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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清欲拂心

    正常的婚戀交往,是不以非法佔有對方財物為目的的,即便在交往過程中有所欺騙,但其目的往往是博取好感、維持關係,最終達到締結婚姻的目的。而法律上所指的騙婚,一般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一些不法分子以結婚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見面禮、介紹費、結婚彩禮詐騙受害者錢財,然後以各種理由“退婚”、尋機逃離,最終達到詐騙錢財的目的。近年來,以婚戀為名的詐騙犯罪屢見不鮮,其中既有直接透過轉賬、消費獲取財物的情況,也有誘導投資、炒股、博彩的“殺豬盤”型詐騙。

    “騙婚”行為通常具有幾個明顯特點:一是不法分子瞄準的物件大多是大齡未婚青年或是急於成家的青年,以相親、結婚為名行騙;二是不法分子在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後,大多以買禮物、買首飾、彩禮錢等名目為由索要錢財;三是行騙流程較快,一般都是快速地推進說媒、相親、結婚、離婚及逃脫等程式,有些案件中甚至出現團伙作案。

    如果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並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實,如果發現女方貪圖錢財、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一般不宜定性為騙婚。

    如果在婚戀期間,一方連續編造種種理由騙取鉅額錢財,比如:家友遭遇事故或者看病需要用錢、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可以替對方辦成某件事需要相關費用,則涉嫌詐罪。

    2.一方在婚前對

    重要個人資訊有所隱瞞甚至造假,例如婚史、重大疾病史、學歷、身份、債務問題等。

    在婚戀過程中,有些人也會美化、誇大自己的職業、收入等情況,或者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情況,有的本身已有交往物件甚至已婚,仍然追求他人。這種婚戀中的欺騙行為,行為人的目的是騙取對方交往和結婚,不是非法佔有對方的財物,因此只能在道德層面給予譴責,尚不構成刑事責任的追究問題。

    對於隱瞞婚史而與對方結婚的情形,不是屬於騙婚的行為,因為該行為只是隱瞞自己的婚姻情況,並不是非法佔有對方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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