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打聽生活

    但我仍然相信,這樣做的領導畢竟是少數。畢竟,這樣做容易捱打!

    這是怎樣的圈套?

    極有可能是,也不排除公司真的願意給補償金但怕閒給了後你反悔,歸根結底,還是一個信任的問題。對於離職補償金這個問題,公司不信任你,同樣,你也不信任公司。既然已經是這種情況,那麼誰都不要相信口頭說的,所有的一切以白紙黑字為準!簡單來說,公司要蓋公章,個人要簽名。

    否則會出現什麼樣的圈套呢?

    一、我們知道,如果是自己主動辭職,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如果你提前寫了辭職申請書交給公司,如果公司反悔不認,那即便你去勞動仲裁,也不可能勝訴的。畢竟口頭的東西不能算數,更何況你的領導並不能代表公司作出這方面的決定。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公章才是實實在在的。

    二、即便你寫了辭職書後,公司願意給補償金,但由於你們沒有提前談好補償金究竟是多少。在你提交了辭職書後,這個額度怎麼談你就被動了。

    如何破解這個圈套?

    其實很簡單,就和上面說的白紙黑字。如果公司願意給你經濟補償金,那麼你寫不寫辭職書已經不重要了,只要公司和你簽訂一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就行了。畢竟《勞動合同法》裡有一條最大的,就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只要在協議書裡寫明何時解除勞動關係,公司通過什麼方式支付你多少額度的經濟補償金等等了,條款只要合理規範即可,然後一式兩份,一人一份,記得一定要蓋公司公章,僅僅你領導簽字是不夠的。

    有了這份協議書,公司也不用擔你反悔,你也不用擔心公司反悔,大家都按照這個協議書執行就行,一拍兩散,互不相欠,也不存在因為信任的問題,雙方都不願意先走第一步。

    總的來說,白紙黑字約定好,雙方簽字蓋章,人手一份,這樣就行了,如果公司不執行,就可以拿這個去申請勞動仲裁。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 2 # 職職小愛

    其實你自己已經意識到了像圈套,就不要輕易聽信領導的話。因為根據勞動法,若員工自己辭職的話,單位一般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只有企業主動解除勞動者的情況,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內容。

    我們不妨逆向思維:若單位已經決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了,那你是否主動辭職,按理對單位也沒其它利益得失了,為什麼還非要讓你自己辭職呢?——所以大概率原因是單位還沒有最終決定給你這筆補償金,或者不想按法律規定給你足額支付。

    總之若你主動辭職在先,那是否支付、支付多少的決定權就完全掌握在單位手上了。

    若你實在無法拒絕領導這份不知真假的“好意”,為保險起見,建議你要麼見到賠償金再離職;要麼至少先與單位簽訂一份“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以下內容:離職原因、經濟補償金賠償標準、具體計算金額、支付日期等細節,協議書雙方簽字、單位蓋公章。拿到這份協議書後再辦理離職手續不遲。若日後單位失信,那這份協議書就是有力證據。

    另外,若你被單位解除合同,可以領取失業金;而主動辭職,是不能申領失業金的,這也是自己的潛在利益。

    寫在最後,我們勞動者應該恪盡職守,公司也應善待勞動者;不是我們的我們不要,但該是我們的合法權益就努力爭取。希望大家職途順利,都不會遇到坑人的公司(手動笑哭^^)。

  • 3 # 喵姐聊職場

    作為一名資深HR,我覺得我對這個問題還是有一定發言權的。

    這種處理方式,據我多年的工作經驗,八成以上是個圈套。

    因為如果是正常的處理方式,領導完全可以和你協商好補償金額,然後簽訂一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把補償金額白紙黑字的寫在上面,個人簽字公司蓋章,這個問題就體體面面的解決了。

    但是領導不這麼做,除了他不知道這種處理方式之外,更大的原因,我覺得可能是領導根本不想給錢,只是為了穩住你,怕你去告公司,而要求你先按照辭職辦理。辭職辦理是什麼意思?就是你自己寫辭職信,表示你是自己的原因要離開公司,而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有了你手寫簽名的辭職信,他們是無需再給你任何經濟補償金的。

