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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奧會計線上

    財產清查,是指透過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等財產物資進行盤點或核對,確定其實存數,查明賬存數與實存數是否相符的一種專門方法。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產物資清查制度,加強管理,以保證財產物資核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一)財產清查的種類

    財產清查按照清查範圍,分為全面清查和區域性清查;按照清查的時間,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按照清查的執行系統,分為內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A.按照清查範圍分類:1.全面清查;2.區域性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對所有的財產進行全面的盤點和核對。

    全面清查的特點是清查內容多、範圍廣、工作量大,不可能經常進行。

    財產需要進行全面清查的情況通常主要有:

    (1)年終決算之前;

    (2)單位撤銷、合併或改變隸屬關係前;

    (3)中外合資、大陸合資前;

    (4)企業股份制改制前;

    (5)開展全面的資產評估、清產核資前;

    (6)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前。

    2.區域性清查

    區域性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只對部分財產進行盤點和核對。

    區域性清查的特點是清查範圍小,內容少,涉及的人員較少,但專業性較強。

    區域性清查的清查物件主要是流動性較強的財產,一般包括:

    (1)庫存現金:應由出納員在每日業務終了時清點,做到日清月結。

    (2)銀行存款:應由出納員每月至少同銀行核對一次。

    (3)原材料、在產品和庫存商品:除年度清查外,每月應有計劃地重點抽查,對於貴重的財產物資,應每月清查盤點一次。

    (4)債權、債務:應在年度內至少同對方核對一至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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