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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清小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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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
這件事就要看辦案人的人的頭腦清不清晰!你說玩具廠違法也不全對 !人家證照齊全 怎麼是違法呢 ?你說他不違法違規 國家又有規定 所以這個東西就互相矛盾 ?老百姓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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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強不息咖啡ie
這要看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如果玩具槍威力過大,足以對人構成傷害,就應該被認定為槍支,且應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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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傲翔鷹
管理沒有錯,關鍵是管理的動機、程度、範圍、合理性、依據。就像城管規範市容是對的,但是如果動手打人,合理嗎?適度嗎?依據什麼?
槍支的管理是維護社會秩序、公民人身安全、國家安全的重要舉措,禁槍絕對是正確的。但是,受到質疑的是為什麼要借題發揮對玩具槍如此上綱上線?
在常人的認知裡,槍是能夠致人死傷的。可是這不等於筷子能扎瞎一個人,筷子就也是槍。而且不能僅僅依據外形來判斷什麼是槍。玩具槍看上去像槍,但是裡面只是彈簧、連桿,那所謂的威力連最小型的彈弓都不如,正常人不可能把這種玩具當做槍支。而相反的,《老無所依》中的殺手拎著高壓氣瓶到處殺人,那形狀和槍支風馬牛不相及,但原理上就是高壓氣槍。
所以,禁槍是依據法律還是執法者的個人印象,這是一個大問題,因為這關係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執法的公信力。而且如果不依法,只依權的話,那就是我們已經見到的事實:天津大媽的塑膠打氣球槍是槍,而李某某公子的電動m4就是玩具槍?其實兩者都是玩具,那為什麼李公子沒事,卻判那位可憐的擺夜市氣球攤餬口的大媽三年有期徒刑呢?
這就是當下槍支管理制度讓人詬病的原因:嚴重違背公眾認知、嚴重不公平、法律標準嚴重不合理。這個已經不是槍支問題,而是影響到公眾對法律和執法者的信任問題了。
現在再說法律標準。經過全華人大常委會透過頒佈的成文法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製造銷售模擬槍的,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五千元以下罰款。
注意,這裡是人大頒佈的法律,而且說的是模擬槍。
接下來,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注意,這是人大頒佈的法律,說的是足以致人死傷的槍支(不是模擬槍)。
再接下來,就是公安部制訂的鑑定標準了。先說威力,對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這是就是區別槍與非槍的標準,是根據能否打槍豬的眼睛來制訂的。正如公眾認知的原理:手指頭都能戳瞎眼睛,請問手指頭是槍嗎?這種唯動能論去鑑定什麼是槍,而且如此低的標準,違背公眾最基本認知。
然後是公安部的模擬槍外形鑑定標準:
2、具備槍支外形特徵,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如果按照這個標準,請問這些是不是槍:
根據這個標準,無論是比例超過1/2,還是有扳機和擊錘並且金屬材質的,都是模擬槍,超1.8焦耳就是槍了。
那麼,普天之下還有玩具槍嗎?況且就這寥寥數語的鑑定標準,請問細化標準誰來判定?是執法者的印象還是法律來判定?
所以,這是一部極其不嚴謹的規定。注意,是規定,不是法律,因為公安部不具有立法權,制訂的只是部門規章,是用於公安系統辦案時鑑定用的標準。
況且,本人在多年前曾親眼所見軍博二樓出售1:1的全金屬、機構可動的64、駁殼槍,請問如此公開生產銷售的是不是可以拘留了?
所以,法院依據公安部的1.8焦耳規章而不是法律去判處玩具廠老闆14年徒刑,不僅明顯違背公眾認知,也違背了立法初衷。2018年國家兩高、浙江兩高都提出了氣槍、模擬槍定罪量刑的合理化建議,要求考慮社會危害性,並且5焦耳以下可不起訴。那麼,法院為什麼要執意判如此重的刑呢?
1.8焦,讓拘留罰款變成了牢獄之災。公安部的部門規章大於了法律本身,這些問題,讓天津大媽、四川劉大蔚、黃河廠長等很多人成了被人同情的焦點,而對應的是人們對1.8焦耳的廣泛質疑。
綜上,黃河廠老闆的案子不合法、不合理。而且,公眾的認知也受到了不良媒體的誤導。什麼水彈槍打蘋果、BB槍能打鋼珠、模擬槍能隨便改裝等言論都是嚴重違背科學常識的荒唐可笑之言。例如黃河的所謂氣手槍,只是打火機那種發脆的鋅合金、充打火機氣,打塑膠BB彈、根本打不動鋼珠的玩具,據說出廠價45塊錢。我們就算不懂槍,也懂成本吧。
再例如,能危害社會和能改裝的真正的非法模擬槍是下面這樣的:
這是俄羅斯馬卡洛夫原廠真槍改造出口的mp654k和託卡列夫廠mp656k。這是用真槍部件製作的co2氣手槍,符合中國槍支管理法“以壓縮氣體為動力”及“有制式槍支零配件”的標準。而且,這個是鋼製的,這個才是真正該管的東西。
法律是否文明,是否尊重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1.8焦耳的更改程序是一個標誌,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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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茫然的使用者黃
一個新的法律條款公佈後應該有個過渡期,並且對涉及的新舊交替更應該宣傳到位!普法的意義就讓老百姓都知道做什麼可能是違法犯罪,而不是百分之九十的老百姓不知道,有人犯了才殺雞儆猴地普法。近些年來好多這樣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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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亓官仁
這一推論我不贊成,嚴格管控槍支沒有錯,但沒必要搞到草木皆兵程度。假如玩具槍也當成槍械處置,是不是可以賣到國外當成出口輕武器?
