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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春風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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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唐伯虎的粉絲
凡屬酒駕者,一經查實,絕無輕判而言,理應視同危險形式駕駛違法罪行論處,以絕酒後駕車對人身造成不應有惡性傷害的,交通肇事的慘痛後果的發生。
對抱存有 僥倖心理的酒駕違法人的必要法制教育這一有效的法律程式,必須嚴格治理酒駕人員,以使他們能夠認識到,後悔藥無處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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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發貓仔
酒精含量確定是否酒駕,酒駕入刑是震懾是避免嚴重後果產生,酒駕是大腦高度興奮四肢難以控制釀成嚴重後果機率極大,明知酒駕違法依然我行我素,還有人提議酒駕取消入刑?純屬打著正義的幌子助紂為虐,心理陰暗之人才會陰奉陽違!酒駕就是故意違法行為,法律是底線,你故意觸碰就要受法律嚴厲懲罰!酒駕入刑是震懾防範於未然,取消酒駕入刑中國4億司機高興嗎?其實司機最恨酒駕,交通擁堵幾個小時疏通不過,大多都是酒駕造成交通肇事引起的擁堵!救護車消防車被堵少嗎?求求提議酒駕當祖宗供奉的人閉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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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carreyBB
從法律角度上來說,酒駕本身就是一項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無論是否造成事故,都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事實上,“酒後駕車,殺人不見血”這句話並不是空穴來風,因為即使沒有發生事故,也可能會對行人、其他駕駛員和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潛在的危害。因此,我們應該高度重視酒駕問題,堅決制止酒駕行為的發生。對那些違反交通法規、危害公共安全的人要依法制裁,讓其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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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伊人245875659
華人的飲酒歷史淵遠流長,說它是酒文化也好,陋習也罷,實際生產生活中,酒已成為人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酒駕醉駕入刑本無可非議,關鍵是如何定性酒醉駕?酒固然能亂性,但也並非洪水猛獸,酒醉駕和死人的結果沒有必然的聯絡,要看產生的後果嚴重的程度,而不是單純的一個數據,比如說耐酒的人同酒精過敏的人,喝一小杯同同喝一斤的人,感受、反應是完全不一樣的。不可以因噎廢食,,而應實事求是,沒有造成事故的提醒教育,造成事故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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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風趣麵條xR
關愛飲酒的親友平安——限制飲酒,監護到家。建議參照建湖網上的群體飲酒安全制約保護機制,聯合親友制約保護,組織者指定桌長,桌長介紹不熟悉的人認識,每桌至少有一個不飲酒的人做好人平安,保管飲酒人(飲一口酒時)車鑰匙,飯後監護飲酒人到家,桌長(組織者回避)、好人平安協調同桌人防控疫情、醉酒。構建平安共同體,從源頭上、系統上預防治理,使得酒後出事不能犯、不想犯、不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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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情花有毒情無毒
酒駕醉駕者,造成事故(人身傷亡)者,支援入刑。但沒有者,不宜入刑!因為犯罪是屬於因果關係,有因才有果。沒有造成果,又何來犯罪?難道用數字來衡量?這讓底層人民如何心服口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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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莫離不棄DeLan
首先,法律並沒有未造成事故的酒駕入刑一說。一般的酒後駕駛屬於違法行為,公安的交通管理部門只給予行政處罰。
其次,醉酒才構成危險駕駛罪。飲酒者血液的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時,如果再駕駛機動車,那是非常危險的狀態。如果這種情況還不予以刑事制裁,就是對危險駕駛行為的放縱和對生命的漠視。這樣的人即使沒有造成事故也追究刑事責任,不應該得到任何同情。
第三,酒後駕駛只有造成交通事故並達到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的,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的追究刑事責任與飲酒行為關係不是很大,但飲酒行為可以作為量刑情節,比沒有飲酒造成交通肇事罪要從重處罰。
還有,對於公職人員的酒駕和醉駕行為應該加大處罰的力度!因為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作為公職人員更應該以身作則,維護和捍衛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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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談笑閣
什麼是酒駕?
