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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同歡樂

    凡貪無倫多少皆是貪,貪50萬或以下槍斃本人行賄者也一樣50萬以上全家,再者整個得益連。不嚴無濟於事會更多最終大家完蛋。一定要實行、永恆、堅決支援絕對支援。

  • 2 # 閒士評論

    中國的刑法有具體的死刑貪腐數額!我們提倡以法治國!但大家翻翻刑法條款,對於貪腐死刑的執法是不是有法不依?!

  • 3 # 張永科38

    不用問我們支援不支援,國家公檢法部門根本就不可能採信。

    按實情,貪腐50萬的不在少數,你能都殺嗎?

  • 4 # 6601歡樂老馬

    這是人民大眾最高的呼聲,貪腐超過50萬一律槍斃! 只要制定了這項法律法規,後面反腐的成本幾乎能減少90%,對於國家財政的窘迫大有改善。

    反腐也不用永遠在路上了,黨民一心真正做到了對腐敗零容忍!

    所以我絕對贊成支援“貪50萬一律槍斃”!

  • 5 # 楊朋遠ypy

    貪50萬一律槍斃,華人民舉雙手贊成,就像劉青山、張子善一樣大快人心,殺一儆百起到震懾作用,讓官員們做到想貪,不敢貪。

  • 6 # 晉A閒雲野鶴

    制度!是遏制“貪汙”最為有效的手段!獨立的司法制度與剛性的法律是震懾“貪汙”行為的唯一選擇!

    貪汙50萬槍斃的前提是嚴密的制度程式!即不能貪,也不敢貪!不想貪,也無法貪。

    各級人大要擁有立法權!監督權,預算稽核權!批准條令許可權權!國家預算,援外最終批准權!

    《會計法》要規定會計師按章執行權!拒絕違規支配,挪用!現在的央企,國企成了某些人的私人金庫。

    政府行政支出必須接受同級人大,政協監督!稽核!還權人大,政協。

    立法取締公款吃喝消費!誰違反按貪汙罪論!取締國家行政審計,改為人大政協聯合審計!(僱用民間審計)

    檢察!法院要擁有獨立司法權!不受黨派社會團體干預,公安權力必須弱化!

    只有建起籬笆牆才能阻止伸手!會計堅守原則貪汙自然絕跡。50萬元誰還能輕易貪汙?否則你槍斃5000萬貪官也無濟於事。

    2023.3.14.作于山西太原

  • 7 # 低聲哼歌

    我看這個建議非常好,正是反應了廣大老百姓的心聲。

    現在為什麼越反越貪、貪官越貪越多呢?就是因為不判死刑,一些貪腐者存在僥倖心理,認為:“反正不殺頭,查到了算我倒黴,查不到算我走運,夠全家座享一輩子,不貪白不貪。”即便查到了,大不了蹲個幾年,回來每月還會照樣拿幾千元的生活費。

    對待貪腐問題,國家要制定一個死槓子,這位人大代表建議50萬元限額,我看還得嚴厲一點,比如,貪汙受賄20萬元的一律判處死刑,貪汙10萬元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汙5萬元的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有這樣一道紅線對貪腐者或能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

    回想解放初期,劉青山、張子善倆個紅小鬼身職高位,分別貪汙1萬元,毛主席也沒有手下留情,照樣執行死刑。

    所以,懲治貪腐必須下重手,零容忍,兩手抓,兩手都要硬,限定貪腐紅線、判處死刑是必要的。

  • 8 # 王五說說看

    第一,該提案並不是兩會代表在今年提出來的,而是10多年前山東菏澤的市委書記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提出的。當然,之後並沒有獲得透過,之後也沒有類似提案獲得透過的訊息。

    第二,針對貪汙腐敗類案件必須嚴厲處罰,但超常處罰是達不到效果的。

    以明代為例,朱元璋對待貪汙腐敗的官員夠狠了吧?貪了一點就殺了,多貪一點實施酷刑甚至連坐抄家、誅殺三代。不過,洪武年間的貪腐並沒有杜絕,貪官殺了一批又一批,到了明朝中後期吏治更是一塌糊塗,貪腐不斷。

