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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廣林說法

    有網友認為,如果是在“風平浪靜”時,收了錢又還回去,而且間隔時間又不長,這是“清風”所使然。既照顧到對方的情緒與面子,又體現了自己拒賄的真心實意,兩全其美,何有受賄之嫌?

    也有網友認為,主要看點是時間,是看還回去的時間,馬上就還肯定是不算,發現之後還是算的。

    還有網友認為,看什麼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如果他收了錢沒有辦成事還錢;還是他當時就不要,你非要硬塞給他。前後是有區別的。前者算,後者不算。

    上述網友說的是否正確?你支援他們的說法嗎?

    收了錢又還回去,算受賄嗎?來看一個真實判例。

    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先後擔任某公路管理局工程科、安全養護科科長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接人徐某、方某、朱某、鄭某、王某丁等5人所送現金165000元、加油卡7000元、購物卡5000元及價值4100元蘋果4S手機一部、價值5288蘋果6手機一部,財物共價值186388元,併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

    2015年7月底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得知孟某洪被檢察機關調查,擔心自己案發,將50000元退還給朱某

    該案中王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朱某所送50000現金王某甲主觀上無收受故意且事後返還朱某,該筆款項不應認定為受賄款。

    法院認為,王某甲對朱某所承包的公路工程有監管職責,其在收受朱某50000元至之後返還該50000元的近半年時間內,有條件返還未及時返還,而是在得知交通系統的孟某洪被檢察機關調查後才將50000元返還朱某,應認定為王某甲係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來源裁判文書網)

    收了錢又還回去,算受賄嗎?

    司法解釋中有這麼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對於這條規定中的“及時性”,從司法解釋出臺開始,就爭議不斷。

    有人認為“一天”,有人認為是“一週”,還有人認為是“一個月”,更有人認為是“三個月”或更長,甚至有人認為司法解釋有缺陷,應該明確規定時間的界限。

    也有觀點認為,要求司法解釋明確界定時間是荒唐的,因為這些爭論沒有從實質上把握“及時退還或上交”之所以不構成受賄罪的本質原因在於缺乏受賄罪的故意。因此,這裡的及時不應該限定具體的時間長短,只要在合理的時間段內,且能夠反映出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沒有受賄罪的故意,就應當認定為“及時退還或上交”。

    對此,你認為哪種觀點更符合司法解釋對“及時返還或上交”不是受賄的規定呢?

  • 2 # 人生沉浮

    如果收到的錢是非法的受賄,則收錢後再退還並不足以消除受賄的事實和責任。因此,根據中國法律,收了錢又還回去,仍然可以被視為受賄行為。

  • 3 # 一心一意雙馬

    看什麼情況,不能一概而論,還有他收了錢沒有辦成事還錢,還是他當時就不要,你非要硬塞給他,他幫你保管一下,區別大了,不管怎麼樣,不應該收賭。

  • 4 # 愛2888

    判定是否受賄有以下四個標準:一是數額,即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二是時間,即是及時還回了,還是時間較長、使用或在即要暴露時,不得已才還回去;三是是否為送錢者(請託人)辦了事;四是,開始刁難請託人,迫使其不得不送錢。之後,在強大的壓力和教育下,不得已將錢還回,算索賄,罪加一等。

    如果未刁難人,又及時將錢還回,且也未辦事,則不會認定為受賄,亦不會受到法律懲處。

  • 5 # 愚叟釣淺灘

    我認為這種情況要區別對待。

    如果是在“風平浪靜”時,收了錢又還回去,而且間隔時間又不長,這是“清風”所使然。既照顧到對方的情緒與面子,又體現了自己拒賄的真心實意,兩全其美,何有受賄之嫌;

    反之,若在“風雷乍起”之時,想腐不敢腐,又“半推半就”,好吃又怕羞,扭扭捏捏將錢收下了。但聞風吹草動,或“密而透風”不知所措,只能割愛還錢,那就大有受賄嫌疑。更有厚顏無恥者找行賄人,給上一紙“借條”說是算所借。此乃真是腳底生瘡,頭頂流膿,腐爛透頂了!

