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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昭羅

    我不想從法律,道德死亡原因等任何方面分析。

    醫生告知了家屬,放棄治療會死,但是家屬同意了!醫生放棄,治療患者死了,醫生有責任!

    那麼就會出現一個非常詭異的事情,所有的患者只要能維持,醫生都不能放棄,只能讓患者在維持中。損害加劇,受盡折磨,然後死去!尤其是,腦死亡的!

    對於患者,醫生,家屬都不是好事

  • 2 # 不爭讀書

    這個醫生攤上事了,如果到了法庭上,後果會非常嚴重。

    要明白咱們這邊還沒有“安樂死”這一說法,法律沒有承認醫生有“主動放棄治療”情況,那醫生在明知撥了病人的呼吸機氣管,就會導致病人死亡的情況下,還主動將病人的呼吸機氣管撥掉,導致病人死亡,那後果可能就會涉及到“故意殺人”。

    即使病人的所有家屬均同意放棄治療,並簽字畫押,醫生也不能動手主動放棄治療。因為家屬簽訂的所謂同意放棄治療協議,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在法庭上不會承認這份協議的法律效力。

    因為這份協議就等同於一份“殺人協議”。家屬有沒有權力要求醫院對病人進行“安樂死?”法律沒有規定“安樂死”,那病人的家屬就沒有要求醫院對病人進行“安樂死”的權力。

    法律沒有規定有“安樂死”,那病人家屬與醫生簽訂的任何關於主動放棄治療,給病人以“安樂死”的協議都是無效的。

    這份協議只有減輕主動拔桌呼吸機氣管的醫生部分責任,但不可能是免死金牌。

    如果家屬之中並不是全部同意拔管,那這名醫生面臨的風險就更大了。醫院和醫生為此承擔的責任更加嚴重,賠償金額會增加。

  • 3 # 中國情

    從法律上來評判屬於違法行為,但病人家屬要接走病人,醫生只好拔管讓他們離開,這又是合法的,總不能讓病人帶著醫院的沒備離開吧(除非交錢了)。

  • 4 # 控慢病保健康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首先,治療過程中家屬放棄治療可能是家屬自身的決定,也可能是醫生告訴家屬治療已經到了末期,無法再有效治療,家屬選擇讓患者離開這個痛苦的世界。在這種情況下,醫生沒有錯。

    然而,在醫生拔掉呼吸機導致患者死亡的場景下,就需要我們評估醫生是否存在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看醫生是否尊重了患者的意願,是否根據醫學知識和經驗進行了合理的判定,並同時向家屬說明情況,以獲得他們的同意。如果醫生遵守了這些原則,那麼在家屬放棄治療、無法延長患者生命的情況下,拔掉呼吸機並不構成錯誤。

    然而,如果醫生沒有遵循這些原則,擅自斷掉呼吸機,那麼這將構成醫療事故,並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和懲罰。

    在處理這種情況時,我們需要回歸醫學倫理的核心——尊重患者的意願,保證醫學行為的安全性。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告別醫療事故,讓患者在最後的時刻得到合理的照顧和尊重。

  • 5 # 初少光

    如果家屬放棄治療,但經評估患者拔管後數小時內就會死亡的話,ICU會告知患者家屬,轉入普通相關科室,或帶著行動式呼吸機120轉運離家近的基層醫院等待,不會讓患者在icu放棄治療後,等待死亡的,已經放棄治療了,icu的其他費用 家屬也不一定會承受的了

  • 6 # 灑脫TGQ

    醫生的職責就是救死扶傷,對於有希望治癒的病人不能因為各種原因而輕言放棄救治。否則,有違於醫生的職業道德,等同於變相草菅人命。本案中,醫生遵照病人家屬的意見拔掉呼吸機氣管導致病人死亡,雖然說不會承擔法律責任,但對於醫生的職業來說是一種不可抗拒的良心欠缺。如果再遇到醫鬧的話,等於醫生給自己找了麻煩,影響自己的工作和心情。

  • 7 # 王漫漫繪本

    從法理上來看,醫生在行使職責時,需要遵守醫學倫理和法律規定,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這個案例中,家屬簽字同意沒有法律效力,醫生沒有遵守醫學倫理和法律規定,損害了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醫生在法律上是有錯的。

    在醫學倫理方面,醫生需要遵循四個原則:尊重病人的自主權,不傷害病人,有助於病人,公正地分配醫療資源。在這個案例中,家屬簽字同意沒有法律效力,醫生沒有遵守醫學倫理原則,不尊重病人的自主權,損害了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在倫理方面,醫生需要遵循的是職業道德,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不做有損醫德的事情。在這個案例中,醫生沒有遵守職業道德,損害了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在情況二中,大兒子簽字放棄治療,而二兒子表示不同意,但是醫院並不清楚,這種情況下,醫生需要確認家屬的真實意願,而不是僅僅聽從一個家屬的意見。醫生需要進行充分的溝通和確認,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果醫生沒有進行充分的確認,導致病人死亡,那麼醫生在法律上是有責任的。

    綜上所述,醫生在行使職責時需要遵守醫學倫理和法律規定,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果醫生在遵守這些規範原則的情況下進行了操作,是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但是在這個案例中,家屬簽字同意沒有法律效力,醫生沒有遵守醫學倫理和法律規定,損害了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醫生在法律上是有錯的。在情況二中,醫生需要確認家屬的真實意願,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果沒有進行充分的確認,導致病人死亡,那麼醫生在法律上是有責任的。

