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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Z耳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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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還是說實話吧
如果這個領導因為員工準點下班而辭退員工,並且說出我沒有回訊息就可以走嗎這種話,說明這個領導有極大的問題,應該立刻將其辭退而不是僅僅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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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練太極享生活
按時上班,到點下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指定任務,而且下班前主動請示,從勞動合同以及員工的角度來講,是沒有錯的!
但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來說,你的請示是在線上請示,他不一定線上,也有可能因別的事沒及時看到你的請示,所以沒有回覆,三天兩次如此,說明你過於強調自己的權益,他開了你似乎也有理!
但這件事要各打五十大板。員工可以在下班時間到點前,提前十分鐘左右發出請示,或到點時當面跟主管領導請示,如無工作安排就下班走人。作為主管領導也不能因不線上或因故沒看到所以沒回復來搪塞你想讓員工加班的事實,但你如果有這個想法,可以在下班時間到點前發出明確的通知,而不是含含糊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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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盛夏的雨A
我覺得這件事得從公司的性質來說,如果這家公司是國有公司或外資公司,我建議用《勞動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是私有公司我看還是算了吧,一是你維權也贏不了。二是這樣的公司值得你留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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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詩意春風Ea
這個事件涉及到企業管理和員工權益保護的問題,需要從多個角度來看待。
首先,根據中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企業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但必須遵循程式,不能隨意解除。如果企業沒有按照規定程式解除合同,員工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其次,如果員工因為準時下班而被解僱,這是不合理的。員工有權按照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並在工作時間結束後離開。企業不能要求員工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更不能因為員工按規定下班而解除合同。
第三,領導的態度也值得關注。如果領導確實是這樣的態度,那麼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企業領導應該尊重員工的權益,遵守勞動法規,並與員工進行溝通和協商,而不是隨意解除合同。
總的來說,這個事件反映了一些企業管理上的問題,包括對員工權益的尊重和遵循勞動法規等。企業應該依法依規管理,尊重員工的權益,而員工也應該在工作中遵守規定。如果出現糾紛,應該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回覆列表
因為這個被辭退,個人和領導或者個人和公司是無法達成誰對誰錯的一致,如果想要答案,只能勞動仲裁和起訴。從規則看,試用期被辭退,需要清算工資,同時,根據《勞動法》,如果單位有過錯,需要支付補償金;如果試用期內,員工被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