    第三,超常規的處罰會增加更多的惡。

    50萬元放到現在來看並不是一個非常大的數字,一個工程動輒幾千萬元甚至數億元,官員貪汙受賄一次可能就能達到這個數字。假如真的以50萬元為臨界點,超過了就處以死刑,那麼貪官們將沒有了束縛,反正腦袋就一個,貪50萬是死、500萬、5000萬、5億元也是死,還不如多貪一點,並想盡辦法把貪腐獲得的錢轉至國外。

    刑罰的目的除了處罰外更重要的是預防犯罪,尤其是嚴重犯罪。代表當年提出貪汙50萬元以上判處死刑正是出於這樣的邏輯,希望貪官畏懼處罰不再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

    不過,真的按照提案實施的話恐怕要事與願違了,貪官數量不僅不會減少,貪腐金額反而會越來越多,做錯一次的貪官沒有了枷鎖,失去了對法律的畏懼。

    第四,針對貪汙腐敗類案件除了做到一個不放過,嚴厲處罰外更重要的是事前的監管和對權力約束。

    從全球來看北歐、中歐國家,中國香港地區的官員是比較清明的,發生的官員貪腐案件較少,它們根本沒有死刑,靠的是長期以來完善的監督體系。

    比如,對工程專案的審批需要多部門同意,行賄人員可能可以搞定一個或幾個部門的官員,很難做到全部搞定。只有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才能減少貪腐犯罪的發生,而不是無限制地提高刑罰的力度。

    最後再說一個例子。中國對於毒品類犯罪的處罰是非常嚴格的,達到一定克數後就會判處死刑。可嚴厲的處罰並沒有完全杜絕毒品犯罪,該類犯罪甚至成為了主要犯罪型別之一,每年都有大量違法犯罪人員是因為涉毒進去的,被判處死刑的也比其它型別的犯罪多。

  • 9 # 使用者陳維仁501

    我覺得任何一條法規與政策的出臺,必須深思熟慮,多想一想前因後果,對犯罪人的懲戒要達到一個什麼樣的目的,絕不能憑一時的感情用事,我認為對多數人應該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能挽救的、可以挽救的應該儘量挽救,使他們重新做人。

    如果現在執行上50萬的都殺掉,只要一細查,恐怕達到這個數字的是上百萬千萬,涉及到的家庭及三親六戚、朋友等連帶關係,也更不是一個小數字。一是將會血流成河,二是務必會引起這麼多人對政府的不滿情緒。

    仔細分折,有相當一些人,過去還是非常正直廉潔的人,也有歷來還在各方面表現心力的人,如果不是受到一切向利益看、向金錢看的環境影響,也許不會踏上這條不歸之路,他們然是好黨員好乾部,因為有些人的本質並不壞。

    怪只怪他們除了經受不住糖衣炮彈的襲擊外,還另加一種經不往環境對他們的考驗。想一想,對於有些缺失了信仰的黨員與黨員幹部,他們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腳的?這也反映出多年來對一些黨員特別是黨員幹部思想政治教育及行為規範的教育抓得不夠。

    我絕不是孤惜這些貪腐分子,只不過是贊同殺少數、教育多數的辦法,對那些手段非常惡劣,侵吞國家資產,數額超大,上千萬至億以上,並對國家與人民造成嚴重損失影響又極壞的蛀蟲腐敗分子,確實是不殺難平民憤,必須是殺掉沒有商量。

    我還建議,對於50萬以上的除了沒收財產外,並按數額多少判刑期,其中情節較輕的可判監外執行,最重判必判無期徒刑;10萬到50萬之間的開除黨籍開除工職,永不錄用。至於幾萬的進行教育,三五年中不得晉升。

    (圖片來自百度)

    (以上僅個人觀點,對錯可提意見)

