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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暖心財經說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要對夜班的補助。

    不過,一些省級部門規定了對夜班實行津貼的制度。

    2012年人社部制定的《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裡邊,規定晚上十點至次日六點工作屬於夜班,應當支付夜班津貼。省級部門自己制定當地的津貼標準。

    後來呀後來沒下文了。

    各地的夜班標準也是都有檔案的。比如上海市兩塊五95年左右的檔案,山東省九七年是十塊錢。各地都有各地不同的標準。

    建議你還是問當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吧。

    理論上,夜班不支付夜班津貼是違法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會受理。

  • 2 # 小貝殼懂點法

    這個問題稍微有點兒大,那我就結合實務經驗來回答一下。

    勞動者有三種工時模式,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還有綜合工時制。

    標準工時制就是常說的朝九晚五,八小時工作,每週最長為40小時工作時間,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勞動者協商後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最長不超過3小時。如果是這種工時制度,要求勞動者上夜班,履行與職責相關的工作安排的話,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工作日1.5倍,休息日安排調休或者2倍工資,法定節假日3倍工資。

    不定時工時制,就是每個工作日上下班的時間不固定。這種工時制需要企業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批准。一般情況,實行這種工時制的話,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

    還有一種綜合計算工時制,計算工作時間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以周,月,季,年為單位。也就是說在一個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但是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就不算為加班。只有超出部分,要支付相應倍數的加班工資。當然,這種工時制度也是需要事先審批備案的。

    總結一下,如果夜班工作者是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在完成8小時工作的情況下安排長期性夜班,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在勞動合同以及企業做了相應審批備案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者綜合性工時制的,就不能認定為加班,只有超出綜合週期時間的部分可以主張加班工資。

    在主張加班工資的支付上,有一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就是初步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勞動者,勞動者需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加班的時間以及事實存在,或者有線索指明加班的證據材料由企業掌握,此時舉證責任倒置給了企業,由企業提供相應的考勤或者加班記錄。所以勞動者平時也要注意這方面證據的收集和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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