    所以,建議在這個時候,既然公司都不想用你了,也沒必要顧忌太多,明確表示你是不可能不看到補償就辭職的。要不然就協商好金額,大家寫一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把補償金額白紙黑字的寫在上面,個人簽字公司蓋章,一切按照協議執行,這是最好的一種處理方式。如果公司非讓你辭職,那也可以,但是需要先把補償金給你,拿到錢,你可以寫辭職信。

    總之,不要在這個時候全部相信領導說的話,即使領導是真心實意願意給你補償,那麼我們就按照正規的流程走就行。如果他不願意走正規流程,那麼說明他一定是想坑你,那就要小心了,千萬不要一下子心軟簽了一些不知道是什麼的檔案,這樣對你會非常不利的。

  • 4 # 榨汁小二郎

    接觸過各種型別的勞動爭議案件,根據我的經驗這非常有可能是個圈套,你一定不要聽你領導的去主動辭職,否則你會後悔的。

    根據你的描述,應該是你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尚處於生效期內,公司想讓你離職,但是又怕單方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一旦你申請勞動仲裁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建議你主動辭職。因此,站在公司的角度來說,你主動離職是對他們來說最安全且損失最小的方式。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公司和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如果你不離職,公司就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違法解除的話,需要支付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

    你如果真主動辭職的話,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你很可能無法獲得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至於公司給你承諾的離職補償金,公司很可能不予支付,並且拿出你主動辭職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主張。最後你可能拿不到任何補償從公司離職。且離職以後,你講無法申領失業金,因為主動辭職不符合申領失業金的條件。

  • 5 # JournneySun

    提問題朋友所提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回答:

    領導讓你寫辭職書才給你離職補償金,這可能是個圈套,如果你寫了,就證明你是因為個人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個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那你目前如何做呢?

    1、要求公司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面必須蓋上公司的公章才是有效的。如果公司拒絕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那就證明公司沒有與解除勞動合同通,你就正常上班就好了,直到你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方可證明公司與你解除了勞動合同

    2、如果你是無故被辭退的,那公司就要對你2N經濟補償,N代表工作年限

    3、如果公司拒絕對你進行經濟補償,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對公司進行勞動仲裁。

    4、目前的情況,你不用擔心,你就正常上班就可以了,且記注意不要犯任何錯誤,注意保護好自己,你就等公司給你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就可以了

    以上建議供參考!

  • 6 # 職場晉升寶典

    簡單的回答一下吧。這取決於你自己的想法。

    “領導”一詞範圍太大了,是你的直屬領導?還是人事部領導?或者是最高領導?這三位說的話的可信度完全是不同的。

    一般來說直屬領導的可信度最低,如果你是員工,你的直屬領導不過就是一個主管級,他有什麼權利能夠承諾你呢?

    人事部領導說的話,有部分可信,為什麼呢?首先,你辭職的事情已經跨部門了,你自己的部門領導已經和人事部打過招呼了,所以人事部才會找你談,而且人事部也會規避自己部門的風險,不會把自己坑進去,不然勞動部門接到投訴最頭疼的就是人事部好麼。人事部應該會有部分許可權可以答應你什麼的。

    最高領導說的話,百分之90的可信度。人家老闆不會差這點錢,幾萬塊不過一瓶人頭馬而已,誰願意低下身段和你搞呢。快刀亂麻的給你一筆錢大家一拍兩散是通常的做法。老闆比較信奉花錢消災。至於還有百分之10的可信度,主要是還有部分小老闆、非正規企業老闆等搞壞的,這種隨時跑路的老闆,不可信。

    總之對於離職補償金的事,穩妥的做法一方面需要人事出具一份補償金證明,一定要蓋章,蓋章了就是公司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另一方面就是搞的大一點,不要僅限於某某幾個人知道,儘量提升到公司人盡皆知的程度,大家都知道你要拿賠償走人了,這樣公司想搞鬼也不敢的。

