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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愛雨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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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醫生
根據中國戶籍制度的改革和土地管理法的不斷完善,實行‘一戶一宅’的制度,關於宅基地的繼承問題,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公民只有對土地的使用權,宅基地和自留地是不能被繼承的,繼承的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和財產,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被繼承的。如果在家庭中,家裡有多個兒子,這幾個兒子成年以後要自己成家,可以把戶口分出去,單獨一個戶口本的話,可以再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的使用權,申請了宅基地以後可以在上面蓋自己的房子,申請宅基地的面積跟人口有關,戶口本上人多的就可以申請的面積大一點。所以宅基地不能作為遺產,作為遺產的只有房屋,公民不能任意處理宅基地,如果,一戶出現多出宅基地,集體組織有權利收回多餘的宅基地,當宅基地的所有確權人都過世了,這塊宅基地就會被政府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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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豫鄉文旅
一戶一宅制度下的房屋繼承會出現哪些問題?
這個問題不研究透徹農村土地和房屋的法規和政策,是回答不上來的。而且目前的農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相關規定,也是很矛盾的,沒有一個統一的有說服力的解釋。
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農民具有使用權,是農民福利獲得。農民房屋,屬於農民個人的合法財產,農民可以自由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是宅基地和房屋是相互依存的關係,誰也離不開誰。這個就有一個相對物權的說法了,一個完整的農村房宅,農民對自己的只要使用權,對房屋卻有完全的所有權。
那麼,一戶一宅制度下的房屋繼承會出現哪些問題?
很顯然會出現幾種可能:
1,去世戶主和繼承人同時本村集體戶口的家庭成員。
2,去世戶主的子女考上大學戶口遷出去。
3,去世戶主的家庭成員在城鎮打工,但戶口還在農村。
4,去世戶主的子女分戶居住在本村集體。
5,去世戶主的子女在城鎮定居,但戶口還在農村。
這5個方面的分類可以基本反應出中國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在戶主去世之後的幾種房屋被繼承的情況,怎麼處理?
第一種情況,因為戶主和家庭成員同屬於本村集體的人,房屋自然是被繼承人的共有財產,這個好解決,變更房屋戶主登記就行了。不會發生什麼意外變故。
第三種情況,這個不好講,因為其他家庭成員在城鎮打工,也看到多年之後面臨失業危險而居無定所,還要回老家生活。所以應該是支援可以繼承的。
第四種情況,戶主與在本村集體分戶的子女,繼承其戶主的房屋,因為和一戶一宅的政策相違背,其子女只能繼承房屋的所有權,而宅基地的使用權要受到限制。而且房屋不可重建重修。
第五種情況,子女定居城鎮,但戶口孩子農村。這個根據現行政策,還是可以繼承房屋的,但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會受到限制。
對於這幾種繼承,因為與現行法律和政策不符合,有的可能會面臨繳納宅基地使用費的問題,要看當地的政策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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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一宅在當前實際操作過程中,是指具有農村常住戶口的家庭,在本村擁有一處宅基地,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自己的房屋。
根據土地管理法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在一戶一宅政策下的房屋繼承也要注意一些問題。
1.是否為農村戶口。一些農村家庭的子女長大後進城了,也使得他們的戶口轉變成了城市戶口,根據法律規定,城市戶口的子女是不能繼承農村婦女的宅基地。
2.是否家庭未分戶。一戶一宅政策明確要求,給予農村一個家庭分一的宅基地,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成員全部消逝之後,家庭的宅基地不再享有,由村集體統一收回。因此,在農村宅基地的問題上,也就存在繼承的問題,而是家庭成員平等享有,如果子女與父母分戶,那就不再享有該宅基地使用權。
綜合來看,在農村繼承宅基地的問題基本不大可能實現,如果是承包地的話,可能還有機會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