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水源848125985

    不可能,那樣就是對中國法律的褻瀆,就是對廣大人民群眾的傷害,就是對受害者最殘忍的打擊,就會因此混沌社會風氣,就會讓許多人對人生價值觀的考量存疑,社會負面影響太大。

    我是相信司法公正的。

    90年代,勞榮枝被分配當語文老師,那個年代,她應該是令人羨慕的知識分子。

    說她不懂法?你信嗎?

    說她愛慕虛榮,追逐錢財?

    說她戀愛腦,被法子英脅迫?

    她的同學為她搖旗吶喊申冤,她的哥哥為她咆哮叫喊她是受害者,她在法庭哭訴小產後,法子英也沒放過她,等等令人扎心的字眼,一時間輿論譁然,真真假假,假假真真,然而就這樣一個證據確鑿的案件,硬是拖了四年還沒結果,勞榮枝又活了四年,她該感謝誰?應該是辯護吳丹紅吧?

    大家都在拭目以待,都在翹首觀望,什麼時候這個”女魔頭”被執行?

  • 2 # 儒雅溫柔雲朵

    勞犯案本來是一個簡單明瞭的案件,雖然經歷長達20多年才歸案,死在她手的冤魂也可以安息了,對受害者家屬也有個交代,對對社會也彰顯了正義,是個令人欣慰的結局。但是在一個訴棍的教唆下勞犯翻供,從而是本來簡單的事情複雜化,造成人性被踐踏,法律被玷汙,受害者及家屬再次受到傷害。本來律師職責是為了促進法律的公正,可是就有這麼一個訴棍為了一己私利,上竄下跳黑白顛倒,讓法律蒙羞。我個人覺得勞犯的命 ,肯定保不住,這也是她咎由自取,可惜讓她多活了這麼多年,吳訴棍踐踏法律,也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全國各地關心此案的人們,都支援法院的處理。我深信正義會得到伸張。

  • 3 # 博物閣

    「炒作」並不是一個法律術語,無法準確定義。

    也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不能「炒作」案件。

    比如:CCTV的今日說法欄目天天都在「炒作」各種案件。

    就算所謂的「炒作」,是用製造輿論影響,但行使獨立審判權的是法官,不是大眾。

    或者說,吳丹紅的炒作讓法官腦子短路?使得法官不看證據,不考慮上法庭上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只相信炒作?

    再者,勞榮枝案是公開審理,任何公民都能發表意見,這是有憲法保障的權力。

    作為辯護律師當然也可以公開發表意見。

    所以,我搞不懂立的哪門子案。

    勞榮枝能不能改判是看證據,不是看炒作。即便是炒作,如果證據確鑿,那也是合法的。

  • 4 # 直爽星辰GD

    吳丹紅做為殺人惡魔勞榮枝案件代理律師,他個人是否存在問題,不影響高法對勞榮枝死刑的終審複核,因為公安機關在勞榮枝案件偵審階段,依據所掌握的犯罪事實,證據,性質,決定對勞榮枝在一審,二審死刑判決!

    希望高法儘快公佈,對殺人惡魔勞榮枝的死刑判決!

    判決勞榮枝死刑是公正正義的審判!公開槍決勞榮枝大快人心!

  • 5 # 可樂流星糖

    如果勞榮枝改判,步勞後塵者將更勝於勞,以後中國的社會治安情況令人堪憂,而且基層公檢法的工作更加難做,想保中國一片安寧會成夢想

  • 6 # 天平原理

    其實,江西高院舉報至北京律協,只是要律協過問一下,查一查是否存在炒作案件與詆譭辦案機構,不是什麼嚴重違法立案。1.如果吳丹紅涉嫌違法詆譭辦案機構,應該由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偵查,如果情節嚴重,可以給予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罰款……;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可以以誹謗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如果情節比較嚴重,江西省高院可以以被害人身份(原告人),向案發地縣(市)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訴訟(即告訴才處理),可是江西高院又是縣(市)法院的上級法院,也理應迴避。因此也只能交公安機關處理。據此,江西省高院舉報吳丹紅律師,純屬是象徵性"警告",還因為江西省高院明知在庭審時(六個月前)沒有當庭制止"詆譭"的失職行為。

  • 7 # danpo淡泊3362

    勞榮枝案是全國有著重大影響的殺人大案,作為一審的中級法院和二審的高院都會安排自己的精兵強將來辦理此案的。既便一審有什麼差錯二審決不會將錯就錯的。所以,該案不會因為幾個律師不切實際的辯護就會改判。