  • 7 # 濤總小滿億

    也不一定是圈套,關鍵是解除勞動關係協議

    很多公司在裁員的時候,會先談話

    意思就是你主動離開吧,別等我們裁撤了,這樣不好看

    而且為了下一份工作著想,離職證明也會寫上是因為個人原因主動離職

    這樣對你下一份工作也是好事情

    最重要的其實有的公司是為了避免糾紛

    別回頭補償也給了,人也走了,還到仲裁那邊說是公司歧視等原因裁撤的

    主動離職可以避免這些糾紛

    也沒有主動離職就一定不能給補償這一說

    那麼關於補償的部分呢

    這個不需要太擔心

    主動提交離職是可以的

    但前提是

    一定要讓公司先擬好勞動關係解除協議

    你先確認好上面的內容

    包括何時入職、何時離職,正式解除是幾月幾日

    工資計算到幾月幾日,還應發多少錢

    離職補償是具體給多少,幾月幾日發放

    這幾條是非常重要的

    順序萬不可搞顛倒了

    不能是先交辭職信,那你可能拿到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就不是這個版本了

    先簽了協議再交辭職信是非常安全的

    公司不敢不給,不然仲裁委員會會給公司造成大麻煩

  • 8 # 豆子視覺

    是不是圈套你看完我說的後自己分析,如果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自己主動提出離職,公司不予以補償。你們公司怎麼操作先不用管,如果你自己主動提出離職公司可以不給你補償。

    如果工作和你協商一致進行離職的話至少也應該有個協議吧,是怎麼個補償法?什麼時候能拿到補償金?這個是受法律保護的。

    另外要看給你開具的離職證明原因是什麼了這和你提出的離職原因是有關的。你自己考慮一下吧,別被忽悠了。

  • 9 # 雲峰笨鳥

    以我的經驗判斷,這就是一個圈套!

    一般情況,用人單位在願意給離職補償的情況下,為規避不必要的糾紛,會與員工簽定離職協議或勞動關係解除協議,約定補償標準、時間並約定雙方責任義務。

    只有在另一種特定的情況下,才會既籤協議、又寫辭職報告,那就是該員工在公司其實能力、業績都不錯,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存在一些沒法說清楚的原因、解除勞動關係實屬不得已,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的同時要讓其他員工知道離開公司是他的主動選擇,不是被炒,所以要求員工寫一份辭職報告,公司有臺階、員工也不丟臉,

    所以,如果公司要你辭職才會給補償的話,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關係解除協議,約定補償的標準後再寫辭職!

    否則這就是一個圈套,只要寫了辭職報告,主動權就不在你手上了!

  • 10 # 邪賤仙

    你要是在離職申請表上的離職理由寫自離,那你就輸了。

    員工離職有兩個:被公司辭退和個人離職。

    被公司辭退,公司得賠償你N+1的工資,N是工齡滿一年算一個月,超過半年不滿一年也算一個月。

    自己辭職,公司就不同賠償你N+!,你就是什麼都沒有了。

    所以,你跟領導說要麼按勞動法走N+!流程,

    記住,一定想方設法保留證據,不要填自離。

  • 11 # 文史編劇王小小

    為什麼要自己離職啊,自己離職肯定是沒有離職補助金,這根本不用問,只是你為什麼要離職,你是非常不喜歡這份工作,還是什麼原因?為什麼要離職。

    自己離職是沒有離職補助,更沒有失業金的,這是基本的,假如我是領導,你自己離職與我們有什麼關係,我為什麼要給這筆錢給你,沒有必要給你錢啊?

    如果我喊你離職就不一樣了,我喊你離職自然我會把這些手續補錢給你,喊你走人,這是最基本的,只是你為什麼要離職呢?

