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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外星螞蟻2021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丁克男應該死之前多貸點款,多欠點銀行的錢,房子賣了後到處逍遙自在胡吃海喝,反正死後充公嘛,包括負債。

  • 2 # 清風楊柳一杯茶

    首先,這個38歲丁克男子去世的時候,他自己也沒有想到會死的這麼早,如果他能算到他命不長久矣,他會不會留下遺囑?把這個房子,留給他最親的親人,舅舅。因為在我們老百姓的認知裡,舅舅是僅次於爸爸媽媽的親人,也就是最親最親的親人。

    這38歲的丁克男,如果給他一次機會,他會不會留下遺屬,把財產留給他的舅舅?我想是會的,他沒有留下遺囑,是因為對法律的事情不是太清楚,特別是因為他的年紀根本沒有到要立遺囑的年紀,還有也不清楚走了以後,因為沒有第一,第二繼承人,這財產會充公。

    這件事情連舅舅也沒有想到,舅舅以為親外甥走了以後,這財產沒有繼承人。那麼就就理所當然的就是繼承人了,所以他還了好幾年的房貸,可是法律就是法律,並不能用平常的那種認知來進行一個想當然的,一種做法。

    所以在生活中,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一個會先來到,我們都應該防範於未然,做好準備,弄清楚各種法律的條款,所謂未雨綢繆,比如說這個38歲的丁克男,他如果能立好遺囑,那麼就沒有遺憾了。

  • 3 # 一紙家書

    這個案例這兩天議論的比較多。

    如果說要從中吸取點什麼,恐怕還是要多瞭解一些繼承相關的法律法規吧——遺產繼承,不絕對地講,每個家庭、每個人一生中必定會面對。這種事情在老百姓生活中發生的機率幾乎是100%。

    照中國繼承法規的立法原則,其中之一是“不與民爭”,所以《民法典》追加了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代位繼承——侄子外甥之類的,條件情況下也能繼承叔伯舅姨的遺產——能讓被繼承人遺產繼續留在家庭、甚至家族成員中的,儘可能不用於充公。

    但是這個案例恰恰給出了反面的結果——最終來講,該男子留下來的房子,明明有親戚(舅舅)而且還幫著償還了房貸,最終拍賣、償貸之後的剩餘部分卻用於充公。

    這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結果,為什麼會引起一些爭論、議論呢?個人認為,原因有二:

    牽強點解釋,法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區區三千來字的條款就把“繼承”問題說完了,而且幾乎是照搬了三十幾年前的《繼承法》,可見對於繼承的法規,是相當粗放的。與認知相沖突。很多人認為,家裡就一個親戚,按照傳統做法,財產肯定會歸到親戚。這個男子的舅舅也是這樣認為。但最終發現法律規定完全不是這樣一回事,所以放棄了繼續償貸。

    從這個案例中,至少應該要學習到三點關於繼承的相關知識點:

    1.要清楚遺產繼承人的範圍。

    繼承人範圍,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含受遺贈人)兩種型別。其中,法定繼承人包括了第一順序、第二順序。遺囑繼承人的範圍則不受限制。

    案例中的丁克男,遺產之所以充公,就是因為沒有遺囑、沒有第一和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其遺產屬於“無人繼承”遺產。

    案例中的舅舅,並不知道自己不屬於外甥的繼承人,“以為”會得到外甥的房子,所以幫著償還了一段時間房貸。

    2.要清楚安排遺產繼承的方式。

    對於被繼承人而言,尤其是家庭結構很複雜、或者很簡單(如案例中男士)的,最好建立起提前安排財產歸屬的意識,透過訂立遺囑的方式提前指定好繼承人。

    當然,明天和意外誰也不知道哪個先來,誰也不會料到30餘歲即過世。在沒有做出提前安排的情況下,就要回到上一條——想要得到遺產的人,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有沒有分得遺產的權利。如果沒有,最好不要“摻和”。

    3.遺產管理人是一個很重要的角色。

    遺產管理人,簡單講就是人過世之後,“主持”遺產繼承的人。

    遺產管理人可以有三種確定方式:

    被繼承人生前透過遺囑指定。被繼承人沒有指定的,由繼承人推選,或所有繼承人共同擔任。被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擔任。

    這個“遺產管理人”,沒有權利對遺產如何分割最終拍板,但是,他有權利要求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繼承,包括債務處理、遺產分割等。該案例中,是地方民政部門充當了遺產管理人,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用遺產清償了債務、剩餘部分充了公。

    但是若案例中的男士提前指定了遺產管理人,恐怕就不會以上這種結果,其遺產最終也不會出現充公的結果。

    這個案例還是很說明問題的——確實,很多老百姓對於繼承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對於繼承法律法規認知不夠。這也是這個案例能夠帶給大家的一些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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