喝了酒就當算是酒駕了。醉駕是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當時聽一個檢察院的檢察長在上普法課,非常認真地聽了這一節。
我喝了酒是絕對不碰車的。因為之前就聽說過一個例子。
一個是某單位的領導,喝酒撞了前面的車,人沒有一點問題,對方也就是保險槓掉下來了。本來不多錢的事,但是對方要求報警,而且喋喋不休。這個領導發現完蛋了,甚至答應全款買下對方這輛車,配一輛同樣的新車給他,對方還是不同最終雙開丟了工作。
生活中還有很多類似的例子。因為醉駕是絕對要拘留的,拘留就會有案底,案底就會給子女造成影響,所以即使你不是公職人員,醉駕的話,一樣對子女的影響很大。
那喝多少酒就可能醉駕了呢?這個檢察長說得很直白,一杯啤酒。當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與這個人的身體素質以及喝酒時間長短還是有關係的,但是一般來說,只要你喝了一杯啤酒或者一小杯白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就構成醉駕了。
客觀來說,我是非常贊成醉駕入刑的,因為這樣才有震懾效果。現在大多數人酒後都不開車,不是因為他們很自覺,而是威懾的效果太好了。我們在跟別人吃飯的時候一定也會提醒,絕對不允許酒後開車,否則下次再也不跟他一起吃飯了。整個風氣就變得非常好。
如果酒駕甚至醉駕只是批評教育的話,根本沒有這種效果,人喝了酒往往不清醒,如果旁人勸不住或者威懾效果不夠,開車開到半路斷片了怎麼辦?那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可不僅僅是進局子,那就真真正正會對路人造成危害。
所以我還是堅決支援的。現在無論是打的還是代駕都非常方便,真的沒有必要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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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詩和燈謎
首先,法律並沒有未造成事故的酒駕入刑一說。一般的酒後駕駛屬於違法行為,公安的交通管理部門只給予行政處罰。
其次,醉酒才構成危險駕駛罪。飲酒者血液的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時,如果再駕駛機動車,那是非常危險的狀態。如果這種情況還不予以刑事制裁,就是對危險駕駛行為的放縱和對生命的漠視。這樣的人即使沒有造成事故也追究刑事責任,不應該得到任何同情。
第三,酒後駕駛只有造成交通事故並達到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的,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的追究刑事責任與飲酒行為關係不是很大,但飲酒行為可以作為量刑情節,比沒有飲酒造成交通肇事罪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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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小羊問答答主
對於酒駕入刑者,是否應該被同情,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首先,酒駕是非常危險的行為,不僅危及自己生命安全,也會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酒駕可以導致交通事故,導致重傷甚至死亡,因此應該得到社會的譴責和法律的懲罰。
其次,根據中國的刑法規定,醉酒駕車已經構成了犯罪,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對於法治和公平的尊重。
但是,一些人認為,對於那些未造成事故的酒駕入刑者,可以給予輕判或者減輕刑罰。因為他們沒有對他人造成實際的傷害,只是犯了一個錯誤。
對此,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於法律的尊重。醉酒駕車已經被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不管是否造成了事故,都應該將其定性為犯罪,並受到相應的懲罰。
二是對於安全的保障。酒駕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行為,如果對於未造成事故的酒駕入刑者輕判或減輕刑罰,可能會對其他人的安全產生威脅。對於那些未造成事故的酒駕入刑者,也應該以嚴厲的刑罰加以警醒,以避免他們重蹈覆轍。
三是對於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對罪犯進行懲罰,還包括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和社會預防。對於未造成事故的酒駕入刑者,應該從刑事責任、社會責任和個人責任等方面進行處罰,以達到懲罰和教育的目的。
綜上所述,對於未造成事故的酒駕入刑者,他們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會的譴責。儘管可以在實際判決中考慮各種因素,但是掉以輕心的處理未造成事故的酒駕犯罪,會對社會的安全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應該以嚴懲為重,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對於未造成事故的酒駕入刑者應該給予一定的寬容和包容。
首先,有些人的酒駕行為可能只是出於衝動或者粗心。他們可能並沒有明確意識到酒後駕車的危險性,也沒有想到自己可能會對他人造成傷害。對於這樣的人,對其進行教育和宣傳,讓其對酒後駕車的危害有更為深刻的認識,可能會更為有效。
其次,有些人的酒駕行為可能是因為私人原因,例如家庭糾紛、情感問題等,心情不好而導致的衝動行為。這種情況下,對於這些人的處理應該綜合考慮,採取相應的制裁措施,並針對其個人情況進行教育和心理輔導,以期達到更好的效果。
另外,也有人認為,應該給那些未造成事故的酒駕入刑者一個二次機會,讓其有機會改正自己的錯誤。例如可以透過參加交通安全教育、行車安全培訓等方式來對其進行改造。這樣不僅可以有效地遏制酒駕行為的發生,也可以讓那些犯罪者有機會改善自己的行為。
綜上所述,對於未造成事故的酒駕入刑者,雖然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犯罪的性質並不是非黑即白的,應該根據個人情況來綜合考慮,採取相應的處理方式。在把握這些原則的基礎上,刑事司法可以將不同情形下的判決與處理更加人性化,讓未造成事故的酒駕入刑者更好地認識到自己的責任,有機會改正自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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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葉律師
是否取消醉駕入刑,這也是最近兩會的一個話題。
其中有不少人大代表建議重新對這個罪名進行審查,取消醉駕入刑的規定。但從公安部的資料來看,醉駕入刑這十年來取得的效果還是相當不錯。
所以目前應該是不會取消醉駕入刑。其實個人認為,保留醉駕入刑也沒什麼問題。醉駕確實具有社會危害性,依法懲處也沒什麼大問題,特別是入刑以來的效果還不錯。但我們確實也有必要對這個罪名進行最佳化。
例如我們是否提高醉駕入刑標準,或者增加其他入刑判斷標準(不再單一根據酒精量),再是設定入刑前置程式,強化行政處罰(拘留和吊銷駕駛證的調解作用),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更好銜接等等。我們透過這些最佳化,可以對酒駕人員予以更合理的處罰,這既能解決這種社會矛盾,也能更好的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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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同情,而是不應該治罪!人是有理性的動物,自己能不能駕車絕大部分都是理智的,沒有造成傷害和違法為什麼要定罪?!而且還株連親人。難道法律不注重證據一刀切,希望有一個既嚴謹的法律條款約束飲酒駕駛也要講點人情味,有理有據,判罰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