存在終究有其價值和理由,狗仔隊作為一個古老的職業,我們應當以客觀的心態來看待,這是社會持續運轉的要求,也是我們不斷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