  • 8 # 趙海軍LS

    勞榮枝案是殺人刑事案,吳丹紅案是律師執業違規違紀案,兩個案子主體不同,性質不同,處罰結果不同,而且沒有因果關係,不會因辯護律師吳丹紅被北京市律協立案,最高法院就對勞榮枝改判,相反,勞榮枝可能很快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執行。死刑是刑法中最嚴重的處罰,各級法院歷來非常重視,不會隨意判決被告人死刑。勞榮枝案無論最高法院核准結果如何,都將載入中國法制史,成為刑法的典型案例。

  • 9 # 航拍新飛手

    詳細看了江西法院對吳律師的投訴書,其內容沒有給出吳律師是在炒作的證明材料,也沒有給出證據證明吳律師詆譭辦案人員,而且和檢察院穿一條褲子,讓吃瓜群眾高度懷疑就這個水平怎麼能保證司法公正?我們並不關心誰參與了法子英案件,這個誰並不重要,我們大家只關心的一件事就是:公訴機關你要殺掉這個人,你是否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鐵證證據鏈來證明這個人有罪,而不是口供,吳律師指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鏈不充分時,你們就說吳律師詆譭公訴機關人員,是不是有點狗急跳牆的味道。退一步再說,如果殺了勞榮枝,那個不出庭作證的人幾年後說,他在現場看到了勞榮枝是被脅迫的,豈不是又一個冤假錯案嗎?。還記得呼格、樹斌冤,不就是公訴機關急於冒功、打著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匡扶正義的旗號,重口供,動用私刑造成的假錯案嗎?沒有再次刺激一下江西公訴機關嗎?

  • 10 # 落寞的心321雪後殘陽

    不可能。殺人償命。民心所向。改判,意味生命還生?那麼七條鮮活生命無辜消失!何處說理?色誘、殺人、分贓,自由消費,生活享樂。輿論譁然。居然還想改判?這豈不是開國家法律之玩笑?天理、公理何在?

  • 11 # 斷劍亦屠龍

    中國審判制度中,是二審終審制。二審的判決和裁定下來,即是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如想改變二審判決,只能靠審判監督程式。勞案的死刑判決,二審已過,死刑,是生效的終審判決。而死刑複核,是刑法中保證少殺、可以不殺的堅決不殺的慎殺制度。死刑複核,與律師們在網上胡說八咧的什麼疑罪從無、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程式違法……沒有半毛錢關係——造謠生事煽風點火發動輿情而已。

    勞案中的勞法共同犯罪,無疑。案情特別重大,後果特別嚴重,民憤極大,無疑。勞犯潛逃二十多年,是女魔頭,到案後,在律師的鼓動下,裝傻窮白,且翻供不悔,無疑。

    當前,刑法學界廢除死刑的呼聲很高。但是,正因為幾個無良律師的違法違規操作,勞犯,必死無疑!因為,絕對的當事人主義,在當前中國,不適宜。打擊犯罪,掃黑除惡及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正義的主體是公檢法,職權,才是本質。律師,不是職權主體。僅以代理人的身份參予訴訟。再者,程序正義的根本目的,還是為了保證實體正義。禁止刑訊逼供,非法證據排除,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都是兼顧程式和實體的具體法律規定。所以,律師只能在法律框架內為委託人爭取合法權益。以非法違規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後果,必然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這和警察檢察官和法官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規辦案是一個道理。必須嚴禁。構成犯罪的,一旦查實,都會進去!

    勞案與勞案中的律師問題有聯絡,但是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事情。說實話,律師無法無天,肯定會影響辯護效果。試想,一個想借某一案件出名獲利的律師,會為自己的委託人盡心盡力嗎?別看那幾個律師上竄下跳,什麼話都敢說,什麼事都敢做,那叫譁眾取寵。勁,使歪了!

    潛逃二十多年的勞榮枝,如果真心認罪悔罪,爭取個死緩,極有可能。但是,本是罪大惡極,又被律師激起這麼大的民憤。一個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老百姓要的,不就是有法有天嗎?還是那句話,所有的程序正義,都是為了保證實體正義的。所以,堅守程序正義,方可保證實體正義。而離開實體談程式的,如果不是法盲,全都是法律流氓!

  • 12 # 小明2192256

    不可能!各是各的帳!

    律協會將依法依規對吳丹紅的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公佈於眾!

    而勞榮枝案,法院也會根據事實和法律,不受外界的干擾,做出公正的判決!

    根據勞榮枝所犯的罪行,改判不可能!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2層交換機沒有路由功能,為什麼還可以配置預設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