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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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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宇哥978
菜刀比這個玩具槍威力大,一刀砍下去有多威力大家都知道吧?為什麼不定性為危險品加以禁用呢?讓公安拿那個玩具槍對我屁股打5槍,然後我用菜刀砍公安屁股1下,看效果如何呢?公安對槍支的界定太過隨便了,公安部應該出臺禁令,全國就不準生產塑膠玩具槍了,全中國的小孩不準玩玩具槍就行了,就不會有人生產玩具塑膠槍被判刑了,這樣就一了百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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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淡的自來水
近日,一家玩具廠被指控生產並出售數千支塑膠槍。根據當地法律,這些塑膠槍被認定為槍支,公司負責人因此被判刑。然而,負責人認為這是一種錯誤的歸類,並打算提出申訴。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個案件可以有以下幾種解讀。首先,塑膠槍是否被認定為槍支,要看法律規定。在該地區,如果法律規定塑膠槍屬於槍支範疇,那麼這些塑膠槍就應該被認定為槍支。如果負責人想要申訴成功,必須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進行辯護,證明這些塑膠槍不應該被歸類為槍支。
其次,要考慮負責人的犯罪意圖。即使這些塑膠槍不被認定為槍支,如果負責人具有犯罪意圖並打算將其用於非法行為,也是不被允許的。因此,如果負責人能夠證明他們沒有犯罪意圖,那麼申訴的成功率會更高。
最後,從社會責任的角度考慮,玩具廠出售數千支塑膠槍是否合適?作為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他們應該多考慮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即使這些塑膠槍不被認定為槍支,負責人們也應該深刻反思我們應該面對和解決的問題,而不是透過法律手段來規避責任。
綜上所述,這個案件從法律角度來看存在多種解讀。無論最終申訴的結果如何,我們都應該重視社會責任和法律規定,並努力做好我們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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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軍軍同學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玩具廠製造的塑膠槍與真實槍支無法明顯區分,那麼它可以被認定為一種仿製槍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仿製槍支的製造、銷售等行為都是違法的。因此,如果玩具廠生產的塑膠槍被認定為仿製槍支,則該廠負責人有可能會被定罪並被判處刑罰。
如果該負責人已經服刑並被釋放,他可以透過向法院提出申訴來尋求對原定罪判決的改變或撤銷。但是,要使這樣的申訴成功,他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他的製造行為並不構成對法律的違反。他可能需要提供有關產品製造的技術細節、產品的用途和銷售渠道等方面的證據。
同時,他還需要向法院證明在製造、銷售該塑膠槍時,他的行為符合所有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如果他能夠證明他的行為並不構成對法律的違反,那麼他有可能成功地申訴並獲得對原定罪判決的改變或撤銷。
他申訴的原因可能是因為他認為自己被錯誤定罪了,或者認為原定罪判決不公正或過於嚴厲。申訴是被告人或被判刑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向上級法院請求對原判決進行重新審判或裁決的一種訴訟程式。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負責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構成對法律的違反,他可能會認為原定罪判決是錯誤的。他可以透過申訴來尋求對原定罪判決的改變或撤銷。此外,他可能認為原定罪判決對自己造成的影響過於嚴重,申訴可以為他爭取更輕的刑罰或重新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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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unny好心情爽
這個傷害的標準好像是以打出的子彈,在一米距離對眼睛是否可以造成傷害為標準的。現實戰場上就是真槍真子彈有幾個打中眼睛的?眼睛什麼不怕呀,一個小樹枝也可以定為兇器,小石子可以定為炸彈。這種販槍的和電影中的槍販子真不是一個層面的。之所以犯罪了,完全是認知的問題。最好的建議就是別碰。看現在小孩子玩水彈槍,那個打到眼睛上也受不了。不知道那個怎麼認定的,也許那天又被認定的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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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廚小味潤
認真科普一下槍支認定標準的前世今生吧。這種案件在2011年以後其實不少,但是2011年以前幾乎沒有。
為什麼玩具槍也能算是槍,它又沒有火藥?
這倒不是本案的爭議點。因為按《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所以有沒有火藥並不是槍支認定的標準!
那具體實操中怎麼認定?
按公安部2010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鑑定工作規定》規定,將槍支的鑑定標準細化到一個具體的數字單位——只要超過或達到1.8焦耳每平方釐米,就屬於槍支!(實際上2001年公安部的標準是16焦耳,那時沒有發生過類似這種因為銷售玩具槍被抓的事。國際上一般的標準也都是16焦耳。但後來出於對槍支更嚴格管理的原則,一下子降到了1.8焦耳!)
1.8焦耳/平方釐米啥概念?
大概相當於青少年可以在網購平臺上隨意買到、沒有任何管制限制的彈弓9威力的八分之一。這個威力算不算大,大家見仁見智吧,因為要考量一個射擊距離。
不過標準就是這麼簡單、直接!可以象機器人一樣傻瓜式操作
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兩種法規會產生衝突!
按公安部標準,夠了1.8焦耳,那就是槍了!
但是按我開頭講到的《槍支管理法》的定義的後半部分,必須是”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按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玩具槍能不能致人傷亡或喪失知覺,如果不能!那理應不屬於槍支!
兩者產生了衝突,到底應該如何判定?