  • 8 # carcinoma凱

    這個在醫院有專門的程式的,要跟患者家屬談話,簽字。患者家屬有知情權和決定權。簽完字之後醫生才可以拔管。醫院的醫生都會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不會讓自己處於不利的位置。

  • 9 # 楚世全

    醫院是通往極樂世界的必由之路,幾乎每天都有各種病因的死亡。如果病人在治療過程發生醫療欠費,住院部會及時下達交費通知單,在連續催繳三次未果的情況下,醫院會停止對病人的所有用藥,造成的後果院方是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地。

    至於說住進lCU的重症患者,只要家屬在放棄治療書面上簽字,院方會及時把患者轉入普通病房,並且會告知家屬辦理出院手續,在等待過程中呼吸機是不會抜掉的,但是之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無論患者死活,錢是必須交的。

    去年我岳母因突發疾病被120送到醫院,透過一系列檢查確診為大面積腦出血,不是家屬同意不同意治療的問題,而是醫生直接給出的建議,絲毫沒有治療的意義(因為她已87歲的高齡)結果拉回家第二天就逝世了。

    我也是70歲的老人,生死由命,富貴在天,有些病不是你錢多就能續命地,多一些理解吧。

  • 10 # 直率蜻蜓Y2

    首先我們要知道,當你大病需要手術的時候,醫生會詳細而認真,明明白白講給你聽,術後可能會發生什麼樣好,或最不好的病況,都會叫你簽字,同樣的道理,醫生要拔掉管子,也會講給家屬聽,避和利,會分悉給家屬聽,每個細節會很認做的深思熟慮的去操作,醫生會在1Cu拔掉管子,一定會叫家屬籤子,導致需要拔掉管子,病人也就說,己經處在深度昏迷狀態了,生命也沒什麼意義了,最後經過家屬的委託,醫生在法律上應該沒錯。我個人意見。

  • 11 # 三源九屏話養老

    尊重家屬的權益,尊重病人的尊嚴,減少病人的痛苦,是符合人性的需求,情感的需求,愛護病人的需求,合情合理,醫生無過錯,也是社會文明發展的趨勢。建議國家儘快出臺法律保護 ,減少病人痛苦,減少過度治療的醫療資源節約,保護醫生的權益

  • 12 # 心靜福自來

    醫生首先會問家屬確定放棄治療,然後會讓家屬簽字,簽字無誤後才撥管。醫生沒有錯。家屬不簽字就撥管,醫生有錯。

  • 13 # 悠閒逆旅行人

    我個人認為醫生沒有錯,進入ICU的生病老人,尤其患癌的老人,生命火花本來隨時就可能熄滅,家屬在某種程度上是有心理準備的,再說ICU費用很高,頗受經濟收入一般或更低的家庭的詬病,老人進入ICU病房後,家屬不能隨時探看,增加了老人的孤獨感、恐懼感,所以,但凡老人能作主,怕是都不願進。

    此案中醫生對家屬進行了告知,並在大兒子的簽字及回覆“商量了”的情況下拔的管,我想他已經盡到了醫生的責任。再說了,醫生無法也無這個能力去一一核實這個家庭有幾個人,他們商量的結果是什麼。在ICU中的生死關頭,醫生怎麼做都覺得有遺憾。

    綜上所述,我個人覺得醫生對病人去世沒有責任。

  • 14 # 又笑秋風

    我朋友的父親是八一廠的老領導,軍級幹部,前年患肺癌去世了!最後階段,住在301醫院,已經神志不清,完全靠裝置維持生命,我朋友看父親太受罪了,就讓醫生拔管了!其實如果不拔管,維持生命體徵,醫療費全免,每個月還有上萬塊的退休金拿,但我朋友還是讓拔了!覺得這才是真愛啊,生命真沒必要為了維持而維持,坦然而體面地接受死亡,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也是每一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

  • 15 # 憤怒的唐僧

    就因為題主你TMD還是個學生,

    所以懶得罵你了!

    腦子是用來思考的,

    而不是拿來與豬比誰吃的屎最多的。

    你這個叫問題?

    翻翻ICU的管理手冊吧!

    翻翻進ICU前的告知簽名書吧!

    法律法條管理規定等等,

    都是無數個血與淚甚至是用生命作為代價而得出來的總結,是嚴肅的東西!

    不是簡單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般的意氣之爭啊!!!!!!!!

    個人也終於明白能問好一個問題也是要有本事的了,

    唉!!!

  • 16 # 朱蕭俊說健康

    首先在中國安樂死還沒有立法的情況下,病人家屬想要放棄治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就是說,家屬想要放棄治療,醫生不能幫助病人安樂死。

    其次,家屬想要放棄治療,醫生拔了呼吸機氣管,導致病人死亡,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需要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但是這個責任應當由醫生所在的醫院來承擔,因為醫生拔了呼吸機氣管,是在執行工作,是一種職務行為,醫生行為代表的是僱傭他的醫院。

    那麼,醫院嚮導致病人死亡的家屬承擔賠償責任以後,對醫生怎麼辦?醫院可以向醫生進行追償,包括罰款、賠償、除名等處罰行為。

    但是無論如何醫生拔了呼吸機氣管,導致病人死亡,還不構成殺人罪;除非醫生向病人的靜脈裡,打入致死的藥劑,導致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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