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2019年,還是以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都要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辦事。至於具體到每個公司,可能辦理程式會有所不同,但基本上要遵循以下原則,這樣做的過程中,勞動者都可以依法維護和行政自己的權利。
先得弄清楚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和理由是什麼,不同原因會影響到後面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地經濟賠償的標準和要求不一樣的。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用人單位無需賠償勞動者,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犯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或是提前一個通知勞動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般賠償金額為N+1個月工資(N代表在此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般賠償金額為2N個月工資(N代表在此單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違反法律,造成勞動合同沒法繼續維持下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針對上面的不同情況,勞動者如何合理合法地維護自己合法的權利,主要有幾點需要注意:
1. 在不違反用人單位的公司制度的情況下,不要主動提交辭職申請書。
2.在用人單位強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要蒐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證據。
3.在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賠償事宜未果的情況下,及時到勞動部門即勞動監察大隊進行申請仲裁行動。
4. 在仲裁結果沒有執行的情況,進行強制執行申請或到法院申訴。
無論是2019年,還是以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都要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辦事。至於具體到每個公司,可能辦理程式會有所不同,但基本上要遵循以下原則,這樣做的過程中,勞動者都可以依法維護和行政自己的權利。
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和理由先得弄清楚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和理由是什麼,不同原因會影響到後面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地經濟賠償的標準和要求不一樣的。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用人單位無需賠償勞動者,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犯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 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只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或是提前一個通知勞動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般賠償金額為N+1個月工資(N代表在此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般賠償金額為2N個月工資(N代表在此單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違反法律,造成勞動合同沒法繼續維持下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針對上面的不同情況,勞動者如何合理合法地維護自己合法的權利,主要有幾點需要注意:
1. 在不違反用人單位的公司制度的情況下,不要主動提交辭職申請書。
2.在用人單位強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要蒐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證據。
3.在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賠償事宜未果的情況下,及時到勞動部門即勞動監察大隊進行申請仲裁行動。
4. 在仲裁結果沒有執行的情況,進行強制執行申請或到法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