  • 10 # 君實67817

    新中國成立初期,天津市委書記劉青山,專員張子善合計貪汙大概171萬元被判處死刑。在審判劉青山,張子善的時候,鑑於劉青山,張子善在戰爭年代是有功勞的,有人向主席求情。主席沉思了一會兒,說了幾句話:“正因為他們兩人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20個,200個,2000個,20000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幹部”。

    最終劉青山,張子善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正是新中國的鐵腕治貪,掀起的反腐肅貪風暴換來了今後幾十年的政治清明,官員廉潔,大公無私。

    記得我哥曾給我講過一個故事,他們工廠的廠長收到一個新疆使用者的幾公斤新鮮的新疆葡萄,在當時的條件下,內地是不容易吃到新疆葡萄的。

    在開職工大會的時候,廠長把幾公斤葡萄提到主席臺,向職工交代自己收到了使用者的葡萄,今天把它上交。想想看,當時的官員是何等的清廉。

    反觀現今爆出的貪腐案,動則幾億上百億,一件件案件的涉案金額觸目驚心。但真正判死刑的有幾人?

    至於有代表提出,“貪50萬一律槍斃”。有點不靠譜。現在的官員貪50萬那真是小兒科,按這個標準判處死刑的話不知要死多少人。如果按這標準判決估計沒人敢當官了。

    我們支援政府反腐肅貪,加大反腐力度,該判死刑的就判。死刑能最大限度震懾貪汙腐化分子。但關鍵還是要靠法制的建設,權力的約束。把權力關進籠子,讓官員不能貪,不敢貪。

  • 11 # 建華之見

    單純從痛恨貪腐出發,我支援如此。但是,必須指出,這不是法治社會應該有的做法。我們要問問:為什麼有如此多的人,在如此高壓反腐的情勢下,還如此“前腐後繼”的貪?

    問題到底出在哪裡?關鍵問題中的關鍵問題是什麼?為什麼監督規定一再“失靈”?為什麼督查官員一再“入坑”?為什麼貪腐數字驚人的大案一再爆棚?

    一句話,缺少,我這裡只是說缺少,不是說沒有。黨內或體制內的監督監管監控已經不少。但個人認為,還是缺少真正公開的、除“自己人”以外的、獨立的全社會監督機制和機構。

    貪腐問題錯綜複雜,貪腐也確實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很好解決的問題。當下,尤其應關注權力腐敗、精神腐敗和語言腐敗等氾濫問題。

  • 12 # 平原姍姍

    如果真有這個提案,我覺的可以支援,畢竟這樣做足可以震懾住一批腐敗分子,但也不是完全可取,如果貪汙50萬就斃掉的話,那豈不是便宜貪汙千萬上億的那些腐敗分子?所以此提案還有諸多商榷之處。

    大明的時候,為了嚴懲腐敗嚴肅法紀杜絕貪汙,朱元璋對腐敗分子採取了“剝皮填草”的酷刑,即使如此也沒有防止大明官員前腐後繼的貪汙,懲治腐敗是個歷史性、世界性的大難題,儘管腐敗可以亡國,各國都在進行大力整頓,但貪腐之聞仍是接連不斷,有的是窩案、重案,比如中國足球出現主教練斂財的事,這在世界足球歷史上就是個少見的事。

    殺是可以震懾一批,但不是根治的辦法,需要根治腐敗還需要從制度上下功夫,“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倒不失為一個舉措,可以殺一批、也可以關一批、也可以教育一批,只要能做到讓官員不敢貪汙,說明制度的規範算是成功了,如果沒有就需要繼續努力。

    對於貪汙採取的辦法不是以懲治為重點,而是要以預防為主,防打結合。五六十年代“鬥地主”的方法,用在腐敗分子身上就比較合適,那個時候無論是地主還是地主子女,都因為被扣上地主帽子而抬不起頭來,如果把腐敗分子以鬥地主的方式來對待,比槍斃的效果要好。

  • 13 # 淮北日月升

    有代表建議貪汙達50萬就槍斃,你怎麼看?