懂點法的都知道,普通法效力優先於部門規章,那很明顯,作為普通法的《槍支管理法》在與作為行政法規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效能鑑定工作規定》,兩者產生矛盾時,應該以《槍支管理法》為準。
但實際的司法慣例卻是,公安部門都只按照公安部的規定測一下多少焦耳就是了。
而公安又是刑事程式Q的第一道程式。
夠了,就是槍支,那就立案;
不夠,那就不是,啥事沒有。
回到問題中的案件,檢察院、法院經鑑定認為涉案的一批槍支具有殺傷力,這才是判決的關鍵,現在要搞清的就是這個鑑定殺傷力的標準到底是啥,是否就是公安的那個1.8焦耳的標準,並以這種鑑定作為判決依據,沒有進一步認定的話,確實容易引起爭議!
實際上,此類犯罪應該故意類犯罪^,作為生產或者銷售者一開始能不能清楚認識的自己生產或者銷售的是不是法律的槍支,這也是有待商榷的!
不過最近一兩年,因為這個標準的普及,銷售類似的這種玩具槍,甚至只是購買就被刑事制裁的,已經很少發生了。
打擊犯罪、判處判刑的目的是——懲惡揚善。前者是手段,後者是目的。不應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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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青青河邊草
我覺得應是高仿,否則不會判罰,估計申訴無用,中國嚴控槍支,塑膠玩具槍,與真槍長得像,流入社會,幹壞事時,受害人能覺得是假槍嗎?顯然能以假亂真,其對社會產生的危害不言而喻,這是中國為社會安定,立法禁止這類玩具槍支必要性,因而必須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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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駕遊大叔
這個問題有點尷尬
以普通人的眼光看事情,要是這樣判斷成槍支這老闆罪大惡極應該起碼無期,判14年都太輕了。
你我想想6000多隻被認定為槍支,好可怕的事情,要是這樣的槍支流入社會,輪到壞人手上,那無法想象。。。
可惜這只是判決書上冷冰冰的數字表述,只是玩具廠老闆黃河被判14年實際服刑11年5個月的法律依據。
落到你我普通人身上估計結局是一樣的
面對一些明顯法律上的疑問只能退避三尺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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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智慧敏敏娛樂
首先要確定這些塑膠槍是否符合法律上對於“槍支”的定義。如果這些塑膠槍不具備發射實彈、造成危害的能力,那麼它們並不能被視為真正的槍支。如果這些塑膠槍符合了“槍支”的定義,那麼負責人制造和銷售這些槍支就構成了違法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負責人已經被判處刑罰,那麼他的申訴將需要考慮是否有新證據或者新的法律規定可以支援他的辯護。否則,即使他提出了申訴,也可能無法改變原先的判決結果。最後,這個案例也提醒我們,在生產和銷售產品時,一定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否則可能會受到嚴重的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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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zxddfg
國家對槍支認定有明確規定,即使是玩具槍,如果有比較大的傷害性,那也是不允許的,但在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已造成的危害性,認罪態度等,不能與真槍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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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跟著夫妻學名著
這個案例涉及到對“槍支”的定義和判斷。在法律中,通常會有對於槍支的明確定義,例如其功能、結構、能量等方面的特徵。對於這個案例,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定義:參照當地法律對槍支的定義,判斷這些塑膠玩具是否符合法律對槍支的規定。
功能與危害性:分析塑膠玩具槍的功能,是否具有實際射擊功能,以及其對他人的潛在危害。
生產與銷售:瞭解玩具廠生產這些塑膠玩具槍的初衷,以及銷售渠道和物件是否明確表明其玩具屬性。
情節與後果:分析案件中涉及的情節是否惡劣,以及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
在具體分析這個案例時,應當從以上各個方面綜合考慮。如果在法律解釋和適用過程中存在問題,負責人有權尋求申訴。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訴結果取決於對法律的具體解釋和適用,以及當地司法機構的判斷。
以上均為個人見解,請勿當真。
回覆列表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個案件存在以下幾個維度需要解讀:
1. 槍支定義的解釋。該案中的玩具槍是否符合刑法中對槍支的定義,是否達到足以威脅人身安全的程度,這涉及對法律規定的解釋問題。如果超出一般玩具槍的程度,有致命傷害能力,則有可能構成槍支。
2. 出售目的與主觀惡意。生產商出售玩具槍的主觀目的是否包含非法使用來犯罪,如果目標消費群體包括潛在的犯罪分子,並意圖為此獲利,則可認定主觀惡意。若 aiming 純以兒童玩具而設計及銷售,主觀惡意可能性較小。
3. 對社會危害的預見度。生產商在設計和銷售過程中,是否應當預見到這樣的玩具槍可能被非法使用來危害公共安全,並採取措施加以防範。如果完全未考慮此類風險,而導致嚴重社會危害,其過錯責任可能需要追究。
4. 申訴的法律依據。負責人提出申訴,需要提供新的證據或理由來推翻原判決的不當與違法之處。如新證據證明玩具槍不符合槍支標準,生產目的與銷售物件均合法,且無法合理預見其被用於犯罪等,則申訴理由較為充實;反之則申訴成功率較低。
綜上,該案的法律解讀需要考慮玩具槍與槍支的嚴格定義,生產商的主觀目的與對社會危害的預見合理程度等。如果新證據支援玩具槍的合法性與槍支屬性的不符合,同時生產商主觀惡意和顯失注意之處不足以認定,則申訴理由較強,獲得支援的可能性較大。否則,原判決恐難推翻。這需要 courts 根據全案證據與理據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