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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建築與火
    一、建築耐火等級和建築的分類確定

    如果寫字樓的高度大於50米或24米以上部分的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則該寫字樓為一類高層民用建築,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如不滿足以上規定,則該寫字樓定性為二類高層民用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二、總平面佈局中的要求

    1、在建築的總平面佈局中要考慮與周邊建築的防火間距(與高層不應小於13米、與高層裙房不應小於9米),如防火間距不足,應採取規範規定的可以減小防火間距的措施;

    2、消防車道應設定為環形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4米,距離建築的外牆不小於5米,設定環形消防車道實在有困難時,可以沿著寫字樓的兩個長邊設定消防消防車道。

    3、消防車登高面和操作場地應滿足寫字樓的一個長邊或不小於周邊長度1/4作為登高面,操作場地對於大型車應採用10米×20米的場地;同時應按規範要求設定消防救援視窗。

    三、建築的防火分割槽要求

    寫字樓如高層民用建築時,其防火分割槽的面積均不得超過1500平方米(設定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以擴大到3000平方米),其劃分防火分割槽的分隔設施的耐火極限應滿足規範要求。

    四、建築的安全疏散要求

    高層寫字樓的安全疏散樓梯不得少於2個,2個樓梯之間的間距應大於5米;寫字樓的任一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樓梯間設定的形式、廳室內任一點到房間門的距離等等疏散要滿足規範的要求。

    五、建築的構造要求

    1、建築內的防火牆的設定應滿足規範要求;

    2、建築構件和管道井的設定應滿足規範要求;

    3、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定高度應滿足規範要求;

    4、建築內的電梯井等豎向井道的設定應滿足規範要求;

    5、建築的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應滿足規範要求;

    6、建築如設定有玻璃幕牆時其構造應滿足規範要求。

    六、超過100米時的避難層的設定

    寫字樓的建築高度超過100米時,根據規範要求應設定避難層或避難間,第一個避難層或避難間到室外救援場地的高度不得DAU50米,兩個避難層或避難間之間的建築高度不建議大於50m; 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時,應在避難層進行分隔、同層錯位或者採用上下層斷開的處理方式;避難層或避難間的淨面積應按5.0人/m2進行計算,其他消防設施的設定哦應滿足規範要求。

    七、建築內消防設施要求

    1、應根據規範要求設定建築的室內外消火栓系統及穩壓系統;

    2、應根據國家規範要求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附件;

    3、應根據國家規範規定的要求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其附屬設施;

    4、應根據國家規範規定的要求設定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

    5、應根據國家規範規定的要求設定防煙排煙系統及其附件;

    6、應根據國家規範規定的要求設定氣體滅火系統;

    7、應根據國家規範規定的要求對寫字樓的滅火器進行配置。

    八、建築的供電負荷要求

    該寫字樓如是一類高層民用建築就應採用一級供電負荷,如是二類高層民用建築則應採用不低於二級供電負荷的要求,詳細設定要求參見《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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