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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華風太師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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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法道道法自然
感謝邀答。淫穢物品,即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物品。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在社會上(公開)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4月23日22點左右,擁有332人的東南大學工作群裡,袁久紅院長髮出一張沒有打馬賽克的女性隱私部位照片。幾個同事立馬提醒袁久紅,可一點反應都沒有。此後,這張聊天截圖被人發到了網上,立刻引起軒然大波。
4月24日,東南大學釋出宣告:網傳我校馬院負責人袁某某在某微信群裡發不雅圖片,學校對此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調查。根據初步調查結果,情況屬實,學校決定免去其院長職務。
此事涉及兩個人:一是東南大學原馬院院長袁久紅,他操作失誤將女性隱私部位照片發工作群裡。東南大學的聲明裡,將該照片稱為不雅圖(照)片,目前的處理結果是免除其院長職務。
二是將含照片的聊天記錄截圖發在網上的人,該人對這照片未進行模糊處理,在網路上迅速傳播,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雖然其本意是揭發袁久紅的不道德行為,但仍引起質疑:是否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
《刑法》第364條規定,傳播淫穢的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367條規定,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治安處罰法》第68條規定,利用計算機資訊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資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個人認為,將聊天截圖(未打馬賽克)發到網上的人,其目的應該是透過網路揭發袁久紅的失德行為,雖然客觀使“不雅照片”廣為傳播,但沒有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故意,所以應不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但其未對公開傳播的照片進行處理,其行為涉嫌違法傳播淫穢資訊,應綜合考慮該資訊傳播的影響和後果,似可由公安機關進行批評教育,或者按照《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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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田野16521
自拍影片自個發,
一不小心群裡達。
群裡有人截了頻,
發到網上是一定。
感覺刺激又稀奇,
只是當事人生氣。
涉嫌傳播淫穢罪?
咱個不知回家睡。
躺在床上想一想,
壞事做多撞了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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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青蛙笨笨1
袁久紅的不雅照被群裡的人截圖髮網上,是否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本人即使看到此截圖說實在的也無權給出定義,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的,何況也沒看到此截圖。若真像提問者此事屬實,也應該有相關執法管理部門定義。我等一干吃眾只能私下議議即可。無有判決定義權的。不知比回答合格否不過對礙公共場合場所公共資源的不良傾向,會抵制和批判的。維持維護社會一個良好和睦和諧的氛圍是我們大家義不容辭的責任和愛心[點亮平安燈]共建美好家園奮鬥!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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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多才多藝奶茶FG
不以牟利為目的的不構成犯罪。袁久紅作為一名知識分子領導,又在教書育人之地,理應循規蹈矩,做遵紀守法的榜樣。而他在公共平臺上傳不雅照片,應該受到道理譴責,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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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探秘全宇宙
袁久紅的不雅照被群裡的人截圖髮網上,如果這些照片屬於袁久紅的私人照片,而且未經她本人同意而被他人截圖和傳播,這可能涉嫌侵犯她的隱私權和肖像權,同時也可能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來確定。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傳播淫穢物品罪是一種犯罪行為,涉及到傳播、出售、製作、儲存、傳輸等淫穢物品的行為,例如色情圖片、影片等。如果袁久紅的不雅照被他人傳播到公共網路上,可能會被視為傳播淫穢物品罪的行為,尤其是如果這些照片涉及到裸露或性行為等內容。
因此,如果袁久紅認為自己的隱私權和肖像權受到了侵犯,並且認為這些照片屬於不雅照片,可以向當地警方報案,並請求警方展開調查和追究責任。如果袁久紅的照片被證實屬於不雅照片並且被他人傳播,這些人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和刑事處罰。同時,也應該呼籲公眾尊重他人的隱私權和肖像權,不傳播不雅或淫穢物品,以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和道德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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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者蒼山如海
作為有著300人的工作群,而且不止一個單位的人,所以肯定屬於傳播淫穢物品罪,但是,但是,他有免罪牌,他是屬於專家教授級人員,國家基本屬於專家教授專政時代,按他們邏輯,這是他們的特權,大家都知道,吳亦凡耍手段玩弄女青年被判十一年,而那麼多女學生研究生博士生實名舉報那麼多教授博導,玩弄欺騙誘姦強姦性剝削女生,一個也沒抓沒判,為什麼?所以袁久紅也沒事。
回覆列表
當然不算,作為東南大學馬院院長髮布的作品肯定是他最新的研究馬列主義成果。我們大家都是生在紅旗下,長在社會主義社會,學習最新的馬列主義天經地義。怎麼會是傳播淫穢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