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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民生界的諦聽

    我印象裡各地各級的政府機構裡絕大部分都存在僱傭臨時工的問題,而且臨時工在單位從事的大都是最累、最苦的活;但臨時工的待遇卻普遍的低;前幾年網路上不是還出現過關於“臨時工”的梗。

    我有個朋友現在還是一名鄉政府的臨時工,我記得2017年4到5月份的這段時間裡好像他們這批人全部強制性的都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實在不願意繼續幹的也都按照法律規定給予了補償。你們那裡還沒有執行嗎?當時聽他說這個要求好像是全國性的。

    關於長期臨時工的相關規定或說法,簡單的給你說道說道;確實需要維權時我建議還是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為好。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單位工作超過十年,你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要辭退你,要給予你雙倍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每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最高不超過12個月計算。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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