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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律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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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活潑百靈鳥OO
我認為是正當防衛,我們的法律應該保護被欺者,而不是讓打人者更加猖狂。應該讓打人者付出代價,使之以後不敢再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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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掛著羊頭賣牛肉
法律應該要讓想打人的人不敢打丶被打人的人敢還擊才能減少打架鬥毆事件,而不是做事後上帝和聖母婊,寬容犯罪者,嚴懲守法公民!
自衛與報復是一切生命的本能,是生存的法則,對人類來說就是天賦人權。
而社會的統治者們為了統治的需要千方百計地壓制和剝奪人們的自衛和報復權力,以公權力代替私力自救。
但問題是公權力不可能做到"及時"丶"全覆蓋"丶"公平公正"這三要素,這個時候,一但侵害發生,就必須要能自救,自救最好最有效的方法不是逃跑而是反擊,並且用大於傷害的力量反擊侵害者。
而至於報復則是當被害人對公平公正完全失望丶執法者偏袒侵害人時採取的天經地義的行為!
自救丶自衛丶報復是人類社會維護正常運轉的必要手段,是對公權力的補充和協助,應該充分鼓勵。
那種把法律當成高於一切的人不是蠢就是壞。蠢是蠢在以為統治者制定的法律能夠壓制大自然規律。壞是壞在想用惡法磨滅守法公民的血性丶壓制人民的勇氣和反抗精神,把人民馴化成任人宰割的綿羊!
統治人類的不單單是法律,更重要的還有道德!
法律是臨時的丶短暫的丶可變的丶更多的是為統治者服務。法律本質上是任人擺佈和打扮的小姑娘。區別只在於誰是這個法律的爹!
道德則是永久的丶不變的丶符合大自然規律的人類行為準則,是法律的基礎!
脫離社會道德的法律法規必然是惡法!
為什麼廣大網友會支援王小姐而不認可警方丶官方,其實內在根本原因就是上述所說的,事實也證明了官方警方對車上糾紛的處理失去了公正公平,違反了社會道德!
所以當地警方在違背社會道德只以法律為依據進行處理就肯定是錯的!
依法治國本無錯,只不過是太偏面,是一條腿在走路。必須要加上依德治天下,則必然會天下太平丶國富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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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愛卓婚禮
我的原則是像這種公共場合下的矛盾,誰先動手誰全責。還手的人是正當防衛。當然我這麼說,可能不符合某些人的想法,也可能某些人說我不符合法律規規定要求之類的。我相信法律,但不迷信法律。因為法律都是有伸縮性的。法律在正義的執法者手中維護的是正義。法律在別有用心的人手中,就是工具玩物。
社會執行需要法律。但活著的人也要有尊嚴血性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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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青山老驥
在中國,千百年來就流傳著一個把掌拍不響,既然是打架,那就各打五十大板。最近這些年法律進步了,人們也聰明瞭,於是就出現了"正當防衛”這個法律名詞。
在司法實踐中,這幾年,確實有大案,命案在貫徹正當防衛中樹立了典範。張顯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合理。但在普通的民事糾紛當中互毆和正當防很難界定,加上一些執法人員的私心雜念,那就更是差強人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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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思考的力量
“互毆”,漢語詞語,一般指雙方或多方在主觀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觀上均實施了不法侵害對方的行為。
從“互毆”的定義和其中的“互”字,我們很容易得出這個印象:互毆的雙方是對立但對等的。說簡單一點,街頭地痞約架就叫互毆。
但一方主觀上刻意傷害,另一方被動還手就不能稱為嚴格的互毆。因為還手的一方只是實施了不法侵害的行為(排除正當防衛),但並沒有不法侵害的故意。
再說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滿足正當防衛條件一:對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
條件二:對方先動手,己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被繼續侵害。
滿足任一條件反擊造成對方傷害的,就認定為正當防衛。
客觀的的說,在激烈的衝突中,很難判斷對方手段是否明顯過激,也難以推斷自己等待的對方繼續傷害的強度。所以正當防衛的認定是較為苛刻的。
在實際的衝突中,正當防衛標準的難以判斷,正是造成通常判定為“互毆”的主要原因。只是筆者覺得,被打後反擊的一方只能算一半的互毆,因為畢竟沒有主觀侵害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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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實事求是的吐槽君