    這個提案被採納的可能性非常小。

    第一個原因是,目前腐敗案件高發,如果真的五十萬就斃,那麼恐怕有相當多的人會斃掉,甚至一些村幹部也會斃掉,道理很簡單,這五十萬的門檻太低了。

    第二個原因,目前中國大力倡導嚴格限制死刑,儘量少殺慎殺,除非罪大惡極,一般不會輕易判處死刑,五十萬就斃,顯然與這個理念背道而馳。

    貪腐

    第三個原因,法律要講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平衡。貪腐五十萬就斃,對於反腐來說加大力度是應當的,問題是其他的罪名怎麼辦?例如社會危害遠比貪腐五十萬還要嚴重的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姦侮辱,拐賣婦女兒童等等,按道理既然貪腐五十萬就斃掉,那麼這些惡性犯罪更應當斃掉,這樣的話死刑很可能就如開閘的洪水,失去控制了。

    所以說,光靠死刑來遏制貪腐,恐怕效果有限並且副作用很大。要真正遏制貪腐,還是應當從制度層面來編織一個更加嚴密的網,讓那些貪官們除了不敢貪,還不能貪,貪了也會很快查出來,這樣的話效果會更好一些。

    貪腐

    另外,越南鐵腕治貪,其做法有值得借鑑之處。

    其要點主要有這樣幾點:

    第一是入刑門檻低。受賄摺合人民幣312.5元可入罪,受賄摺合人民幣六萬以上可死刑(這一條和本題有類似之處);

    第二是關於申報財產,不但要報自己的,還要報親屬的,甚至包括情人;國外親屬也要申報,不如實申報一旦查出來後果很嚴重:財產全部沒收,當事人重罰。

    貪腐

    第三是屬下貪腐領導擔責,終生追責。這就給那些放縱屬下貪腐的領導敲響了警鐘。

    第四是重獎舉報貪腐官員的人員,最高可達到舉報人月收入的三千倍。這個數字很誘人,假定某日月收入五千元,舉報貪官經查屬實,最高可以獲得3000x5000=1500萬元。

  • 14 # 黃蜂二師兄

    有個網友的回答很有意思,他說如果這個建議被採納實施,貪官就會根本性的減少。

    在經濟繁榮的今天,需要用重典還是要寬泛就要看反貪的結果,在反腐力度加大的近幾年的確處理了很多貪官汙吏,但是按起葫蘆又起瓢,利用手中的職權表面上剛正不阿,

    享受最好的工作和生活資源、就業、醫療、退休條件,一旦被查,背後卻是鉅額財產、幕後交易、情人成堆,財產流失和子女出國享受。北京賴小民貪汙17個億,遼寧李文喜5.4億,餘姚教育局長3個億,

    新疆母老虎4174萬,就連杭州的小科長貪汙就有上千萬,不是不知道後果,而是感覺警鐘不夠響亮,警繩還不夠力度,所以加大量刑尺度勢在必行!

    最早提議的人大代表

    社會奢靡之風盛行,“嫁人就嫁有車有房的大叔”、貪官包養情婦、與多人保持不正當關係,很多人找不到老婆,更多女子選擇不嫁或者有婚不生,背後很多都是在“拼爹”“拼官”的暗流中沉浮。

    以前醉酒駕駛屢禁不止,各地交警疲於查處,越查越多,死傷案件層出不窮,背後不知道有多少家庭深受其害,其中也產生很多腐敗現象,後來實施嚴厲的醉駕量刑制度,現在醉駕和致死致傷率是原來的百分之幾了!

    財產申報制實施幾年了,可是效果很不理想,很多隱匿房產財產,轉移甚至到海外,花費在相關利益人和關係人身上的錢財、便利是很難發現的,但是有了更嚴厲的刑罰制度,懲戒力度的影響會更近深遠,所以調整和加大量刑尺度勢在必行,讓我們的明天天空更近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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