    這才是問題的原因,是不是領導知道你想離職,所以,才說你自己辭職就給你錢,如果不是自己辭職就不會給你錢,這明擺著是不可能給你錢的,更不可能給你補助的,就是套路的。

    所以,你要想好不要輕易離職,現在找工作都很難,都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能夠不辭職的情況下儘量不要辭職,這才是真正關心你,對你好,自己辭職肯定是沒有錢的,想u、都不用想

  • 12 # 幫兄愛唱歌

    領導讓我自己辭職才能給離職補償金,會不會是個圈套?是不是圈套這個不好判斷,但是作為比較正規的公司,有一定規模的公司是不會這麼做的,也不會為了員工那點補償金去設計什麼圈套。員工離職辭職或是解除勞動合同本來是一件非常簡單事情,為什麼這個公司會搞得那麼複雜呢?從這點可以看出這家公司的做飯是不太靠譜的。

    對於離職補償金的問題,其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寫的非常清楚,個人自己辭職的,只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辭職的,才能給予經濟補償金。所以作為我們打工者不管想什麼事情,幹什麼事情,都不能憑領導的一句話,一個簡單的承諾而迷惑,不要把什麼人都想的那麼善良,公司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呢?如果公司認為你不適合現在的崗位了,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你,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為什麼需要你自動辭職才能給予經濟補償呢?難道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就不會給予經濟補償了嗎?公司做事的風格和邏輯思維能力感覺都是怪怪的,從這一點可以看出,這家公司的做事風格,經營理念肯定也是不符合正常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的,也是與我們具有正常思維能力的想法格格不入的。

    作為員工,我們必須要有自己的定式,時刻用法律法規的來規範自己的言行,面對公司這種明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做法肯定要堅決拒絕,要不繼續在公司工作,要不公司和自己協商來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公司希望你自己辭職,然後再給予經濟補償,這是不是屬於一種協商的過程?如果把他理解成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過程,那麼可以和公司簽署一個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這些要點。一是根據公司的意思,需要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二是解除勞動合同以後,由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三是由於是屬於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金;四是幫助員工辦理失業保險金的申請等。

    如果作為協商過程,不管是公司的意願還是員工的意願都能得到體現,也可以作為今後在必要時,申請勞動仲裁的主要依據之一。如果公司不同意簽訂這個協議,那說明這就是公司的圈套,說明公司根本不想給予經濟補償金,那還是要堅持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給予經濟補償以後才能離開,這不是我們小氣或是斤斤計較,而是對公司的不信任,如果公司得不到員工的信任,那麼這個公司的以後可能也就沒有什麼大的發展了,或是離破產已經不遠了。

    綜上所述,公司要求員工自己辭職才給予經濟補償金,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先不說是不是圈套,最起碼是不地道,把員工當傻子來忽悠,員工要保持高度警惕;如果這是公司作為解除勞動合同和員工協商的一種方式,最好要事先簽訂補償協議,必須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除了經濟補償金以外,還需要協助辦理失業保險金,因為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是無法辦理失業保險金的。

  • 13 # 職場HR老王

    答覆題主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對於不同性質下企業與僱員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方式截然不同。

    首先,員工方向企業主動提出辭職的,企業無需支付員工任何補償。

    從法律性質的角度來講,由員工向企業主動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的過錯方在員工,企業則是這次解約的受害方。因而對於員工主動提出的離職,企業無需支付員工任何補償金和賠償金,甚至還可以要求員工從提出離職申請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完成工作交接後方可離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向勞動仲裁部門主張申請企業離職補償,顯然是得不到勞動仲裁機構的支援。

    其次,企業方向員工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則應由企業向員工支付一定的補償金,屬於法律規定的幾種違法解除的,需要向員工支付兩倍的經濟賠償金。

    企業方由於業務方向調整、經營不善等因素致使原崗位上的員工無法繼續履約的,因通過書面形式正式告知員工本人,經得員工本人同意且雙方就補償金協議達成一致,方可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在具體情形中,企業應首先通過人力資源部門與員工進行正式會談,告知因什麼原因雙方無法繼續就原勞動合同履約,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給予其在崗年限折算月工資倍數的經濟補償金以及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作為企業違約責任的補償支付。在經得員工本人同意並簽字確認後,員工便可以至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手續了,補償金及代通知金通過與工資一同發放的形式於次月發薪日打入員工工資卡中。

    這裡有一種例外,即員工違反勞動法所規定的幾種包括違法、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等違約行為的,公司有權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賠償金。關於這一條例外原則的勞動適用,當前各省各地的執法力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因而,通過我上述的解釋,我相信題主已經有了自己的判斷。鑑於保險起見,如果你不適用於例外原則,建議你不要個人主動提出離職申請,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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