用不了多複雜,直接看正當防衛條款就夠了。一部分人說只要是被打之後的還手,都可以叫正當防衛的,這樣的說法也有漏洞的。
舉幾個例子
1:你先用手打我,明顯不構成生命威脅,但是我後手下重手打你,更甚至一棍子把你打死。這不屬於正當防衛。
2.你先動手打我,打完了你停手了,我懷著報復心理,追著你打。這也不屬於正當防衛。
3.我用言語故意刺激你打我,你打我我馬上找到理由還擊你。這同樣不屬於正當防衛。
以上幾個例子,是從正當防衛的定義中找到並套用的,應該沒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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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Sunny好心情爽
事都是有因果的,如果雙方約定打架,互毆認定沒問題。如果是破壞社會公序良俗的惡,挑戰或無理取鬧且先動手,那還手就是自衛。現在是法律條款模糊,解釋權在基層,以個人認知為標準,操作空間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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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老曹17
關於被打還手是"互毆"還是"正當防衛"?究竟孰對孰錯?的問題
從人身攻擊的角度,有暴力、軟暴力(惡語傷人)的說法;勿論暴力或軟暴力的同級別相互對抗,任何事物都有因果關係,即造成事件的起因、最後造成事態結果的大小。
所以,公安機關不要輕易定性互毆,定性互毆,等同雙方承擔同等責任,顯然對被挑釁方是不公平的;定性互歐是公安機關草率定案的結果,實則是對處理事件不負責任敷衍了事的具體表現,作為當事雙方的定性;只要不是人命關天或造成重大傷情,最好不要輕易使用"互毆"和"正當防衛"一詞,建議查明真相的情況下,在責任的劃分方面按過錯和損傷程度劃分佔比責任,比如在起因上,無故挑起方就應承擔100%責任,隨著事態進展,被挑釁方助推了事態的升級,被挑釁方就要承擔助推升級的責任。總之,在劃分責任上要細化佔比最為恰當,才讓當事雙方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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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奮發有為遠山tR
前車之覆,後車之鑑。記住教訓吧。民不與官鬥,貧不與富爭。看看此事,如果不是有一官半職的人,怎敢如此囂張跋扈?自己孩子作孽被說,反而是,先罵先動手打人,最後還是定個互毆,只不過是罰款多了3百元。瞧不起誰呀?人家本來打算拿個數千元調和一下,現在省了多少錢呀?不過就是故意不躲多挨一巴掌,性質轉變了?在制止對自己的非法傷害時,記住數點數,就像拳擊比賽,最好還是叫旁邊一個某人做記錄。試想一下,如果是真的女孩先罵先動手打人,那個女人反擊的話,估計就不是互毆了吧?是欺負弱小婦女兒童?起碼是拘留幾天吧?捱打以後,草民只能,一跑,二哭,三,躺下。最後才是告狀。絕對不能還手!絕對只能舉手!要不,作揖求饒?否則後果很嚴重啊!是互毆呀!女孩太年輕了!不懂社會的無奈。如果聽話,跟列車員要求換個座位,要不,自己加錢升為一等座,不就行了嗎?現在,捱了打捱了罵!還要被罰200大元!把那二百塊錢作為升座費,自己坐得舒服!又不用去花費口舌勞氣,還要去派出所調和費時十幾個小時。惹不起躲得起吧!老朽已經是看透人生。君子不與小人相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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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萍蹤俠影1514
這個問題該如何回答咱們最好去問問魯迅先生,面對惡人的攻擊到底是該表現得溫良恭儉讓還是該予以強有力的反擊,這位老前輩會給予你很好的答案。“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這句話好好琢磨琢磨或許會有所啟發。今天警方把列車上先出手打人者以及被打反擊者的行為稱之為“互毆”,從字面上看似乎沒什麼問題,但不從事情的緣由上的分析來判斷是非對錯,而是隻要是還手了那就是互毆,那麼明天中國的老百姓不但對內是乖乖的順民,對外可就都是妥妥的沒有血性軟骨頭,請問咱們國家的高層真的需要這樣的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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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楊炳升
本人認為,"互毆"一詞用在法律體系上是在自毀"以法治囯"的基石。
如果將先動手者定性為"故意殺人罪",還手者一律定性為"正當防衛",全華人民一定會拍手稱頌,並且,還可以增強中兒女的血性。
因為,徒手也是可以的致人死亡的。
"互毆"一詞的使用會產生非常嚴重的不良後果,甚至是會嚴重到不堪設想的地步。對此,在大量的跟帖中已經反映出來了,其強烈程度在不斷的增加,並向歷史延伸。
這是一個事關一個國家,民族的思想認知問題,本人不妄議。
有人可能會說我的認知偏執,我也不反對。對於任何事物的認知,不同閱歷的人其看問題的結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不一樣的。
我是一個兩次參加對越自衛反擊戰的老兵。
越南忘恩負義,仗著有當時蘇聯的撐腰,在我邊境呂生事端,殺我邊民,侵中國土。我們在忍無可忍的的情況下才被迫進行還擊。與對印還擊戰一樣,戰後我們撤回來並沒佔有人家一寸士地。
一個國家的平安不是靠一味的對外敵忍讓能夠換來的,而是靠不畏列強,敢鬥爭,敢於還擊,敢於拼命換來的。
由小比大,一個道理。
可能還會有人說,這是人民內部矛盾,錯!當一個與自己沒一點有血緣關係的人,對你放舉起打人的手的那一刻起,他就是你的敵人了,這沒什麼問題。
難道,一巴掌就沒有致人死亡或傷殘的事例嗎?如果誰要是認為不可能,那麼就請你站出來讓我試500塊錢的。
你怎麼看?