要麼極左要麼極右,這種過度解讀國家法律有些不妥,也許您不贊成我的觀點,但我認為自己有必要說一說普通人的感受。
中國控槍已達最高境界,上世紀八十年代前街上還能見到佩槍的軍警,武裝警察不僅是城市的一道靚麗風景,同時也對犯罪分子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
不知什麼時候開始,軍營外再也難以見到佩槍出行的軍人,甚至負責城市治安的民警,面對持械行兇的歹徒有時也變成了赤手空拳。
有太多的基層民警正是由於解除了武裝,而倒在武裝歹徒的刀下。過度防控並不能帶來和諧,反而讓執法人員在兇險面前處於被動,近些年來血的教訓時常發生,而我們的還在自縛手腳欺騙自己。
可以肯定法制的國家裡,只有執法人員才是武器的合法使用者,任何個人和民間團體持有武器都是法律不允許的,但卻不代表執法人員也要兩手空空面對歹徒,這也是一種對人民安危不負責任行為。當玩具槍也成了武器時,是不是廚房的菜刀民婦手中的布剪也要實行限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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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壹人山中行
從法律角度來說,企業產品的檢測,國家設有質量檢測機構。不合格產品是不允許銷售的。發放營業執照前,核實企業合法經營是相關部門的神聖職責。有營業執照的產品擁有合法權。涉及違法犯罪,有犯罪事實,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企業違法處理,國家規定是聯合執法。有工商,稅務,勞動,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本事件,公安獨立處理,會導致企業關閉,工人失業,財產消失等,不符合國家利益。相關部門不專業,會出現法律漏洞,甚至混亂。不按規定執法,需要人民監督。關於每平方釐米大於1.8焦耳的相關說法,是公安執法依據。跟企業的合法產品不存在衝突。合法產品定為犯罪,合法與違法混亂。(合法產品有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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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樂觀的春風V
塑膠槍和鋼槍是兩個各不相干的物品,塑膠槍是玩具,它沒有鋼鐵的性質和效能,它只是為兒童提供的塑膠玩具,它不是模擬槍。
而鋼槍是鋼鐵與爆炸物組合的殺人武器,是危害人類安全的武器,塑膠槍和鋼槍不可相提並論,如果一定要定性為同等性質,那是畏懼意念的過份神經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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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盧長春355
網上很久前就說過,玩具模擬槍外表和真的一樣大小的不能打任何子彈,另外能打子彈對人有足夠殺傷力的模擬槍無論它的設計如何,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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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金鱗豈是池中物
從法律角度來說,造成這種情況的關鍵在於這些玩具槍可能被製作得與真實槍支高度相似,甚至可以被誤認為是真實槍支。根據中國《槍支管理條例》的規定,任何製造、銷售、持有、運輸槍支的行為都需要獲得相應的管理部門的批准,否則會被視為違法行為並遭受相應的處罰。因此,即使這些玩具槍並不是真實槍支,它們也被認定為槍支的可能性極高。負責人在服刑期間申訴,可能是希望透過法律途徑對這種判決提出異議,即強調這些玩具槍實際上並不是真實槍支,因此不能以違法持有槍支的罪名進行定罪。但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這些玩具槍被認定為槍支並不是毫無根據的,因此該申訴的成功可能性並不大。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從法律角度還是從保障公共安全的角度,對於任何槍支相關的行為,都必須依法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管。無論是製作、銷售還是持有槍支,都需要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否則將會遭受嚴厲的處罰。
回覆列表
這一事件反映了法律中“實質本位”原則的適用問題。根據該原則,與法律規定相比,實際情況應當被優先考慮,即法律應當以實質為本,基於諸如案件的具體情況、社會效果、公平正義等因素進行解釋和適用,而非簡單地按照字面意義進行操作。
在此事件中,數千支塑膠槍本質上僅為玩具,與實際槍支有明顯區別。然而,由於部分定罪標準中未明確將“玩具槍”排除在外,因此部分法律機關便將其認定為槍支,使其管理標準等同於真實槍支,從而產生了一系列問題。此時,若完全按照字面意義操作,將進一步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負面影響,顯然這是不符合“實質本位”原則的。
因此,需要從實質出發,結合法律目的、社會效果、公平正義等因素,秉持漸進主義和適度原則,適量引入合理的“緩刑”和“交付”制度,使該事件得到公平合理的處置和解決。
博弈論視角下,該事件涉及“合作與競爭”的問題。香山玩具廠生產的數千支塑膠槍雖然本質上並非真實槍支,但其形狀、大小、材質等一系列特徵都與真實槍支相當相似,對於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產生了一定潛在威脅。因此,從公共利益出發,透過對玩具槍的嚴格管控,以期達到對真實槍支的抑制和相應風險的降低的目的。而在香山玩具廠和其他玩具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商之間,也涉及到一定的合作和競爭關係。如果玩具廠家只考慮自身利益和成本,而忽略了社會效益和公共利益,從而大規模生產和銷售類似產品,勢必會影響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引發社會負面影響,從而產生對其自身利益的直接或間接影響。
基於以上分析,該事件應該以實質為本,透過合適的實務協商和調解達到公平公正的解決方案,同時更重要的是,各類企業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注重企業社會責任,主動承擔起社會責任,透過合規合法的方式,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