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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不太清楚老伯的“後悔”發生在哪個階段、背景是什麼,需要區分一下。個人簡單歸納,主要涉及到五種情況:

    情況(一):若老伴兒的遺產已經處理完畢

    例如,老伴兒過世時留下一套房子,老伯放棄了繼承權,房子已經繼承過戶到其他繼承人名下,那麼,後悔的可能性不大。

    依據是,根據最高院關於《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釋義,“放棄繼承可以翻悔,但時間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如放棄繼承在遺產處理之後,即不予承認”。

    情況(二):老伴兒的遺產尚未處理完畢

    同樣依據上述釋義,在遺產尚未處理完畢之前老伯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後悔”成功需要:

    要麼所有其他繼承人均同意其反悔。要麼老伯有正當理由,例如當時的放棄表示非出於本人意願、或受到誘導脅迫等。情況(三):若老伴兒遺產的分配,是出於老伴兒生前的個人真實意願

    這種情況是指,老伴兒遺產如何分配,是老伴兒生前自願做出的安排——即透過合法有效遺囑,將其財產部分指定了繼承人。

    若屬於此種情況,老伯無權後悔。因為遺產分配遵循的優先原則之一是“自治原則”,若被繼承人生前已經對個人財產做出了合法安排,則尊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他人無權干涉。

    情況(四):若題主提到的老伴兒遺產,其中實際上包含了老伯的自有部分

    例如,老伯和老伴共有一套房子,登記的是老伴兒的名字。老伴兒過世之後,一開始老伯同意放棄、全部由子女繼承。

    這種情況下,老伯放棄的是他應繼承的老伴兒的份額,不含其自有份額。那麼,只要老伯自有份額不是透過正常方式(買賣或贈與)過戶出去的,則老伯可以“後悔”——針對自己的那部分份額。

    情況(五):老伯屬於“雙無”繼承人

    不管老伯是否曾作出放棄表示、抑或老伴兒透過遺囑把遺產留給他人,如果老伯沒有勞動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則必定可以繼承老伴的部分遺產。這種情況,不是後悔不後悔的問題,而是按照法律規定——雙無繼承人,具有繼承的第一優先順序。

  • 2 # 一路風景美

    世界上沒有後悔藥,想推翻老伴遺產的分配,不可以。除非你把老伴叫醒過來重新分配,否則,此事定了,這叫蓋棺定論,分配成什麼就是什麼了。

    老伴遺產分配時,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別人是無法更改的。這些法定情形就是,遺囑繼承分配,老人當著眾人面遺囑分配,或叫無利害關係的2個人以上自書遺囑分配,或是法定繼承分配,或是錄音分配,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的分配,老伯想推翻就不可以。

    要是不符合法定情形,老伯就可以推翻,但是你對著不合法的內容找吧,找到就推翻,找不到就無法推翻。一般不容易推翻,為什麼呢?因為老伯是老伴的法定繼承人,享有老伴一半的法定繼承權。老伴遺產分配時,老伴一定在身邊,所有事都該知道的。不知道的很少,想推翻很難。老伯不能說啥事都不知道吧。老伯不知道,老伴就無權處置。既然老伯都知道的事,再想推翻就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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