祝大家天天開心快樂!
雖不能仗劍天涯,但是,這首詩我還是很喜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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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秦翦之後
現在的法律解釋很不嚴謹。被打後不能還手嗎?被打的時候可以還手嗎?經過訓練的人還手可以造成更嚴重的傷害,我能控制住自己的力量嗎?打到不傷害對方不超出對方傷害我的程度嗎?那叫什麼正當防衛,不退讓原則,才是民族有血性的根本出路。受過訓練的人你打我10拳,我一招制敵,這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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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正大光明熊貓f
首先要弄清楚什麼是互毆。如果按法律講的互毆我覺得太教條,在實踐中沒有指導意義。我個人認為互毆就是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互不相讓讓矛盾升級了導致的身體衝突並雙方都不同程度受傷。為互毆。如果一方有錯還蠻不講理導致發生口角並首先實施武力的,沒有錯的一方用同樣方式回擊的。不應該是互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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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煢煢鴟鴞
如果是以“正”對“不正”,即無辜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尊嚴及合法權益,被迫以正當防衛的方式進行反擊,其目的是為了震懾對方的侵害行為並迫使對方終止對自己的侵害,這種情況不應該界定為所謂的“互毆”,因為“互毆”寓意著對無辜者一方的否定性結論。關於這個問題,法學專家羅翔老師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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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兩手已空空
對方打你一拳,你不還手打電話報警,那你就佔理了。如果你立馬還手,就是互毆了
如果對方持有兇器,你又躲不了只能還手製止對方的不法侵害,算正當防衛了,不過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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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一中隊長
現在就是最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社會和諧,天下太平。
別人欺負你頭上,打你左臉時,最好把右臉也送上,不能還乎,否則就是互毆。因為現在的法律是不支援還手,卻保護J打人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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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Shadowloveme
這純粹就是某些人的懶政理想作祟,遇到問題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不願意直面問題,怕麻煩。
結果好了,現在在最高檢出臺新版的互毆解釋,不知道如何解釋了吧。
“執法為公,執法為民。”這句話可不能掛在嘴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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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是不一定!
“互毆”一詞的發明,我想當時的公安機關是非常得意的。別人打你了,那是他犯法,但如果你還手了,那就是“互毆”。那時公安會問:別人打你了,你為什麼不報警呢?你為什麼不跑呢?
你不報警,你也不跑,不相信公權力,你要以暴制暴,肯定是“互毆”。公安的邏輯就這麼簡單。
後來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民法也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後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沒有“正當防衛”的規定。
為什麼呢?因為正當防衛與互毆不好區分和把握啊,特別是有一段時間社會治安特別混亂,如果再搞一個正當防衛出來,公安機關有那個精力來甑別嗎?
也正是因為有這種因素,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制度被稱為“沉睡的制度”,一直到“崑山龍哥案”,才開始復甦。
隨著兩高一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出臺,正當防衛的觀念逐步深入人心,2022年12月22日,最高檢又聯合公安部出臺了《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對達到《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輕傷標準的案件,規定了正當防衛與互毆的認定,算是一種突破和進步。
但該指導意見是否適用於輕微傷案件,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在治安案件中判斷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只能依據公安機關內部的檔案,憑藉辦案人員對事實的判斷作出。
當務之急是形成全國統一的“正當防衛”制度。《治安管理處罰法》作為違警法,缺失“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制度,明顯不利於法制的統一。
筆者的觀點:被打後還手,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也有可能構成“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並不能一概而論。當前最危險的觀點,是認為先打人違法犯罪,還手就應當屬於正當防衛,是對正當防衛制度的曲解。長此以往,會造成思想的混亂。實不可取。
筆者希望中國正當防衛制度能夠得到進一步的發展,但絕不意味著贊成那些將正當防衛制度庸俗化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