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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別小默

    這個問題估計法庭沒有遇到過。

    強迫老人發生性關係,這個其實難度大,男人不情願,這個事誰能強迫呢,倒是有可能涉嫌猥褻,猥褻也屬於犯罪,強制猥褻應該判刑。三年以下吧。

    捶打老人屬於故意傷害的範疇,老人一般經不起捶打,也生不起氣,一個簡單的捶打行為,一次激烈程度並不算大的爭吵,對於有基礎病的老人來說,也可能誘發疾病,併產生嚴重的後果,如果後果比較嚴重,如果女子持械捶打老人,屬於嚴重的故意傷害,這個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法律面前,無論你是男人還是女人,是23歲還是83歲,該負的法律責任一樣不少,法院判決是依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而非她的身份和性別。所以,捶打老人和強迫老人發生性關係,都是對老人健康權,個人人格尊嚴的一種侵犯,都是違背了老人的意願的犯罪行為,法院應該依法判決。

  • 2 # 點贊5874

    這事如果真的發生了,就已經超出了人們正常習慣性認知,的確荒唐到了極點。法庭如何定性如何判,有兩個問題需要理清。

    一、該女子是否有精神病史。經第三方鑑定確認成立,該女子又是在發病期間,以上情況如果成立,對該女子可以考慮免予處罰或從輕發落。相反,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該女子有行為自主能力,存在主觀故意,這種情況下,法庭會根據法條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二、該女子強迫老人發生關係是否真的成為事實。如果該女子強迫過程中,因某種原因,中途放棄了,可以認定終止犯罪。定罪時法庭會酌情考慮。如果該女子一意孤行,造成強行發生關係事實,事實清楚,法庭會根據相應法條予以處罰。

    總的來說,這是一起比較特殊的案例,相信法官會慎之又慎,理清它的來龍去脈與前因後果,做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

  • 3 # 敏銳風聲j1

    這23歲女子應該與老人相識並有一腿,可能因種種原因,老人要與這女子分手,女子不願意,與老人發生爭吵。俗語講:打是愛,罵是恨。這女子太愛老人了,於是捶打老人,並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以此驗證老人的分手原因而已,這也只有他倆才能說得清楚的事情,不算荒唐。有道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你讓法庭怎樣判,這不是難為法官了嗎?

  • 4 # 本昌談歷史

    我怎麼覺的這個案例是假的,只是這位律師為說法博人眼球編造出來。試想,老人遭到女子捶打,老人不會情願捱打吧,必然會反抗,心裡必然氣憤,氣都氣不過了,還那有心情和女子發生性關係,在這種情景下女子再強迫男子也不可能達到目的。我看這不僅是荒唐,而是在胡謅八扯!

  • 5 # 暖水寶寶

    這種行為屬於嚴重的犯罪行為,可能會被判定為強姦罪和虐待老人罪等。根據不同的法律體系和司法實踐,刑罰可能有所不同。

    強姦罪的刑期最高可以是死刑,但通常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虐待老人罪的刑期也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可能被判處幾個月到數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還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給受害人或其家屬。

    然而,無論刑罰的具體形式如何,司法系統都應該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則,嚴懲犯罪行為,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維護社會正義和秩序。

  • 6 # 葉律師

    確實很荒唐。

    這裡面有兩個行為,一個是毆打老人,另一個則是強迫發生關係。

    對於毆打他人來說,這個屬於故意傷害行為。故意傷害行為則根據被害人的受傷情況來追責。輕微傷以下的,治安處罰處理;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另外,隨意毆打他人也有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但尋釁滋事是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而且屬於兜底罪名,有其他罪名的話,原則上適用其他。

    強迫發生關係則涉嫌猥褻罪。對於強姦罪,我們目前沒有改變定性,被害人仍然只能是女性,對於男性的侵害行為,我們按猥褻罪進行處理。所以女子強迫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涉嫌猥褻罪。

    因為這類無法判斷毆打與猥褻之間是什麼關係,所以就先按兩個行為單獨評價,分別進行定罪。不過像問題所說的年輕女子,應該不太可能做出如此荒唐的事情,現實中也不太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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