  • 6 # 未雨綢繆180973058

    這個事我還真有親切體會。我第一次搞工程時,甲方第一把手 親自為我們安排食宿,解決交通問題,還為我們聯絡到工程所需的汽油。感謝之際,工人也都說應當給人家表示表示謝意。當時根本沒有考慮到行賄是犯罪,甚至連印象都沒有,就在商場買了兩條煙,幾瓶酒,外加些糖果之類的,裝到紙箱裡,就直接送到人家家裡了。〈因為現在仍是朋友,也就不表示姓氏名誰,何方人氏了)。

    第二天一上班,就聽到廠裡大喇叭廣播新聞,說是某某省施工隊,到其廠長家行賄,廠長不為所動,將東西送到廠辦公室。我一進場,廠辦公室主任,正在等我,要我將東西帶回。當時在廠裡可成了大新聞。原來廠長是剛提拔的新生幹部,正在要求進步。主任還說,給他幹什麼?給我呀。說實在的,合同早已定完,說行賄沒有什麼目的,再說也沒現金,實實在在的是為了感謝他的幫助。

    像這樣行了賄又被退回來了,這就不算行賄了吧?煙讓工人抽了,酒讓工人喝了。再見到廠長,他真誠的說,事過去了,甭再提了。那次工程還是順利圓滿的完成了任務。

    現在行賄受賄動輒上億了,還是從小到多增加的,主動退回去是不叫受賄,如果紙包不住火了,再退回去就晚了

  • 7 # 靜慈70後

    至鍵看還回去動機,是否“被還回去"?!若被迫還回去,應該是受賄。

    再者,沒有收哪來的還?既然收了,也應是受賄,雖還回去,亦應視情處罰。

  • 8 # 鄭州就業推薦服務

    一般情況下,如果一個人在職務範圍內或者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接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以及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謀取自己或者他人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就構成了受賄罪。

    但是,如果一個人收了錢後又退回去了,是否構成受賄罪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如果收錢的行為本身就涉嫌違法,例如該人沒有權利收取這筆錢,或者該人是利用職務之便要求他人給予的賄賂,那麼即使錢後來被退回去了,也不能削弱其受賄罪的性質,仍然可能構成受賄罪。

    但是如果收錢的行為是合法的,例如該人是因為提供了合法的服務而收到了錢,但後來發現自己沒有實現服務的承諾,於是將錢退回去了,那麼這種情況下就不構成受賄罪。

  • 9 # 於看天下

    主要看點是時間,是看還回去的時間,馬上就還肯定是不算,過後還還得看時間,如果是被相關部門發現之前還的不算,發現之後還的算。但在老百姓心裡收了錢超過一星期都算,不然你拿人家錢為什麼?

  • 10 # 旺仔娛樂8

    是不是受賄要看是及時主動退還,還是被動退還!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及時退還的認定:

    是否及時,不是透過退還時間的長短來評判的。要認定是否是及時退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件予以具體的分析,通常需要考察退還人的主觀心態。

    比如甲向乙官員行賄,乙收到財物後坐立不安,覺得錢拿的不踏實,及時聯絡人把錢退回去,這種情況下就不算受賄

    又如甲向政府官員乙行賄,在食品禮盒中裝了1萬元的現金,但乙並不知道。過了一個月,乙局長想要吃這個食品,開啟禮盒包裝,才發現藏著的1萬元現金,並在發現後就退還了,這種情況下,即使已經過了一個月,也應當認為是及時退還,不算受賄。

    再如,甲向官員乙行賄,乙在收受甲的財物後,向請託人明確表示要退還該筆錢款,將該款放在特定的地方予以儲存,並告訴了甲。但甲一直沒有去取回。這種情況也不能認定為受賄罪。

    所以,收了錢又退回了能不能認定為受賄,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來綜合認定。

    至於另外種因事情敗露而主動退回的或者上交的,很明顯是犯了受賄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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