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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有銀1

    撒什麼種子開什麼花,結什麼果,頭腦有惡的念頭,如果不遏制,忽略微小的惡因,乃至縱慾貪嗔,就會導致禍害,把自己推上懸崖,掉進深淵,有句話說的好:事凡有果,勢必有因,所以控制成因非常關鍵的,彼此罪責是互相轉化牽引的!

  • 2 # 逍遙啊過客

    當然是“果”的罪責大,“因”目前還處在調查難的處境,用“因”來定罪,實現不了,法治肯定是要圍繞“果”來進行,懲治有結果的直接邏輯行為,當然有證據展現的“因”也是要處理的,但很少很少,很多都調查不出來“因”,雖然會有大機率的揣測,但調查起來非常難,綜上,法律追責“果”,是負責任的表現,“因”的調查很難出現確實結果,大部分是揣測,確定的也都是大機率的大部分,所以,都確定不了,也就無法量刑和定罪了。個人看法,希望幫的到您。

  • 3 # 飄風我塵

    在我的意識中,從古至今好像根本就沒有因之罪責大的時候,或許是懲前毖後更直接、效果及作用更超乎防患於未然,所以從來都是過的罪責遠大於因的罪責:所以!從古至今,法律一直是在不斷的更加完善當中,或許會一直持續到因的罪責與果的罪責同樣大的時候。

    實際上,法制及法律的根本目的不是懲治犯罪,而是預防犯罪,由於人的意識形態問題、這一目的根本體現不出來,也只有當真正體現出來時因的罪責才會同果的罪責一般大——因為同時懲治‘因、果’才是最有效最為根本性的預防犯罪。而同樣的情況,也絕非僅限於法律方面,這種現象是非常廣泛的存在的,根本上依舊是意識的問題。

  • 4 # 繪畫夕陽

    一般來說還是果的罪責大。因只犯罪人實施犯罪的一個誘因,同樣的誘因放在不同人身上有不同結果。有的人比較理智,氣性小,遇事不會採取極端手段,而是採取其它比較溫和的手段或是忍耐。導致犯罪的誘因有很多種,從外部來說有制度問題,有個人因怨問題。但是那些利用權力和金錢欺負和侮辱別人的誘因最可恥的,雖然沒有達到觸犯法律的程度,也是應該受到社會譴責的。

    作為一個普通老百姓,遇到事情一定要理智、忍耐,在我們沒有足夠力量與之抗衡的時候,採取玉石俱焚的手段是不可取的。壞人不可能蹦達一世,自會有報應的。有俗話說:惹不起我還躲不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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